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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2024年度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组织实施,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下达我省的任务清单和实施要求,我厅制定了《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锚定建设农业强省目标,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在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上下更大功夫,强化政策引导、完善实施方式,充分发挥财政引导撬动作用,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全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细化实施方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下达的各项目支出方向预算资金额度执行和实施,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使用资金,不得直接切块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要压实地方投入责任,坚持投入与监管并重,加强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抓紧组织编制细化实施方案,对照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确定各项任务资金额度,并明确实施条件、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应不同主体、更加科学有效的支持方式,注重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要做好各项政策统筹衔接,避免在支持内容和对象等方面出现交叉重复。市级编制的实施方案应经省级同意后及时向省级备案并正式印发。同时,将各专项实施方案和任务资金安排情况同步填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

  三、强化绩效考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联系,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下达资金,并同步细化分解绩效指标。中央和省级将采取绩效监控与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资金安排规范性、任务实施进度、资金执行进度、信息报送以及地方财政投入等情况,并组织对重点任务、重点地区进行绩效考评。

  四、加强政策公开。市级要全面梳理编制政策“明白纸”,及时向社会发布财政支农政策,并督促指导基层加强惠农政策信息公开。要加强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按规定做好拟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其中发放到户的补贴情况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村级应将公示台账留档备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解读政策,努力营造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监督管理。各级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部署,加强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全链条监管,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要建立资金执行定期调度机制,动态掌握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告。要及时据实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上报资金执行情况,2025年1月10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附件: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施方案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6月28日

  

  (联系人:张泽泽 电话:029-87317113)

  

   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施方案

  

  2024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家庭农场培育、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农业社会化服务、现代农业设施装备建设提升、设施农业贷款贴息、高素质农民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乡村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基层农机推广体系改革建设等支出方向。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

  (一)建设内容

  落实《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关于做好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经综)函〔2024〕55号)有关要求,重点围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开展。

  1.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其中重点县整县推进,着重培育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规范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率达98%以上,经营异常率低于20%,80%以上的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颁发社员证)、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形成并入选全国或省级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最少1篇。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以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涉农企业或社会组织为载体,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运营指导、财务规范、事务代办、交流培训、技术推广、组织托管等公共服务。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千员带万社”三年行动,由市级和县级遴选培育优秀辅导员,引导辅导员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财务管理和质量提升为主要任务,为后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夯实师资基础。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1.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补助对象为依法登记、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具体由项目县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补助采取奖补方式,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助残作用显著、最新一批次评定的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牵头领办的合作社、联合社,在同等情况下对农机、粮油类或由退役军人、残疾人、农二代(返乡大学生)领办的合作社按照相关政策优先扶持,每个补助5-10万元。同一主体申请补助资金不与其他中省同类或设施装备提升等支持内容高度相关的资金叠加享受,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等非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年度内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两个项目年度内已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资金支持的不予支持。项目结束后,享受补助资金的合作社纳入陕西省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名录。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补助对象为承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任务的县,由县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挂牌委托、社会投资等方式开展服务中心建设。其中2024年度新建的服务中心每个补助70万元,前期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供给,每个补助30万元。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补助对象为市级县级承担辅导员队伍建设和能力提升任务的有关单位,根据辅导员队伍人数,市级每个补助40万元,县级每个补助20万元。

  (三)资金支持环节

  1.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农业生产基础建设到加工、储运、营销、服务等全部生产运营中关键环节直接相关的软硬件建设等方面,支持合作社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用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不可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支付人员工资,购买种子(种苗)、农药、肥料、饲料、农膜、果袋等一次性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将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平均量化到每个合作社成员。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资金用于服务中心软硬件设施设备配套以及服务能力提升建设等直接相关的环节。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辅导员选聘、技术服务、实践操作、技能提升培训等。

