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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立法先行全力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发布时间:2024-08-07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202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具有鲜明的地方特点和较强的可操作性,为我区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管理、防范化解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部有“态度”的条例

  近年来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不仅有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优化,还有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深化,动物防疫监管体系有了重要变化。为适应新形势,《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工作职责。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职责;二是规定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职责,可以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具体实施检疫工作;三是支持相关科研院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等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补充动物防疫工作力量。

  一部有“温度”的条例

  阻断犬间的狂犬病传播,可减少对人类和其他哺乳动物的传播,是预防、控制和消灭狂犬病的关键措施。国际上已无犬传人狂犬病的地区经验也证明了加强犬只管理,开展犬只大规模免疫的办法行之有效。一是我区要求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饲养的犬只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二是城市建成区及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饲养犬只实行登记制度。三是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四是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一部有“力度”的条例

  根据“人病兽防,关口前移”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理念,有效预防疫病发生和防止其进一步传播蔓延,是动物防疫法制化管理的重要标志。一是提出禁止免疫病种的规定,明确自治区可以根据动物疫病控制需要提出禁止免疫病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自治区政府规定禁止免疫的病种实施免疫;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禁止免疫的病种采取检测、扑杀等措施进行防控。二是增加了对输入本自治区的非种用、非乳用牛羊到达目的地后继续饲养,应当进行隔离观察的制度,以降低牛羊布鲁氏菌病传入风险。同时明确通过道路向本自治区运输动物的,应当从自治区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并依法接受查证、验物、消毒等监督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本自治区。进入本自治区的动物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三是明确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主体。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处置。弃置在办公区、住宅区、商业区、城市街道、工矿区、开发区、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铁路、江河、沟渠、水库、湖泊、旅游景区、集贸市场等场所的死亡畜禽、可疑动物产品,由该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无害化处理,依法溯源并追偿。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gx/t187945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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