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宣农(种子) 罚〔 2022〕2号 | 宣城市金雨农资经营部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案 | 宣城市金雨农资经营部 | / | 金某某 | 2022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门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51袋“19香”常规水稻种子,规格1千克/袋。该品种未经国家级审定、安徽省审定及引种,当事人经营“19香”常规水稻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 | 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277元,没收扣押的51袋“19香”常规水稻种子;2.罚款22000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通过银行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29日 | 当事人已于2022年8月5日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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