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推进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项目资金安排另行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8月31日
黑龙江省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省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大力推广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方式,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的通知》(农(经综)函〔2022〕59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按照农业农村部合作经济指导司在2022年工作要点中“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中要围绕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为主线,以服务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和小农户为重点,将农业社会化服务资金优先向大豆油料种植项目区倾斜”要求,进一步推动服务主体壮大、服务模式创新、服务行业规范,不断优化市场环节、激发主体活力、提升行业竞争力,推动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提档升级、提质增效。通过项目引导,实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变革,助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整省推进。
二、申报条件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行申报制,采取以县为单位自愿申报,最低申报面积为全程托管服务面积2万亩。
三、项目内容
(一)补助条件。补助全部用于玉米、水稻和大豆作物的全程托管服务。服务小农户面积占比要达到60%以上。对旱田作物补助应为农业生产全程托管服务;水稻因生产环节复杂,对“耕、种、防、收”四个环节中“种、收”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的托管服务即可补助。
(二)补助对象。主要对符合项目补助政策要求,纳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且从事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服务主体进行补助。
(三)补助标准。项目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实行项目资金分配额度与2022年申报项目面积、实际完成上年度项目资金额度两项因素挂钩。补助资金占当地市场服务价格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并玉米、水稻、大豆作物亩均补助金额不超过50元。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倾斜。
(四)补助方式。采取服务主体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进行,即服务主体完成规定服务环节,得到服务对象确认,并经验收合格后,对服务主体兑付补助资金,鼓励更多的服务主体参与到托管服务。坚持通过项目补助培育服务主体,健全服务市场,各服务主体要通过服务来获得赢利,不得将补助纳入收入预期来干扰服务市场。县域内对单个服务主体年度获得该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实施县也可根据本地情况,参照上述原则明确当地补助上限。
四、实施流程
(一)实施方案。承担项目的县(市、区)要根据省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县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补助环节、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及组织实施流程,并在县域内进行公示宣传,县级方案要经市(地)审核把关后于9月3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名录备案。承担项目的县(市、区)要按照项目补助政策要求,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备案制度,制定服务主体备案的申请程序、具备条件和监管等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符合项目补助政策要求的服务主体,可根据县级规定,通过自愿申报、乡镇推荐、县级审核公示等程序纳入县级名录库。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自愿双向选择,政府要负起监督监管责任。
(三)组织实施。服务主体在开展服务前要与服务对象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服务合同要明确服务内容、时间、质量、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开展服务时,各作业环节要填写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确认单,由作业方和农户(或委托代理人)双方签字确认。
(四)核实验收。各项目实施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项目检查验收方案,方案包括项目检查方式、项目验收完成时限以及抽查入户率等,并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要通过入户调查、实地踏查和电话核查等方式,对参与农户、托管地块的地邻、机耕手、知情者或村干部等了解生产环节实情人员,重点围绕服务合同、作业证明单据和资金监管银行账户流水以及农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走访核实,确保服务面积真实。
(五)资金拨付。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因素法分配各县(市、区)项目资金额度。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核实验收完成后,县级按照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省级拨付的资金总额和县域内测算补助标准,确定补助金额。对验收合格的服务主体及其拟补助面积在县域内公共媒体、乡和村进行公示,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作用,确保财政补助资金补助公开。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补助资金结算。
(六)资金使用。项目补助资金可用于服务主体自主选择安装托管服务农机的监测终端,但不得由农业部门统一购置发放;不得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以及发放普惠性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七)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与第二年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分配相挂钩。县级在2022年12月30日前将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2023年1月30日前将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分工,落靠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农经服务机构)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经服务机构)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包括方案制定、实施、监督、验收等;乡镇政府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县级政府应安排必要的项目工作经费,保证项目按时顺利完成。
(二)强化指导督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调研指导,加大监督检查频次,采取托管服务工作评价等工作方式抓好督促落实,定期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高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经服务机构)做好名录库入库标准、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服主体,及时补充、壮大服务主体队伍。
(三)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开展农业生产托管宣传活动,让农民认知和接受农业生产托管。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调动农户和服务主体的积极性,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主体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大力营造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
(四)强化资金监管。申请项目资金的服务主体应在金融机构建立托管服务专户,收取的服务费纳入资金专户管理,接受农村经济服务机构监管。对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群众意见大、投诉多的服务主体,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再享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
附件:2022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表
附件
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绩效评价指标表
一级 指标 | 分项 指标 | 评价标准 | 参考分值 | 备注 | ||
一、项目组织情况(20分) | (一)主体责任落实情况(10分) | 印发项目组织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县主体责任。方案要具有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并按照时限上报备案。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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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县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推进机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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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农业生产托管工作。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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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县政府落实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经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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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项目负责部门及具体负责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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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金管理情况(10分) | 制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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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及时组织验收并兑付补助资金。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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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与现行其他涉农专项资金支持环节的政策衔接,不重复享受相关补助。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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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无挤占、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问题。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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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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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实施管理情况(30分) | (一)项目实施(15分) | 通过公共媒体对项目实施服务主体进行公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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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服务主体编制有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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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服务主体与农户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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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中小农户比例达60%以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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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管理(15分) | 制定服务主体服务能力评估标准,实施托管服务组织名录管理制度,对服务主体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将服务主体纳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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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组织对服务主体实施完毕环节进行审核验收并兑付补助资金。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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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较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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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限要求提报绩效评价报告和工作总结。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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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50分) | (一)项目任务完成情况(32分) | 资金全部用于玉米、水稻和大豆作物的全程托管服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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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1月30日,资金拨付率达到100%得15分;资金拨付率达到70%以上得10分;达到50%以上得5分;低于50%不得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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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12月30日,完成任务面积的100%得15分;完成任务面积的70%得10分;完成50%以上得5分;低于50%不得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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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成效(18分) | 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和指导。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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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总结上报好经验、好做法。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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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做法经验在县级以上媒体报道的得2分;在市级以上媒体报道的得3分;在省级以上媒体报道的得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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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做法经验在县级以上大会交流的得2分;在市级以上大会交流的得3分;在省级以上大会交流的得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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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t.hlj.gov.cn/nynct/c100020/202210/c8a4f09458ce4eb5bd1b572dbe128d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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