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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半年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公示

发布时间:2022-09-28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2022年上半年,全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和关于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推进全区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聚焦重点品种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和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会同公检法机关,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2022年上半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和田地区皮山县桑株镇阿某未经定点从事羊屠宰案

  2022年1月,皮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畜禽屠宰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发现桑株镇阿某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羊屠宰活动,现场查获羊肉产品25公斤、屠宰工具3件。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阿某从事非法羊屠宰活动给本镇多家烤肉店、餐厅提供羊肉牟利,涉案金额0.15余万元。行为人未经定点屠宰,造成消费者食用的羊肉未经检疫,严重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皮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其改正,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没收非法屠宰的羊肉产品和屠宰工具,并处罚款人民币1300元。

  (二)昌吉州阜康市某养殖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2022年2月,阜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许某租赁的阜康市某公司奶牛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场挤奶厅内药品库房地上放的纸箱内装有:国药准字H20043014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国药准字H20063284的注射用阿奇霉素;国药准字H23020932的阿莫西林胶囊;国药准字H20173057的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4种人用药品。当事人涉嫌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经立案查明,租赁者许某经当事人阜康市某公司同意一直以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许某将人用药品给犊牛使用的案件事实成立,药品由其朋友周某代买。行为人把人药用于动物容易造成畜产品的质量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动物疫病防控,影响人体健康,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阜康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阜康市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克州阿图什市艾某运输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2022年1月,阿图什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线索举报,某村农民艾某存在私自经营未检疫的动物情况。执法人员立即赶往涉案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艾某向货主凯某购买从河北运输来的130只未经检疫的羊准备育肥。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出据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载明的动物目的地和数量与实际目的地和数量不符,且未向阿图什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货值共计10.79万元。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严重危害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危害养殖业发展,容易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阿图什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艾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79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轮台县张某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禁限用农药案

  2021年12月16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开展第四季度轮台县蔬菜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取轮台县农民张某的蔬菜大棚中上海青样品,经检测,检出农药毒死蜱2.08mg/kg,超出限量值(0.02mg/kg),检测结果不合格。张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       

  经立案查明,张某生产的该批次上海青共1500公斤,已全部上市销售。张某明知不得将禁限用农药毒死蜱用于蔬菜种植,仍购买毒死蜱用于蔬菜种植,并将该批蔬菜上市销售,严重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公众健康,生命安全,性质恶劣,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轮台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2月16日将该案依法移交给轮台县公安局。目前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五)塔城地区沙湾市彭某某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2021年9月,沙湾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克拉玛依区农业农村局发来的《关于不合格畜产品的告知函》,反映在克拉玛依市欧某某鲜鸡蛋批发部抽检的鸡蛋中检出恩诺沙星含量为3.7μg/㎏,该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涉嫌构成犯罪。沙湾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10月12日将该案移送沙湾市公安局,经沙湾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于2022年1月20日函告沙湾市农业农村局不予刑事立案,建议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沙湾市农业农村局随即立案。

  经立案调查明,彭某某共养殖蛋鸡150只,2021年5月12日因蛋鸡生病,彭某某将恩诺沙星加入水中通过饮水方式给全群鸡喂药,该批鸡正处于产蛋期。5月18日该批鸡产的100枚绿壳鸡蛋销售给了克拉玛依市欧某某鲜鸡蛋批发部,销售所得180元。当事人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六条,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2022年2月8日,沙湾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彭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nynct.xinjiang.gov.cn/nynct/gsgg/202209/1747626fdaba4d93aa73091c1906e2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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