  二、家庭农场培育

  (一)建设内容

  落实《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关于做好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经综)函〔2024〕55号),支持家庭农场夯实主体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其中重点县全力推进县域内家庭农场协同发展为基础,在规范提升的基础上,重点完善名录管理制度,整县开展家庭农场“一码通”统一赋码和“随手记”记账软件使用,实现家庭农场管理服务数字化,形成并入选全国或省级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最少1篇。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补助对象为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适度规模经营、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家庭农场,具体由项目县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省级家庭农场支持总数不少于任务数量的30%。补助采取奖补方式,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助残作用显著、最新一批次评定的各级家庭农场,在同等情况下对农机、粮油类或由退役军人、残疾人、农二代(返乡大学生)领办的家庭农场按照相关政策优先扶持,每个补助3-5万元。同一主体申请补助资金不与其他中省同类或设施装备提升等支持内容高度相关的资金叠加享受,两个项目年度内已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家庭农村补助资金支持的不予支持,项目结束后需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记录奖补信息。

  (三)资金支持环节

  资金主要用于农民专业家庭农场从农业生产基础建设到加工、储运、营销、服务等全部生产运营中关键环节直接相关的软硬件建设等方面,支持合作社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用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不可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支付人员工资,购买种子(种苗)、农药、肥料、饲料、农膜、果袋等一次性农资。

  三、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

  (一)建设内容

  在省内奶业发展水平靠前,主体市场活力良好的县区,支持不少于100个奶畜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等主体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升级养殖设施装备,降低养殖成本,促进奶业新型经营主体与现代奶业发展有机衔接。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补助对象为依法设立且正常经营,符合当地奶畜养殖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要求的奶牛、奶羊新型经营主体,其中奶牛养殖主体需取得养殖备案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积极配合奶业监管监测工作,优先支持开展疫病净化或生产性能测定的奶业养殖主体,具体由县级结合实际综合确定。每个主体补助不超过20万元,具体标准由县级结合主体建设内容确定。鼓励主体自有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

  (三)资金支持环节

  资金主要支持升级种植养殖设施装备,重点包括饲草料种植、收获、加工、贮存及养殖设施装备升级改造,支持与奶畜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饲草料收储,推进饲草料资源本地化开发利用,加强提升标准化水平的挤奶、防疫、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兼顾依靠自有奶源发展乳制品加工试点;支持应用先进生产技术,重点包括精准饲料营养、选种选配、健康养殖、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和环境控制等先进生产技术推广应用,促进智能化数字化技术与奶畜养殖融合发展,鼓励通过社会化服务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原则上不支持单纯扩大养殖规模的建设内容。

  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等方式,县级在确定补助对象后要“因企施策”制定绩效目标和实施方案,待项目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兑付资金。

  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

  (一)建设内容

  落实《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深入推进2024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的通知》(农农(水肥)〔2024〕11号)要求,整县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开展粪肥就地消纳、就近还田,扶持一批企业、专业化服务组织等市场主体提供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服务,制定完善实施方案,完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粪肥质量监管,优化建立2套以上县域粪肥还田主推技术模式,带动县域内粪污基本还田,促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升到90%以上,化肥用量减少5%以上,促进耕地质量稳步提升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遴选基础条件好,畜禽粪污资源量大,粪污综合利用率高、有机肥资源丰富、加工基础较好的耀州区整县推进承担试点任务,补助1000万元,对专业化服务主体粪污收集处理、粪肥施用到田等服务予以适当奖补支持。

  补助对象为提供粪污收集处理服务的企业(不包括养殖企业)、合作社等主体以及提供粪肥还田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试点县要充分考虑养殖主体、种植主体和专业化服务主体发展需求,结合实际综合考虑粪污类型、运输距离、施用方式、还田数量等因素,开展试点典型模式经济分析,合理测算各环节补贴标准,探索分作物、分粪肥种类精准补贴模式,对提供全环节服务的专业化服务主体,可依据还田面积按亩均标准打包奖补。根据试点粪肥还田成本综合测算,可对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鼓励粪肥还田向大田粮食作物倾斜。对商品有机肥使用补贴不超过项目补贴总额的10%;田间试验监测、粪肥质量监管追溯、总结评估、宣传培训及技术指导等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补贴总额的8%

  (三)资金支持环节

  结合试点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主推技术模式,主要对粪肥还田收集处理、施用服务等重点环节予以补奖,不得用于补助养殖主体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试点补奖政策实施范围仅限耕地和园地,不含草场草地。粪肥还田利用机械不列入补奖范围。

