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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2-08-13     来源: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 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颍农(种子)罚〔2022〕4号

  

  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稻种案

  颍上县黄坝乡**农技服务部

  

  杨**

  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稻种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本机关对颍上县黄坝乡**农技服务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稻种的行为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颍上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颍上县农业农村局

  2022.6.27

  

  2

  颍农(种子)罚〔2022〕5号

  

  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稻种案

  颍上县夏桥镇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部

  

  王*

  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稻种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本机关对颍上县夏桥镇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稻种的行为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颍上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颍上县农业农村局

  2022.6.24

  

  3

  颍农(动监)罚〔2022〕3号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颍上县江店孜镇**屠宰厂

  

  闫*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机关对颍上县江店孜镇**屠宰厂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行为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1794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颍上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颍上县农业农村局

  2022.6.24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 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颍农(肥料)罚〔2022〕2号

  颍上县马**农资店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案

  颍上县马**农资店

  /

  马**

  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

  违反了《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本机关对当事人马**农资店的经营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3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颍上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颍上县农业农村局

  2022.7.8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 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临农(肥料)罚〔2022〕 4 号

  

  临泉县姜寨熊**农资经销店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产品案

  临泉县姜寨熊**农资经销店

  

  

  

  

  

  

  

  

  

  

  

  熊**

  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产品

  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

  处罚依据:

  《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处罚程序:普通程序

  15日内持《临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022 .7.27

  临泉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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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public/7021/56393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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