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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24年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4-07-18     来源: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为推动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稳定种粮农户收益,支持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更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通过在全省全面实施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助力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推动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主自愿。实施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地区以及有关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保机构均应坚持自主自愿原则。自2024年起,全省种粮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在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中自主自愿选择险种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

  

  (二)聚焦惠及农户。将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均纳入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障范围,以小农户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允许村集体组织小农户集体投保、分户赔付。

  

  (三)加强预算约束。各级财政部门结合财力状况,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结合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开展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工作。强化绩效导向,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实现农业保险提质增效,确保政策精准滴灌。

  

  (四)加强合规管理。各地要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承保机构要强化防范风险主体责任,坚持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和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提升风险预警、识别、管控能力,加强风险减量管理,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增强种粮农户政策满意度。保险监管部门要监督承保机构重合同、守信用,及时足额定损理赔,不得平均赔付、协议赔付。

  

  (五)鼓励创新赋能。鼓励各地探索开展契合农户需求的农业保险创新产品,开展农业保险创新试点,推动农业保险和其他农村金融工具和支农惠农政策以及防灾减灾举措有机结合,发挥农业保险增信功能,助力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同时,要整合财政、农业农村、保险监管、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以及承保机构的涉农数据和信息,动态掌握参保农户相关情况,提升农业保险数字化、线上化水平,夯实保单级大数据管理基础,加强承保理赔数据的比对分析,不断提升农业保险管理精准度、精细度和可靠度。

  

  三、补贴方案

  

  (一)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稻谷、小麦、玉米。

  

  (二)保险品种。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其中,完全成本保险为保险金额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种植收入保险为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保障水平覆盖相关农产品种植收入的农业保险。

  

  (三)实施区域和保障对象。实施地区为黑龙江省(不含垦区)种粮地区。保险保障对象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小农户等全体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四)保险保障水平。完全成本保险保障水平、种植收入保险保障水平原则上均不得高于相应品种产值的80%。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

  

  (五)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比例45%,省级财政补贴比例25%,县级财政补贴比例10%。

  

  四、保险方案

  

  (一)保险责任。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损毁等风险,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

  

  (二)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

  

  原则上,完全成本保险保障水平、种植收入保险保障水平原则上均不得高于相应品种产值的80%。

  

  

  (三)保险期限。根据农作物所在积温带情况,自保险标的苗齐起,至成熟收获完毕时止。具体保险责任期限以保险合同签订的期限为准。

  

  (四)赔偿方式。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完全成本保险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因保险责任造成的产量损失÷前三年本县平均产量(统计部门公布)×100%

  

  

  2.种植收入保险赔偿处理。每亩赔偿金额=(每亩约定收入-每亩实际收入)×保险面积

  

  五、其他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应高度重视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工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积极开展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通过提供高保障水平和广覆盖保险责任,稳定农户种粮收入,激发农户种粮积极性。农业农村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加大完全成本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精准推送农业保险政策法规,提升农户风险防范意识。各级财政部门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做好保费补贴资金审核、申报和结算等工作,及时拨付保费补贴,不得拖欠。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县财政部门和省属单位应严格执行我省遴选工作要求,向省财政厅报备所属地区承保机构名单。承保机构要严格按照中选区域和服务期限开展业务,不得以共保形式突破数量限制。对超出遴选范围的承保机构和不规范开展的保险业务,财政部门不予保费补贴。各地监管部门应坚持对农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加大对承保机构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问题监督管理,坚决维护农户合法权益。

  

  (三)精细承保理赔。承保机构应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精细化管理,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都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利用政策性农业保险综合信息平台,通过技术信息手段,实现承保地块与保单信息关联,不得虚增承保理赔数量。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和业务流程进行查勘、定损和理赔兑现,争取相对免赔率不超过20%,保险条款和实际操作中不得平均赔付、协议赔付,做到应赔尽赔。

  

  (四)强化费用管理。承保机构在保障专业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持续加强费用管控,严格落实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的要求。可委托协办机构和协办员办理种植业保险业务,规范费用列支,支持鼓励协办费用不超过4%。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提、列支和使用工作费用,并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不得将与农业保险无关的费用列入财务综合成本费用中。


原文链接:http://nynct.hlj.gov.cn/nynct/c115379/202407/c00_317516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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