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
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项目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做好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项目建设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总额
中央财政共下达我区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28624万元。其中,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的通知》(桂财农〔2023〕1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4〕3号)共下达市县17375万元;列入2024年自治区本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部门预算11249万元。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一)强制免疫补助
经费主要用于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强制免疫疫苗;支持市、县(市、区)组织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注射(投喂)、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对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包括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等。
(二)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
对各地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所有者给予补偿。纳入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等。销毁的动物产品包括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马肉等肉类,鸡蛋等蛋类,牛奶等奶类。销毁的相关物品包括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未拆包装的成品饲料。对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59号)明确不予申报强制扑杀补助情形的,不予补助。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承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
三、补助标准
(一)强制免疫补助
1.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强制免疫疫苗。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猪用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猪用O型口蹄疫合成肽疫苗、牛用O-A型口蹄疫灭活疫苗、牛用O-A型口蹄疫标记疫苗、小反刍兽疫疫苗的实际招标价格,结合疫苗需求量测算资金,确保满足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2.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59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经费审核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3〕128号)明确的疫苗价格、免疫剂量、种畜禽存栏数、出栏免疫畜禽数计算,并结合申报人提供的佐证材料核定2023年1—12月“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对生猪免疫O-A双价口蹄疫疫苗的,按O型口蹄疫疫苗价格计算补助资金。
3.市县实施强制免疫补助。除养殖场户“先打后补”外,综合强制免疫疫苗储存、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强制免疫畜禽数量、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情况进行补助。
(二)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用于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强制扑杀病种的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支出,补助标准按照桂农厅发〔2021〕59号文件执行。
(三)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用于2023年1—12月1491383头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支出,补助标准按照桂农厅发〔2021〕59号文件执行。其中,按桂农厅发〔2021〕59号文件明确的补助标准下限安排中央和自治区资金(例如: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体重20公斤以下病死猪的补助标准是40—60元/头,则安排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合计40元/头,市县财政根据本地财力情况承担0—20元/头),共需安排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7040万元。中央财政共下达我区2024年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5500万元,2023年12月自治区财政已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3〕121号)下达自治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2380万元,因此安排中央财政资金4660万元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其余840万元中央财政资金则调整用于强制免疫补助。请各地合理安排使用,并落实市县级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保障无害化处理工作需要。
四、实施要求
(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强制免疫疫苗招标采购,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收回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预〔2016〕19号)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苗管理办法》(桂渔牧办发〔2016〕84号),严格动物疫苗验收、储存、调拨、发放管理,督促指导各市、县(市、区)加强疫苗运输、储存、发放、使用管理,完善管理台账,杜绝因运输、储存、使用不当造成疫苗浪费。
(二)各市、县(市、区)要按照自治区部署,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定期开展免疫监测,对免疫抗体不达标的及时补免,确保强制免疫病种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强化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机制,将春秋防抽检的强制免疫合格率等指标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规模化养殖场强制免疫要全部实施“先打后补”,实行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免疫合格后申请“先打后补”资金,不得申领自治区人民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
(四)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台账管理,认真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跟踪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先打后补”补助、无害化处理补助应全部通过全区统一的信息监管平台申报、审核。中央资金下达市、县级财政后3个月内(即2024年8月16日前),要全部将“先打后补”补助、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畜禽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等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的方式兑付给补助对象。
五、监管措施
(一)细化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和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要根据任务清单细化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加强经费管理,不得跨任务、超范围安排资金,确保项目经费使用规范、目标如期完成。
(二)严格经费审核和公示。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严格审核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经费申报材料,发放补助资金前要按照桂农厅发〔2021〕59号文件等规定,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三)加强项目实施监管。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建立项目实施监控制度,加强内部管控,建立完善项目实施档案。强化项目实施进度、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9月底前本项资金支出进度超过60%、年底前支出进度达到100%。
(四)强化绩效评价。各地每月25日前要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中填报资金支出情况、任务实施各项基础数据,并于2025年1月10日前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等。各地经费支出进度及材料报送情况将纳入动物防疫补助经费项目绩效评价范围,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资金支出进度慢、任务实施基础数据信息缺失较多、有关工作管理平台信息填报不及时的县(市、区)将予以通报。
联系人:商梦瑶,联系电话:0771-5829775,电子邮箱:dwfy321@126.com。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ntf/t188399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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