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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财政专项补贴类项目资金监管流程(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8-07     来源: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加强农业农村财政专项补贴类项目资金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党组 中共江西省纪委省监委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监管流程。

  第二条 本监管流程所称农业农村财政专项补贴类项目资金,主要指由农业农村厅牵头分配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等项目资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参照现有的《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指引》执行。

  第三条 补贴类项目资金监管流程主要针对基础数据不真实不准确、骗取套取、资金发放不及时、截留挪用等问题,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责任,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闭环监管体系,保障补贴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加强基础数据核查。补贴类项目资金监管的重点是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关键在审核把关上,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乡镇核实、县级核查、省市抽查的程序对补贴类项目资金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分级负责。

  乡镇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村级报送的农户、面积等基础数据进行核实,及时更新完善基础数据。乡镇对村级报送的基础数据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要组织对乡镇报送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基础数据进行核实,核实的乡镇比例不低于50%、村比例不低于50%,同时,对乡镇开展基础数据核实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要加强对相关凭证、实物的核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属地报送的基础数据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省农业农村厅每年要组织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抽查。按照每个县不低于20%的乡、不低于20%的村的比例进行抽查,五年内实现全覆盖。

  第五条 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等直达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到县(市、区),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文件要求时间节点配合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下达到设区市,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资金文件15天内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二次分配拨付到县(市、区)。

  第六条 核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省、市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围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示等情况,组织对县、乡、村开展抽查,抽查的比例不低于20%,形成抽查报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组织对乡、村开展核查,核查的比例不低于50%,形成核查报告。

  第七条 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台账管理、项目责任人、定期调度、项目预警等制度或机制,加强现场指导,定期在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省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建成后一并通过监管平台报送)报送补贴类项目基础数据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等情况。

  第八条 执行公开公示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涉农项目信息公开公示办法》等管理要求,将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补贴发放(补贴对象和补助金额)、绩效评价结果等内容在政府官网上进行公开公示。待省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建成后,通过监管平台实行常态化公开。

  第九条 对项目实施效果差、绩效排名靠后、信访反映大、群众举报并核实确凿以及出现挪用、套取、骗取等严重违规违纪的项目所在市县,包括对发现存在违规违纪情形隐瞒不报的市县,列入“黑名单”管理,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每年围绕补贴类资金开展专项排查,对发现的虚报面积、套取、骗取、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报厅计划财务处,符合移交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

  第十一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本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级补贴类项目资金监管流程。

  第十二条 本监管流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监管流程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nync.jiangxi.gov.cn/art/2024/8/2/art_27781_49730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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