各盟市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保证全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质量,统一规范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程序、内容、方法、结果评定及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方案(试行)》。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验收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接受检查验收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方案(试行)
为保证全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质量,统一规范检查验收工作程序、方法、结果评定,结合我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农业部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行业技术标准、相关政策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进行质量检验和结果评定。通过内业查看检测、外业抽样检测等方式,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全程、整体工作的政策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二、组织实施
自治区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检查验收由自治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成立成果检查验收组,验收组由自治区农牧业厅、档案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专家库专家及第三方测绘单位等人员组成。负责对旗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采取内业查看、内业检测、外业抽样检测的方式进行。
(一)成立检查验收领导小组
自治区“确权办”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检查验收领导小组。
组 长: 王国林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副厅长
副组长: 孙晓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副巡视员
成 员: 杨印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经管站站长
李晓梅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处长
孟宪春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调研员
侯惠琴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经管站副站长
吉日嘎拉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经管站副站长
包领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经管站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站长杨印成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副站长侯惠琴兼任,工作人员为合同管理科人员、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专家库成员(对每个旗县验收,在专家库中抽取2名专家)等。验收工作具体事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第三方公司进行外业测绘检测和内业数据库检测。
(二)验收程序
1、准备工作。确定外业抽样检测的区域、线路、具体方法和时间安排,并准备外业检测所需的仪器设备;研究确定内业资料查看、内业检测的重点、具体方法和时间安排。告知被检查验收单位需要配合的事项。
2、资料准备。接受检查验收的单位统一准备检查验收所需的资料,主要包括:(1)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资料。(2)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3)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资料。(4)其他成果资料。(5) 接受验收的旗县提供发包方和承包方清单以及自查、核查样本抽取情况,填写《总体完成情况检查表》(见表11)。
3、确定样本。验收组抽样样本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状况、地形地貌、招投标标段和作业区划等情况,兼顾不同类别,提高样本代表性。每个受检旗县级行政区内抽检不少于3个发包方,在每个受检发包方范围内抽检不少于5个承包方,在每个受检发包方范围内抽检不少于30块承包地。
4、现场检查。内业、外业小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内确权组办发〔2015〕7号)规定的检查验收内容进行对照验收,审查相关材料,并做好检查评分记录。
5、结果评定。验收组召开工作会议,根据内外业检测情况,讨论形成综合意见,并对验收内容进行评分,确定评定结果。
6、形成报告。以旗县为单位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验收的组织形式、时间、对象、验收依据、提交验收成果资料、验收的样本量、工作评价、成果评价、整改意见、验收结论等。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的成果、存在的问题进行整理,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受检单位抓紧整改完善。验收报告应由验收组组长及全体成员签章确认并存档。同时,对接受验收的旗县通报验收情况,宣布验收结果。中止验收的旗县经整改完善具备验收条件后再申请验收。
检查验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验收:
(1)受检发包方,界址点中误差未达到界址测量精度的;
(2)在旗县区域内,地块面积相对误差超过5%的地块数达到3块的;
(3)相关材料严重不完整、不正确、不符合要求或严重缺失等;
(4)技术路线不符合农业部要求的;
(5)受检发包方,农牧户签字(含委托签字)率未达到95%;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使检查验收不能正常进行的;
(7)现场检查时,发现不具备检查验收条件的。
三、验收标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工作,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内确权组办发〔2015〕7号)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方法进行。验收标准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1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图制图规范(试行)》(农办经〔2015〕23号)、《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草原确权承包及基本草原划定档案管理办法》(内农牧法发〔2015〕193号)、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内农牧法发〔2015〕306号)、《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样式》《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样式》(内确权组办发〔2016〕2号)等行业规范。
四、时间安排
2016年9月初开始,自治区对已具备验收条件的旗县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工作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技术规范和检查验收标准进行成果的检查验收。
(二)严把工作程序。检查验收过程中,验收工作组对每一个工作环节,特别是对现场指界、确认、测量等关键节点,要留存有关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等证明资料。
(三)严肃工作纪律。验收过程中要坚持,客观公正,严格执行党中央的“八项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纪国法的规定,坚决杜绝验收过程中的暗箱操作、行贿受贿、违规验收、谋取私利等行为的发生。
附件: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xztz/202212/t20221226_2194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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