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上半年,为有力有效维护了我省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省农业农村部门认真组织开展2024年“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聚焦农资、农产品质量安全、渔业、农膜等重点,出动执法人员4.46万人次,检查经营场所3.55万个,查办各类违法案件1598件、罚款314.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51.5万元、吊销许可证照3个,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5件,挽回经济损失293.37万元,为以案为鉴、以案示警,省农业农村厅选取了其中12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息烽县高某某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2024年1月,息烽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青山乡某种植地块内有破碎农用薄膜,另有3亩土地上有使用后的农用薄膜。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高某某在该地块耕种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种植业第29项轻微档之规定,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并及时清收了废弃农用薄膜,息烽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高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六枝特区贵州省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2024年3月,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木岗镇某地块内堆有使用后的农用薄膜。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贵州省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该镇承包种植木耳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种植业第29项轻微档之规定,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及时组织开展清收农用薄膜活动,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威宁县马某某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2024年3月,威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双龙镇某地块内堆有使用后的农用薄膜。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马某某在该地块种植蔬菜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种植业第29项轻微档之规定,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并及时清收了废弃农用薄膜,威宁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马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荔波县何某某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2024年4月,荔波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县土壤肥料与农村能源站移交的案件线索称,黎明关乡某地块上有使用后的农用薄膜。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何某某在该地块进行耕种时将农用薄膜焚烧和粉碎在耕地内,属于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种植业第29项轻微档之规定,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并及时清收了废弃农用薄膜,荔波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何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德江县潘某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2024年5月,德江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业农村生态环保工作情况通报(第九期)》案件线索称,德江县枫香溪镇某专业合作社种植烟叶地块存在废旧农膜未及时回收问题。经立案查明,该地块实际种植者为潘某,当事人潘某在该地块种植烤烟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种植业第29项轻微档之规定,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并及时清收了废弃农用薄膜,德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潘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仁怀市郑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2024年3月,仁怀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茅台镇郑某农资经营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黄瓜种子。经立案查明,2024年1月,当事人在遵义市某农业公司购进“靓奇佳美”黄瓜种子70袋。截至案发时,已销售了13袋。该涉案种子正面标签标注有黄瓜图案和“靓奇佳美”字样,背面标签标注生产厂家河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日期2024/1/1,净含量10克/袋,未标注信息代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种植业第9项轻微档之规定,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仁怀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红花岗区蔡某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农作物种子案
2024年1月,红花岗区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蔡某从播州区调运到红花岗区的某玉米种子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蔡某从遵义市购进“金甜糯828”玉米种子1件(100袋、重量20kg),当事人提供该“金甜糯828”玉米种子的《植物检疫证书》登记数量为5kg,剩下的15kg“金甜糯828”玉米种子从播州区调运到红花岗区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至案发时尚未销售。依照《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种植业第59项轻微档之规定,红花岗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西秀区王某某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案
2024年2月,西秀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检查时发现,太平小区王某某的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未标注过期农药标识的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吡虫啉(生产日期:2022年2月10日,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厂家:河北某农用化工有限公司)34瓶。经立案查明,2024年2月10日后当事人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4瓶,售价16元/瓶,获违法所得64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西秀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4元和涉案农药34瓶,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修文县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3年9月,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对修文县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70%吡虫啉水分散粒剂进行抽样送检,结果显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修文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贵阳市农业农村局转交的检验检测报告,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5月从广西某生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的批号为20220129的“70%吡虫啉水分散粒剂”,购进数量50袋(规格50克/袋),已销售48袋,另有2袋用于抽样未收费,销售单价14元—15元/袋,销售金额700元,获违法所得700元,货值金额730元。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修文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德江县张某某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4年2月,德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玉水街道张某某杂货店销售的黄腐酸氮肥包装袋没有标注肥料登记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张某某销售的黄腐酸氮肥(标签标注生产企业:山东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总养分≥28%、纯硫基氮≥28%、硫≥10%、黄腐酸≥2%)系没有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当事人张某某于2023年11月从遵义市新店子农资市场以1480元/吨的价格购进了黄腐酸氮肥1吨,至被查获时尚未销售。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种植业第103项轻微档之规定,德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德江县农业农村局将山东某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线索,移送属地农业农村部门。
十一、云岩区某宠物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4年1月,贵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线索称,有商家在美团无证经营兽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云岩区某宠物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在美团上销售兽药,该宠物店从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1盒(规格:10板/盒),在网上销售了1板(销售价格:79元/板),违法所得79元,货值金额79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第79项一般档之规定,当事人一年内第二次违反本条,贵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9元和违法经营的兽药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9板,罚款244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凯里市汪某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4年5月,凯里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称,凯里市检察院在办理汪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时,因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投放鱼苗修复生态,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依法对汪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移送凯里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行政处罚。经立案查明,2023年9月25日13时,当事人汪某某使用电鱼杆等自制电鱼工具(蓄电池1台、白色塑料桶1个、高效逆变器电源1只)在凯里市炉山镇某河段(系长江流域沅江天然水域)捕捞水产品,被凯里市公安局炉山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当事人汪某某捕获渔获物19条,其中鲫鱼7条、白鳔鱼12条,共计0.3738kg。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渔业第27项轻微档之规定,凯里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鲫鱼7条、白鳔鱼12条、蓄电池1台、白色塑料桶1个、高效逆变器电源1只,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xwzx/zwdt/202407/t20240716_85104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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