  五、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

  (一)建设内容

  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24〕12号)有关要求,围绕大豆、玉米、小麦、油菜等主要粮油作物,聚焦大面积单产,突出粮油规模种植主体这一关键环节,注重发挥科技增产支撑作用,激发调动种植主体优化组织方式、应用先进技术的积极性,围绕技术路径,充分挖掘地、种、肥、药“全要素”和耕、种、管、收“全环节”增产潜力,提高关键技术的集成度和覆盖面,培育一批种植能手和高产典型,将专家产量转化为农民产量、典型产量转化为大田产量,更好引领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推动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迈上新台阶。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奖补对象原则上为从事粮油规模种植,种植规模100亩以上(包括跨年和当年种植收获的粮油作物,不含为其他主体和农户开展环节托管或全程托管的社会化服务面积)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其因地制宜实施玉米“增密度”、小麦“宽幅沟播”、大豆“全苗增粒”、水稻“壮秧两增一控”、杂粮“良种扩面”、马铃薯“两增一防”、油菜“一增三控”等关键技术。按照平均陕北一料种植区平均30元/亩、关中两料种植区平均50元/亩、陕南稻油轮作区平均40元/亩予以奖补,单个项目主体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奖补资金与上年度结余资金统筹使用,不得与承担中央转移支付绿色高质高效行动主体重复,不得与其他社会化服务、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省级粮油绿色提单产等高度关联,支持环节接近、重叠项目叠加补助,严格防止“垒大户”现象。

  (三)实施流程

  项目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24〕12号)规定,积极借鉴“赛马争先”“揭榜挂帅”等机制,采取主体自主申报、择优竞争的方式做好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细化方案、申报审核、过程记录、测产核实、结果公示执行。

  六、农业社会化服务

  (一)建设内容

  将粮油等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先进适用技术作为重点内容,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专业化、便利化服务,推广应用集成配套的综合性解决方案,促进高产高质、节本减损,通过集中连片开展多环节、全环节托管等服务,促进农业稳产增收与节本增效。全省完成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面积不少于150万亩。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项目服务主体为农业服务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专业户、家庭农场、服务协会或联盟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项目服务对象为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小农户、单个规模经营主体(种粮大户、家庭农场)。

  项目县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不得超过市场服务价格的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脱贫地区、丘陵山区,财政补助不得超过市场服务价格的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项目县安排面向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县(区)资金或面积总量的80%,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每年享受的补助资金总量不超过10万元。

  县级要按照“托管面积=0.36×耕+0.27×种+0.1×防+0.27×收”的方式核算服务面积。鼓励一小部分县区(详见附件)积极探索苹果、猕猴桃等特色产业的生产托管服务财政支持方式。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应当高于服务单个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可根据农民的认知和接受程度、服务市场的发育成熟度,逐步降低相应补助标准。

  (三)资金支持环节

  按照同一项目任务实施县域内,补助标准、补助环节、补助方式统一的原则,资金支持精量播种等急需破解的短板制约环节,支持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划算的生产薄弱环节,支持良种、良法、良机、良制相结合的综合性解决方案集成推广应用。对于市场机制运作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的单环节托管,原则上不予补助。

  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项目县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

  2.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

  3.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

  4.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

  5.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6.其他不符合项目任务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四)有关要求

