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经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自2024年7月29日起,江苏省渔业执法监督中心启用“江苏省渔业执法监督中心行政执法专用章”(印模如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该印章由江苏省渔业执法监督中心保管、使用,用于以江苏省渔业执法监督中心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出具的各类文书,与使用江苏省渔业执法监督中心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超出范围外使用该印章无效。
特此公告。
印模样式:
江苏省渔业执法监督中心
2024年7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4/7/29/art_11977_11309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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