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管理,7月5日,农业农村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具体品种及相关管理要求。
公告明确,兽用地西泮及其制品为兽用精神药品,应纳入兽用处方药管理,应当在其标签和说明书右上角以红色字体标注“兽用麻醉药品”或“兽用精神药品”,以及“兽用处方药”字样,不得网络销售、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严禁以兽用名义取得后供人使用。
公告要求,各级农业农村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管理联络沟通机制,定期交流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促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协同。
公告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4/7/12/art_12444_11295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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