  1.项目县区要处理好与供销社安排的同类项目的关系,确保与供销社安排项目不在同一地块叠加实施,同一服务主体不得向不同部门重复申报补助资金。

  2.跨区域承接项目的服务组织,应在服务面积所辖县区内进行项目申报和实施。已成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的县(市、区),可依托服务中心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验收。各项目县选择的服务组织数量应不少于5个、类型不少于3种,具备服务经验达2年以上,优先选择纳入名录库管理的主体或各级规范服务组织、安装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和作业监测终端的服务主体。各地不得“撒胡椒面”搞平均分配,更不能将项目资金全部给村集体,要依托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https://www.zgnf.net/)“组织名录”板块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做好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动态更新和维护管理,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3.资金兑付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履约情况兑现补助。面向小农户服务时,补助资金可以全部补给小农户,也可以按一定比例分别补助小农户和服务主体,但补给服务主体的资金量不得超过补助标准的40%,要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以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100元/亩为例,补给服务主体的资金不得超过40元/亩)。家庭农场享受补助应根据其身份是服务主体还是服务对象来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居间服务,不得享受项目补贴。村集体经济组织若要享受补贴,则自身必须拥有服务设备、从业人员,每年能够独立为本村或周边镇村小农户提供托管服务面积不少于500亩,且可享受的补助资金量不得超过补助标准的40%。

  七、现代农业设施装备建设提升

  (一)建设内容

  按照《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要求,围绕节能宜机为主的现代设施种植业、高效集约为主的现代设施畜牧业、生态健康养殖为主的现代设施渔业、仓储保鲜和烘干为主的现代物流设施,突出技术装备改善和资源节约,支持设施农业建设,升级改造老旧设施,强化技术装备升级和现代科技支撑,加强引领,增强抗风险能力,提升集约化、标准化、机械化、绿色化、数字化水平。

  1. 节能宜机为主的现代设施种植业。以“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和区域协调发展为导向,陕北重点发展新型日光温室设施瓜菜,长城沿线兼顾发展高山冷凉设施蔬菜;关中重点发展新型日光温室和大拱棚设施蔬菜、设施西甜瓜;陕南重点发展大拱棚设施食用菌,兼顾发展高山冷凉设施蔬菜;陕北渭北、关中平原及东部、秦岭北麓和秦巴山区建设设施果业带。因地制宜建设现代都市型智慧设施种植园区,推动传统优势产区现代设施种植改造提升,建设戈壁现代设施种植园区,建设现代设施集约化自动化育苗(菌种繁育)中心(点),开展机械化、防灾化、装备化的现代设施果业种植建设。

  2.高效集约为主的现代设施畜牧业。以绿色循环发展为方向,以智能化、数字化为突破,立足资源禀赋建设立体多层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家禽立体高效设施养殖场、肉牛肉羊高效集约养殖场、奶山羊高效集约养殖场、奶牛智慧牧场,加快设施畜牧养殖向高效集约型升级。

  3.生态健康养殖为主的现代设施渔业。陕北地区改造利用淤地坝,高效利用盐碱滩涂,推广陆基高位循环水养殖。关中地区发展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加强池塘养殖设施化改造,加快陆基高位循环水养殖发展。陕南地区推进沿江流域宜工厂化、工程化、设施化养殖,发展冷水鱼、大鲵等养殖专区。重点开展池塘和工厂化集约化设施渔业养殖场、低洼盐碱地设施渔业养殖场建设,提高渔业设施水平。

  4.仓储保鲜和烘干为主的现代物流设施。围绕全产业链布局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建设,建设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设施、产地冷链集配中心、骨干冷链物流基地。聚焦小麦、玉米、水稻、小杂粮等粮食作物,优化粮食产地烘干能力配置,推进老旧粮食烘干中心(点)改造提升,加快粮食烘干设施创新发展。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按照整县推进的原则,每县补助500万元,具体由县级因地制宜,参考实施范围确定建设内容、补助对象及具体标准。

  补助对象应为行业领域具有一定规模、有自主投资意愿和能力的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由县级结合当地实际遴选确定,优先支持生产经营稳定,信用记录良好,自有投资能力强,联农带农机制稳定,已经取得相关项目用地等审批手续的主体承担。资金补助标准由县级结合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综合成本,主体自有资金投入等因素具体确定,补助资金不得作为项目启动资本金,承担任务的项目主体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入,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对单个主体的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鼓励各县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实施项目,对完成项目验收后的项目主体予以补助,可根据项目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按比例拨付以提高资金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有效扩大现代设施农业领域投资规模。

  (三)资金支持环节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新型经营主体在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时购置材料设备、作业机具、设备设施、工程建设等与现代农业设施装备建设提升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农田、生产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楼堂馆所、技术指导、人员经费等与设施装备提升无关的经费支出。

