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海洋局,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4〕47号)精神,现将《2024年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
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渔业发展支持政策,管好用好2024年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推动渔业产业结构优化和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两会、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97号)精神,锚定建设农业强区目标,坚持宜渔则渔,多途径开发渔业空间和潜力,发挥财政引导撬动作用,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渔业资源养护力度,全面提升渔业质量和竞争力,推动广西渔业高质量发展。
通过项目实施,全面完成任务清单建设内容,实现区域绩效各项目标。其中,公益类项目:完成渔港标准化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4个、渔政执法装备建设4艘、近海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315套、渔业渔政管理信息化项目10个、渔业安全生产监管项目30个、渔业资源调查评估项目7个、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监测项目4个、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苗种数量600万尾、近海捕捞渔民减船转产11643.6千瓦;生产类项目:完成池塘标准化改造项目2个、圆(方)池循环水养殖项目5个、工厂化循环水养殖项目4个、新型贝类养殖浮筏<排、球>养殖项目2个、渔业种业提升项目3个、稻渔综合种养项目12个、大水面生态渔业项目7个、蔗渔、果渔种养结合试点项目1个、水产养殖尾水生态治理项目1个、渔业产业技术支撑项目12个、渔业转型升级项目1个。
二、项目组织实施
(一)落实项目资金
资金下达后,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联系,落实分配下达的项目资金。
(二)明确项目单位
1.渔港标准化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渔政执法装备建设、近海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渔业渔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渔业资源调查评估、海洋牧场建设与增殖放流由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渔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4〕8号)要求,确定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市级承担项目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2.生产类项目:由各县(市、区)根据下达的资金量和任务清单内容,尽快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广西渔业高质量发展生产类储备项目库(2024年第一批)入库名单的通知》(桂农厅函〔2024〕674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广西渔业高质量发展生产类储备项目库(2024年第二批)入库名单的通知》(桂农厅函〔2024〕920号)公布的入库名单中明确具体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由于自身原因放弃实施项目的,应向属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放弃申请,并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调整项目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本级单位项目调整项目实施单位的,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批。
(三)实施方案编制及审批
1.公益类项目。近海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近海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17号)要求执行。近海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近海和远洋渔船及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40号)要求执行。渔港标准化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渔政执法装备建设、渔业渔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渔业资源调查评估、海洋牧场建设与增殖放流等公益性项目确定实施单位后,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复后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市级有关单位承担的项目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区本级单位项目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批。
2.生产类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复后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市级有关单位承担的项目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区本级单位项目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批。
3.方案编制要求。项目建设内容必须符合桂农厅办发〔2024〕8号文件规定的支持内容范围。
(四)项目验收
按照“谁批复、谁验收”的原则,项目建设完成,由项目实施单位整理项目验收台账材料,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市级有关单位实施的项目,并汇总市、所辖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所有项目验收结果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自治区级有关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验收。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项目验收办法。
三、项目管理要求
(一)生产类项目实施主体是企业的,实行“先批后建,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项目开工日期为2023年7月1日(含)之后的,可视为符合要求。原则上本方案印发后1个月内要完成生产类和公益类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工作,渔业渔政管理信息化项目除外。
(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建设,确有必要调整的,要经原实施方案的审批部门审核同意;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
(三)项目实施结束后,市、县(市、区) 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考核以及项目总结评价工作。项目所在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于2025年6月底前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验收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四、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近海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农厅规〔2022〕7号)要求发放。特定水域补贴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定水域作业渔船专项油价补贴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103号)要求执行,原则上资金下达2个月内要完成特定水域补贴的拨付工作。对符合政府采购目录与限额的事项,必须按照要求规范实施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各地要根据财政资金支出进度要求,切实履行资金支出责任,制定年度资金支出计划,按序推进,确保完成任务形成实效。
附件:1.2024年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公益类项目任务清单
2.2024年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生产类项目任务清单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ntbf/t188400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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