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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2024年海南省新型经营主体单产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7     来源: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海口市、儋州市、琼海市、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澄迈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7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扶持培育我省水稻规模种植主体,推进全省水稻单产提升,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24年海南省新型经营主体单产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资金分配与使用

  2024年安排海南省新型经营主体单产提升行动项目(即水稻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资金共1358万元,除提前下达1061外,此次下达297万元。

  资金分配如下:海口市216.5万元、儋州市195万元、琼海市92万元、文昌市202.5万元、万宁市172万元、定安县40万元、屯昌县20万元、澄迈县45万元、东方市145万元、昌江县88万元、陵水县60万元、白沙县62万元、临高县20万元(资金分配和任务表见附件1)。

  项目资金使用、实施范围、实施方式等要求与《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海南省新型经营主体单产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24〕124号)衔接(见附件2),重点推广《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介发布2024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琼农字〔2024〕99号)中,我省2024年9个水稻主导品种,各市县可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遴选2个符合本地种植情况的高产优质水稻品种。

  二、其他事项

  (一)支持主体应为从事水稻规模种植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得与承担本年度绿色高产高效行动和粮食产业发展项目任务的主体重复(除集中育秧设施、烘干加工仓储等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优先支持水稻高标准示范基地内的主体。主体申报材料可参考附件3。

  (二)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探索总结至少1套高产高效提单产技术集成模式,指导本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高产模式生产,指导主体建立完善的生产档案(参考见附件4),包括但不限于作物生产过程中投入、品种、面积、单产、关键技术措施等,并委派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推进。在水稻收割前,由乡镇统一组织专家进行测产验收,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提前对所有规模种植主体的产量基本情况进行踏查了解,并按照不低于申报的规模种植主体总量的20%进行随机抽测复核。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结果进行单产水平排序,并将测产结果、高产高效提单产技术集成模式全面进行总结,于2024年12月15日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将适时组织开展抽测和记录档案核查。

  附件:1.水稻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资金分配和单产提升关键技术面积任务表

  2.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海南省新型经营主体单产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3.2024年市(县)水稻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主体申报表

  4.规模种植主体档案参考格式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xztz/202407/t20240710_3695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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