  (四)项目实施要求

  1.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综合考虑设施农业发展布局、新型主体数量、县区产业发展条件、政策因素等,制定科学合理的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实施内容补贴标准。实施方案经市级汇总后应于7月31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备案。遴选主体要公开公正,不得垒大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事后追加补助”的方式对已建成项目予以补助。

  2.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推动加强政策协同,积极协调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水电等政策,对接金融机构出台优惠的金融政策,要及时做好项目跟踪调度工作,强化资金、技术、政策落实,为加快推动现代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提供政策保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项目不与中省其他相同的产业发展类、农机购置补贴、新型经营主体类、产业融合类补助等资金叠加实施,同一主体不得同时享受与设施设备提升支持环节、内容相近的其他中省补助。

  八、设施农业贷款贴息

  (一)建设内容

  为支持我省设施农业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中央财政奖补试点的有关要求,对经营主体发展现代设施农业从银行获得的贷款予以贴息支持,引导鼓励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加大现代设施农业建设投入,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现代设施农业建设。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贴息对象为从事现代设施农业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贴息比例按照“双限”要求,原则上单个建设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得超过2%、单个年度获得贴息补助资金不得超过 200 万元。其中,单个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贴息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单个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单个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每个主体当年享受财政贴息总金额不高于该主体当年实际产生的利息总额。同一主体不同银行的多笔贷款应将申请贴息总额控制在“双限”额度内分别申请,贷款周期超过一年的需根据后续实施方案分年度申请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自第一次获得贴息资金补助起计算)。

  (三)资金支持环节

  项目资金需用于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 年)》的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等领域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贴息,对保障粮食和油料、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贷款予以优先支持。贷款资金必须重点用于满足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对生产资料等消耗性物资及与基础设施和设施装备建设无关的内容,不予贴息。

  (四)实施流程

  项目按照“自愿申请、汇总审核、逐级申报、据实结算”的模式对新型经营主体予以贷款贴息补助。

  1.经营主体按照项目实施要求自愿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并填报在融资项目库,同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表格见附件):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承诺函、经营主体开户行出具的人民银行贷款征信证明(含贷款明细)、其他反映经营主体贷款及付息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到账凭证复印件、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利息结算清单,贷款使用年度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原始凭证、贷款所涉项目建设进度佐证等及其他与该贷款相关的凭证材料。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贷款银行对经营主体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对贷款实际流向、形成的建设内容等予以审核确认,组织申请贴息的主体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融资项目库(https://acpmp.agri.cn/admin/login)中完成录入,审核报送,对拟贴息情况进行汇总,经公开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贴息资金,并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平台录入贴息明细。

  3.省、市级将根据贴息情况对贴息执行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等进行适时的抽查核验。

  (五)有关要求

  1.项目补贴的主体需满足以下条件:新增贷款应与银行正式签订贷款合同且贷款资金已到位,用于设施农业相关建设。借贷主体能够正常生产经营,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被各级财税、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较大问题,或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项目单位不得纳入贴息范围。

  2.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用,2023年结余贷款贴息自今年滚动使用,先进先出,与此次下达资金统筹用于贷款贴息。

  3.设施农业贷款贴息主要为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资现代设施农业,严禁任何主体、单位以任何方式套取贴息资金,严禁通过操纵期限、置换贷款等套取贴息,不同主体同一实控人不允许多头申报,不允许补贴挪用贷款用途或贷款未形成实务工作量的主体。对在贷款贴息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主体和相关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的农业支持项目;对弄虚作假骗取的贷款贴息资金予以收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主体的单笔贷款最多只可享受一次贴息政策,据实结算。已享受农业领域外其他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不重复享受贴息。

  5.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在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和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引导鼓励各金融机构出台优惠政策,创设专属产品,创新抵质押模式,按照市场化原则独立审贷,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期限、利率等,对现代设施农业建设给予积极支持。要对接农担体系发挥好职能作用,在“双控”业务范围内加强对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的信贷担保。要加强工程验收管理,通过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获得贷款贴息的建设项目施工质量进行把控。

