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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上半年农药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4     来源: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现将《2024年上半年农药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印发你们,请以案为鉴提高思想认识,下半年继续加大农药领域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提升办案质量,推动农药专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7月19日

  

  2024年上半年农药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2024年农药专项执法行动是我厅安排部署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之一。上半年,各地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加大对农药企业、门店等经营主体的执法检查力度,强化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通过深入调查、联合执法、跨省追踪等手段,依法对违法者给予了严厉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1-6月,全省共出动农业执法人员22693人次,检查生产经营主体17821家次,查办制售假劣农药行政案件220件。当前,打击假劣农药工作任重道远,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示警作用,筛选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巴中市“1·17”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巴中市开展2023年农药市场监督抽查时,发现平昌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阿维菌素实测有效成分含量为0.06%,判定为不合格,且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查无标签标注登记证号。因当事人连续3年在农药市场监督抽检中均有不合格农药检出,巴中市农业农村局将线索移送市公安局。经平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该农资经营部近年来长期通过物流渠道从省外购进伪劣农药,2024年1月至5月,其先后通过抖音、微信等途径从省内外购进17个农药品种,经巴中市农业农村局抽样送检,发现4个样品不合格。6月4日,巴中市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赴省外开展联合抓捕行动,成功捣毁制售假农药黑窝点。对该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行为待法院刑事判决作出后再作处理。

  案例二 广元市苍溪县查办的“于某某等人制售假农药案”

  2024年3月,苍溪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其在电商平台某店铺购买的“98%多菌灵”、“99%恶霉灵”、“90%氯溴异氰尿酸”三种农药,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进行维权和处理。经查,上述农药均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号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经抽样送检,“98%多菌灵”农药实测值为“未检出”,“99%恶霉灵”农药实测值为“0.2”,“90%氯溴异氰尿酸”农药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属虚构标准,无法进行质量分数检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上三种农药均为假农药。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公安两部委严厉打击农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部署重点,本着“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的工作目标,4月15日,苍溪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线索移送苍溪县公安机关。经苍溪县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联合侦办,4月28日,在省外抓捕以于某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4人,打掉制假黑窝点2个,查获大量假农药及原材料,涉案金额400余万元。

  

  案例三 攀枝花市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4年4月,攀枝花市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在西区开展“2024年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时,发现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猎豹·敌草快”农药包装与之前查获的假农药极为相似,经农业执法人员向生产厂家确认,该农药为贴牌假冒产品,认定为假农药。经攀枝花市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立案调查,该农资经营部销售的该批次农药是仁和区徐某上门推销时从其购进1件共12瓶,价格360元;徐某是从某农博会展销时通过微信分享认识的农药销售人员处购进该批次农药4件共48瓶,每件180元;该农资经营部和徐某因销售假农药均已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由于该批次假农药是通过网络销售,卖方地址及相关信息均显示在省外,为加大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打击力度,攀枝花市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将该线索移交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目前,公安机关已锁定相关人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四 遂宁市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质农药案

  2023年8月,遂宁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秋季农资产品抽检活动中,对遂宁市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40%多菌灵”进行了监督抽检,送检结果显示有效成分含量为30.7%,判定为不合格,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认定为劣质农药。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向省外某化工有限公司购进“40%多菌灵”农药20箱,共400瓶,货值金额5600元,已对外销售36瓶,违法所得792元。因当事人一年内实施两次同种违法行为,2024年3月,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并作出没收涉案农药产品和违法所得792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成都某日用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劣质农药案

  2024年1月,温江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函,称成都某日用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0.05%氯氟醚菊酯蚊香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成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温江支队接到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的成品库房、生产车间、包材库房、原材料库房等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在当事人成品库发现存放有与告知函中同批次、同规格的0.05%氯氟醚菊酯蚊香产品6660盒。经检测,涉案产品有效成份氯氟醚菊酯的实测值为0.8067%,不符合《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24330-2020)规定的范围(0.04-0.07%)要求,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认定为劣质农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3日生产该批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蚊香7200盒,涉案货值金额2880元。4月15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农药和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4/2024/7/22/3bc88fd66ce947fd9189349e88ba6fb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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