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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080号(农业水利类012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2-08-27     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作者:佚名    

  A

  公开

  夏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体系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政策制度

  制度建设是确保农田建设行稳致远的基础保障。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我部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系统谋划,积极构建完善农田建设制度框架体系。一是积极推进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建设。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黑土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我部积极呼吁相关立法建议,并全程深度参与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牵头开展的黑土地保护法的研究论证和草案起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已于2022年6月24日颁布,8月1日起实施,使保护东北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从此有法可依。与自然资源部共同推进耕地保护法起草工作,配合开展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完善工作,全面强化耕地保护与建设。二是加快制修订相关领域标准。修订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国家标准并正式发布,启动高标准农田评价规范国家标准修订工作,组织开展农田建设概算定额编制大纲起草工作,根据农田建设实践组织制修订相关行业标准。三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先后制订出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质量管理、评价激励、竣工验收等制度办法,实现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耕地保护相关立法进程,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田建设和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法制化,为依法管理和推进农田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同时,继续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和技术标准,尽早出台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相关政策。

  二、关于完善投入政策

  建设好高标准农田需要有力的资金投入作为保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加强财政投入保障,建立健全农田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农建发〔2021〕6号,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指出,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亩均投资一般应逐步达到3000元左右。近年来,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争取加大中央资金投入,支持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2022年,中央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约1096亿元,较上年增加88亿元。在资金分配测算中,已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粮食主产省予以了倾斜支持。其中,安排河北、黑龙江(含北大荒农垦集团)、江苏等13个粮食主产省农田建设资金763.59亿元,约占资金总量的七成;安排东北四省(区)农田建设资金278.33亿元,较上年增长11.85%。但是,受各地财力限制,全国大部分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亩均财政投入水平与实际投资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近年来,各地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探索农田建设融资的新途径。如江苏、浙江、江西、四川等省通过发行专项债、调剂新增耕地指标收益等方式,有效的增加了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全国已有近1/3省的亩均投入达到2000元。

  《办法》明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支持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政府应当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支持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省级财政应当承担地方财政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主要支出责任”“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地方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和引导承包经营高标准农田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筹资投劳,建设和管护高标准农田”。据了解,河南、湖南、辽宁、福建等地积极开展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创新,探索出一些运行效果良好的管护模式。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划》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可用财力及农田建设任务等因素,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资金支持,继续向粮食主产省倾斜。积极鼓励指导地方创新投融资模式,通过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发行高标准农田建设债券等方式,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完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机制,落实管护经费。

  三、关于完善评价机制

  自2018年起,国务院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30项督查激励措施之一,每年组织开展评价激励工作。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继续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国务院督查激励措施。《意见》明确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省负总责”。《规划》提出,“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省级政府应承担地方主要投入责任”。国家层面以省为督查激励对象,强化各省级人民政府在农田建设管理中的主体责任,有利于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措施、建设任务在各地统筹协调、落实落地。为激发市、县积极性,部分省开展了对市、县的督查激励,如江苏、湖北等省明确对较好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市、县进行督查激励,并在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

  近年来,我部联合财政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逐步完善相关激励和绩效评价办法。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要求,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重要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对评价指标进行了优化,进一步聚焦评价重点,增加了建设任务与质量、资金投入与产出等分值权重。修订完善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数量指标聚焦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新增高效节水面积、财政资金亩均补助水平等重要内容。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实际,不断完善农田建设评价机制,进一步细化优化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指标,更好地发挥激励评价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促进作用。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予以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2年7月22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tjsgls/202208/t20220823_64076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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