  6.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用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融资项目库,将项目入库作为发放贴息资金的前置条件。要建立规范工作台账,加强统计分析,将所涉及的项目建设内容、承贷主体情况、贴息奖补金额等数据信息全部存档备查。

  九、高素质农民培育

  (一)建设内容

  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社〔2024〕6号)有关要求,围绕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人才需求,坚持需求导向、产业主线、分层实施、全程培育,聚焦提升技术技能水平、提升产业发展能力、提升综合素质素养,统筹协调全省农广校体系、省产业技术体系、农业科技推广体系,聚焦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重点抓好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发展能力提升、重点区域产业带头人培育、农民综合素养提升等专项行动。开展高素质农民学用贯通培育试点,鼓励地方创新培育理念、组织方式、合作机制,探索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学用结合双向培育等模式。2024年全省全年累计培育高素质农民不少于16590人,其中粮油等主要农作物技术能手培育不少于60%。

  (二)补助标准及对象

  根据人才发展需求分层开展培训,补助对象为各级承担高素质农品培育任务的有关主体。其中,农业经理人培育人均补助7000元,粮油等主要作物技术技能培训、重点帮扶县带头人培训、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带头人、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重点帮扶县青年致富带头人等培训人均补助4000元。农民素质素养提升培训每班次补助2万元,项目资金根据实际培训任务,综合成本据实使用。

  (三)资金支持环节

  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主要用于线上线下培训师资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实践实训、跟踪服务等与培育工作相关的费用。承担农民素质素养提升的县区,可按规定用于课酬、资料费等与培训直接相关的费用。

  十、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

  (一)建设内容

  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到村任职、按照大学生村官管理的选调生等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人〔2024〕17号)有关要求,2024年继续在西安市鄠邑区韩村、延川县梁家河村2个中组部、农业农村部在我省设立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到村任职、按照大学生村官管理的选调生培训1200人。

  (二)补助标准、对象及支持环节

  对承担任务的鄠邑区东韩村、延川县梁家河每个基地补助210万元,主要用于培训期间线上线下培训师资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实践实训等与培育工作相关的费用及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训前需求、训后跟踪服务等直接相关的费用。

  十一、乡村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

  (一)建设内容

  围绕全省9条重点产业链建设,2024年在全省范围内培育具有发展新理念,掌握团队管理新方法,熟悉农业产业化经营新模式,与现代乡村产业需求相适应,与乡村建设发展相协调的乡村产业振兴“领头雁”600人。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项目选派培育对象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发〔2022〕3号)要求执行,选派过2023年“头雁”学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再选派人员,参加过“头雁”项目的学员不再参加培训。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大型企业负责人不再作为培育对象。

  “头雁”培育经费每人不超过2.5万元,由财政补助2万元,个人承担5000元,中央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分两期给付,培育启动时拨付70%的经费,保障培育工作顺利开展;培育结束后,经评估合格再拨付剩余30%。

  此次拨付项目资金中,对2023年度完成600人培育任务评估合格拨付剩余30%资金,分别补助省果业中心40.92万元,省现代农业培训中心53.1万元,省农业农村厅机关265.98万元,小计360万元;对2024年项目培育600人任务,根据组织实施环节,安排省农业农村厅机关603.12万元,省果业中心52.08万元,省现代农业培训中心184.8万元,小计840万元。

  (三)资金支持环节

  “头雁”项目培育经费由财政支持与个人承担相结合,用于支付学员交通、食宿、线上线下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不得克扣、截留,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严格专款专用。

  十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

  (一)建设内容

  1.科技支撑粮油等大面积单产提升。在粮食生产大县开展科技支撑大豆、玉米、小麦、油菜等主要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分区域组装集成并形成综合技术方案。每个粮食生产大县针对大面积单产提升的制约因素,形成本县域综合技术方案。依托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场所,在粮食生产大县及其重点乡镇,实现综合技术方案示范推广“全覆盖”,大幅提高技术入户率到位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2.开展农技推广服务。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市县两级遴选推介一批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组织开展现场观摩、经验交流、技能培训等活动。包村联户做好技术指导服务,每名县乡农技员联系若干农业生产大户或农民技术员,至少联系2—3个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或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场所,推动先进适用技术进村入户到田。

