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卿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三层刺网一个,渔篓四个,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卿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渔业资源环境修复费用4126.8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卿某某在禁渔期内,在禁止捕鱼的潇水河道双牌县泷泊镇露灯村段,使用禁用的渔具三层刺网捕鱼,并于同年11月29日捕获渔获物12.8千克。被告人卿某某于2021年11月30日被双牌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三层刺网一个,渔篓四个。
另查明,经双牌县农业农村局评估,卿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湘江水系潇水双牌段的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建议购买价值41268元的“四大家鱼”鱼苗增值放流,放流5厘米以上的“四大家鱼”苗种投放至其捕鱼的水域以恢复种群资源的鱼种。
综上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双牌县人民法院对卿某某作出以上判决。
原文链接:http://agri.hunan.gov.cn/agri/xxgk/gzdt/sxdt_1/202209/t20220920_29006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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