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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7月9日)

发布时间:2024-07-17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7月9日)

  

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 (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 (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
陈吉干自然人








钦农(防疫)罚〔2024〕1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猪肉)接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建议本机关对被不起诉人陈吉干作出行政处罚。根据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案件材料认定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猪肉)货值金额为人民币伍万陆仟玖佰叁拾捌元玖角(56938.9元)。当事人陈吉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规定罚款处动物产品(猪肉)货值金额人民币伍万陆仟玖佰叁拾捌元玖角(56938.9元)0.31倍罚款,即处罚人民币壹万柒仟陆佰伍拾元柒角捌分(17650.78元)。1.765078002024/7/22099/12/312024/10/2钦州市农业农村局11450700MB1771501R钦州市农业农村局11450700MB1771501R
官文德自然人








钦农(防疫)罚〔2024〕2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猪肉)接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建议本机关对被不起诉人官文德作出行政处罚。根据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案件材料认定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猪肉)货值为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元)。当事人官文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规定罚款处动物产品(猪肉)货值金额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元)0.31倍罚款,即处罚人民币壹万伍仟捌佰壹拾元整(15810.00元)。1.581002024/7/22099/12/312024/10/2钦州市农业农村局11450700MB1771501R钦州市农业农村局11450700MB1771501R
李尚禄自然人








钦农(防疫)罚〔2024〕3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猪肉)接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建议本机关对被不起诉人官文德作出行政处罚。根据钦北区人民检察院2022.7.25陈吉庆等人非法经营案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区公安分局制作陈吉庆私宰猪出售给肉商的情况和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统计表及当事人李尚禄接受本机关询问时承认购买私宰生猪19头,金额为人民币肆万肆仟伍佰捌拾玖元整(44589.00元)。当事人官文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规定罚款处动物产品(猪肉)货值金额人民币肆万肆仟伍佰捌拾玖元整(44589.00元)0.1倍罚款肆仟肆佰伍拾捌元玖角整(4458.90元)。0.44589002024/7/22099/12/312024/10/2钦州市农业农村局11450700MB1771501R钦州市农业农村局11450700MB1771501R
李银贵自然人








钦农(防疫)罚〔2024〕4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猪肉)接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建议本机关对被不起诉人官文德作出行政处罚。根据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案件材料认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猪肉)货值金额为人民币叁万捌仟捌佰捌拾伍元整(38885.00)。当事人官文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规定罚款处动物产品(猪肉)货值金额人民币叁万捌仟捌佰捌拾伍元整(38885.00)0.1倍罚款叁仟捌佰捌拾捌元伍角整(3888.50元)。0.38885002024/7/22099/12/312024/10/2钦州市农业农村局11450700MB1771501R钦州市农业农村局11450700MB1771501R
梁升好自然人








钦农(防疫)罚〔2024〕5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猪肉)接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建议本机关对被不起诉人梁升好作出行政处罚。根据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提供案件材料认定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猪肉)货值为人民币壹拾万零肆佰壹拾元整(100410.00元)。当事人梁升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规定罚款处货值金额人民币壹拾万零肆佰壹拾元整(100410.00)0.31倍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壹佰贰拾柒元壹角(31127.10元)。3.11271002024/7/22099/12/312024/10/2钦州市农业农村局11450700MB1771501R钦州市农业农村局11450700MB1771501R



























  (编校:农丰)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87071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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