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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储备递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9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作者:佚名    

  

  

  各盟市农牧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2〕5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附件2)要求,现将开展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储备递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工作

  (一)监测对象。本次监测对象为我区46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详见附件3,2021年认定的13家不在此次监测范围)。

  (二)监测填报。各盟市会同相关旗县按照《通知》和《办法》规定,组织本辖区监测范围内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登录国家系统填报“监测材料”(见附件4、附件5),并将带有系统水印的电子版打印,装订成册报送旗县农牧部门。

  (三)旗县、盟市初审推荐。旗县农牧部门对监测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报送盟市农牧部门,盟市对监测企业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监测合格和不合格企业,并出具经由盟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的初审报告,报送至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审核。自治区农牧厅按照《办法》要求,聘请第三方对监测企业所填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提出监测结果建议,公示无异议并经农牧厅党组审议后报送农业农村部评审确定。

  (五)实地审核。鉴于疫情防控常态化,此次龙头企业监测实地审核工作根据属地疫情防控规定进行调整。自治区将视情况委托盟市、旗县履行实地审核责任,对照《通知》和《管理办法》中各项指标要求,对企业的综合经营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审核结果经由盟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送至自治区农牧厅。

  (六)重要提醒。企业要如实填报监测材料,并对所填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国家和自治区将对监测期内受新冠疫情等实际因素影响造成企业经营情况不佳的问题采取适当宽容的态度。但在监测核查过程中,如发现龙头企业提供有关材料弄虚作假,将秉持零容忍的原则,视为监测不合格。

  二、推荐储备递补龙头企业

  各盟市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做好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储备递补工作。

  (一)储备递补对象

  1.符合《管理办法》标准、经济实力强、发展前景好、联农带牧增收实效突出的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2.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五大重点产业链建设、深化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等重要精神,各地推荐储备递补龙头企业时,要优先推荐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有效衔接贡献突出、牵头组建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等发挥领军作用的龙头企业。

  3.每个盟市根据监测情况,限推荐1-2个储备递补企业。要优先推荐已列入2021年国家龙头企业储备库的企业。(名单见附件6)

  (二)推荐程序

  1.龙头企业向所在旗县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参照《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填报储备递补申报材料(见附件4、附件5),同时准备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报送旗县,电子版材料请暂自行留存,供后期递补合格后进入国家系统填报。

  2.旗县级农牧部门审核无误后,择优上报盟市农牧局。

  3.各盟市农牧局在审查企业所报材料内容真实、格式规范的基础上,严格对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充分征求盟市发改、财政、工信、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同意,提出推荐意见,并经盟市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送自治区农牧厅,随附储备递补企业的所有纸质材料(1份)。

  4.自治区农牧厅将会同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提出递补结果建议,公示无异议后经农牧厅党组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农业农村部。

  5.在国家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实地抽查核查过程中,对储备递补企业一并开展实地考核。

  三、国家系统网上填报工作

  参加监测的企业按照工作通知登录国家系统进行网报录入;经自治区审核通过确认的递补企业,请联系农牧厅工作人员获取国家系统的新企业账号和密码进行填报,并下载系统内带有水印的纸质版材料1份,邮寄至自治区农牧厅,请盟市旗县把关,确保系统内数据于前期报送数据一致,务必不要出现错填现象。

  四、时间安排及联系方式

  监测和储备递补企业的初审报告和纸质版材料于6月30日报送至自治区农牧厅,确定递补的企业下载国家系统内的水印纸质版材料于7月20日前邮寄至自治区农牧厅。

  联系人:贺婧昕

  电  话:0471-6652272、13804718515

  地  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70号农牧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2年6月15日

  

  

  附件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2: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doc

  附件3:46家参与监测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doc

  附件4:第十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doc

  附件5: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doc

  附件6: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申报国家级龙头企业储备名单.doc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xztz/202206/t20220627_2077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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