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业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2024年第2季度公布)
为确保农业安全生产,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保障作用,今年第2季度,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聚焦农业生产安全,查办了一批农业安全生产案件,现从中选取3件农业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广西梧州市苍梧县欧阳某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使用伪造牌证拖拉机案
2024年3月28日,苍梧县公安机关在苍梧县岭脚镇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发现事故当事人欧阳某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且驾驶拖拉机(粤09-73855)涉嫌使用伪造拖拉机牌照,遂移交苍梧县农业农村局查处。经苍梧县农业农村局向发证机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农机安全监理所核实,拖拉机粤09-73855的牌照是伪造牌证。
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使用伪造牌证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有关规定,苍梧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欧阳某拖拉机粤09-73855的证书和牌照进行收缴,并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罚款。
【案例二】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张某某擅自改变主机数量和功率案
2024年2月22日,钦州海警局钦州港工作站在东经 108度41分、北纬21度36分海域查获涉嫌擅自改变主机数量和功率的合浦县监管08469渔船,并于3月15日将该线索移交合浦县农业农村局。3月19日,合浦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张维庆涉嫌擅自改变主机数量和功率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张某某所有的合浦县监管08469渔船船尾悬挂两台均为45千瓦(60匹)发动机,总功率为90千瓦,而《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记载主机数量为1台,总功率45千瓦。
当事人擅自改变主机数量和功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合浦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广西河池市天峨县张某销售禁用渔具案
2024年4月14日,天峨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执法人员在开展禁渔期日常巡查中,查获天峨县某渔具店店内有大量禁用渔具(地笼),经现场清点共318件,价值25440元。经调查,当事人对其销售禁用渔具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当事人销售禁用渔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有关规定,天峨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禁用渔具地笼318件,集中销毁。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bgnyzlx/t186612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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