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20〕8号)要求,现将开展2022年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2020年监测合格的省级示范社(晋农办经发〔2021〕21号)及第三次(2019年)、第四次(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的、按省级示范社统计监测的农民合作社。
二、监测标准
1.符合《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规定的依法登记设立、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带动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等省级示范社标准。
2.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三、有关要求
1.省级示范社对填报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要如实完整填写、按时上报。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省级示范社资格。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工作,及时通知监测对象,指导其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情况;要加强沟通协调,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市场监管、林草、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科学合理把握监测标准,认真核查省级示范社填报材料。核查无误后,提出初步监测意见,于10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3.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把关后,形成文字材料和汇总表(附件1-4),提出监测意见,于10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电子版发送至sxnjxx111111@163.com。
4.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级示范社监测工作,全面摸清所辖区域省级示范社的数量、生产经营等基本状况,完善省级示范社名录,支持省级示范社做优做强。
联系人:张康萌 任路路
联系电话:0351-823523115035686991
附件:1.市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监测情况报告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9月8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nxi.gov.cn/sxnytzwgk/sxsnynctxxgk/nynct/gknr/auto1235/auto1240/202209/t20220913_70908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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