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农函〔2021〕154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证便民”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群众和企业办事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要求,我厅决定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办事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交的2个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证明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23日
广东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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