  3.提升科技展示条件能力。规范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场所管理,明确年度技术示范和服务任务,健全管理评价制度,统一树立规范标识,提升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场所的设施条件和信息化水平,更好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场所的引领带动作用。每个项目县(区)建设2个示范带动效果明显、长期稳定开放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集成示范、推广应用、教育培训、观摩学习等10场(次)以上。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高素质农民,打造一批农民技术员,加快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展示应用。

  4.稳定基层农技推广队伍。以县域为单位,围绕服务效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效“三提升”,采取定目标、定内容、定指标三项举措,持续开展星级服务创建工作,着力创建一批星级农技推广机构。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规范特聘农技员管理,科学编制招募计划、规范招募程序、完善续聘管理、优化评价激励机制,将“土专家”、“田秀才”等吸纳为农技推广服务重要力量。任务县(区)围绕特色产业发展需要,招募10名特聘农技员(特聘动物防疫员)。

  5.提升农技推广队伍能力素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遴选农技推广骨干人才,依托国家级或省级培训机构,统一组织连续不少于5天的脱产业务培训。各市和项目县根据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结合大面积单产提升工作要求,采取课堂教学、异地研学、实践操作等多种形式,分产业、分层次开展不少于5天的农技员知识更新培训,其中实训课程不少于2天。全年培训农技员6970名(农技骨干350名)。

  6.鼓励探索农技推广服务新机制。构建以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为主体,科研院校、科技服务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半公益、经营性机构相互协同的服务体系。推动县级农技推广服务力量下沉,针对重点乡镇,分产业创设区域性服务机制,将县乡农技员和农民技术员连点成线。鼓励科研院校通过科技特派员、科技小院、专家大院等方式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农业科技服务,推广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全程托管、“互联网+农机作业”等服务模式,为农户提供生产管护、存储加工等全程科技服务。

  7.提升农技推广信息化水平。持续普及中国农技推广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农技推广APP使用,加大直播平台、短视频等新媒体手段运用力度,引导农技员、产业技术体系专家、农业科技特派员等有生产实践经验的科研人员,在线开展业务培训、问题解答、咨询指导、互动交流、技术普及等农技服务。农技人员人年均入户开展技术指导服务达到100日次,主推技术到位率达到95%以上,群众满意度达到95%以上。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资金对承担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相关任务的76个县区予以补助,补助对象是主推技术推广承担者、服务提供者和实际使用者,主要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等。其中,每集成组装一项综合技术方案补助5万元,推广主推技术每亩补助100元,招聘每名特聘农技员补助3万元。农技员培训由省、市、县三级培训,每人不超过1500元,其中骨干培训每人不超过2200元。

  (三)资金支持环节

  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资金支出的主要范围为材料、农资、小型仪器设备等技术物化投入品的购置补助,以及推广服务、农技员培训等与农业技术推广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基本支出,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的支出,基础性农业科研等支出,以及与农技推广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十三、学用贯通试点

  (一)建设内容

  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学用贯通综合试点的通知》(农办社〔2024〕5号)有关要求,聚焦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人才需求,坚持学用结合、以用为主、重在实效的理念,在全省完成500人次学用贯通试点培训,分两年实施学用贯通培养,拓展培育目标,拓宽培育内容,创新培育方式,探索培育路径,统筹多方资源,推动人才培养和就业创业紧密联系、双向贯通,大力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培育对象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具备较好的发展能力,优先考虑返乡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人群。

  (二)补助标准及对象

  学用贯通由周至县、岐山县、眉县、武功县、丹凤县等5个县区承担试点任务,主要由试点县农广校牵头会同承担试点任务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具体实施,每县补助160万元。

  (三)资金支持环节

  补助资金在两年试点期内统筹使用,保障集中学习相关费用。实习实践和跟踪指导相关费用以补助或绩效奖励形式,由实施主体根据实际成本支付给相关协议单位。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anxi.gov.cn/www/snynctjcwj/20240725/9849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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