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培育一批桂字号农业品牌”的重要指示精神,把推进品牌强农作为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举措,让更多“桂字号”农业品牌叫响大江南北,经研究,现面向社会征集第七批广西农业品牌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
广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业企业品牌、农产品品牌。
二、申报范围
立足林果蔬畜糖等特色资源,聚焦广西“10+3+N”现代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和优势资源,种类包括粮油、糖蔗、蔬菜、水果、蚕桑、茶叶、中药材、畜牧业、渔业、林业(特指林下经济产品,包括八角、肉桂等品种)和特色产业等。
三、征集条件
(一)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1.申报主体。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主体在广西区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社团、事业)资格,包括政府、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
2.品牌条件。地方政府、行业协会有区域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方案,有具体培育、促进、扶持地方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的意见、品牌宣传推广行动,有完善的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品牌取得至少一项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标证明(农业农村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书),拥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品牌标志、标识语,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3.产业条件。属于地方特色主导产业,市场影响力大、经济效益好、联农带农富农能力强。申报区域内至少有1个自治区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4.产品条件。申报辖区内种植类农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欧盟认证、香港优质“正”印、“圳品”等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畜禽水产品生产主体获得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广西畜禽现代生态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认定之一。
(二)农业企业品牌
1.申报主体。农业企业品牌主体(企业或合作社)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初级农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产地在广西区内。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等称号之一。
2.品牌条件。取得合法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人为申报单位。设计品牌视觉识别系统(包括品牌形象、用语、标识等)。按标准组织生产,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取得相应的认证许可资质。
3.产品条件。种植类企业主导产品须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良好农业规范(GAP)、欧盟认证、香港优质“正”印、“圳品”等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畜禽水产品生产主体获得广西畜禽现代生态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认定之一。产品效益好,具有近三年及以上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自建或入驻国家(自治区级)追溯平台,执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三)农产品品牌
1.申报主体。农产品品牌主体(企业或合作社)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初级农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产地在广西区内。获得县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等称号之一。
2.品牌条件。申报品牌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且商标注册人为品牌持有者。设计品牌视觉识别系统(包括品牌形象、用语、标识等)。
3.产品条件。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欧盟认证、香港优质“正”印、“圳品”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市场准入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畜禽水产品生产主体获得广西畜禽现代生态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认定之一。产品效益好,具有近三年及以上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自建或入驻国家(自治区级)追溯平台,执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优先征集:
1.产业基础扎实。所在区域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特色现代农业示范区等自治区级以上各类农业示范园区。
2.市场开拓有力。品牌产品在区内外市场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在全区乃至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拥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3.品牌美誉度强。品牌或品牌产品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奖项或认定的。品牌来自自治区级及以上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
4.创新能力突出。拥有重大技术创新成果、承担过自治区级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或拥有一定数量专利权的,并实现创造新的需求和新的市场。
5.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联农带农富农机制健全、助农增收效果显著的,在品牌目录认定中予以优先支持。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选或取消评审资格:
1.近三年内品牌产品存在国家和自治区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
2.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件,或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3.消费者投诉率高、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存在行业投诉、不诚信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4.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5.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追究责任的。
四、征集材料
报名采取自我推荐和市县推荐两种形式,申报材料请于2024年8月31日前通过邮寄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报送:
(一)请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到电子邮箱,具体材料清单如下:
1.广西农业品牌目录申报书。
2.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资质复印件,农业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申报主体另需提供商标注册证(在有效期内)复印件。
3.农业品牌目录申报推荐汇总表。
4.申报单位联系表。
5.企业获得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良好农业规范(GAP)、欧盟认证、香港优质“正”印、“圳品”等处于有效期内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市场准入认证证书;获得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广西畜禽现代生态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认定的佐证材料。
6.3—5张精美的产品宣传图片,包括产品特写,产品包装白底图,企业或产品的LOGO图片。图片统一放在文件夹内,以压缩包形式报送;产品宣传图片要求分辨率大于350dpi或大小在2M以上。
7.材料1—4项均须加盖公章,其中申报书(附件1)、申报推荐汇总表(附件2)和申报单位联系表(附件3)须同时报送Word版本。
(二)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和产品样品(一式两份,样品为精品小包装产品,生鲜类产品仅寄送包装)邮寄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
五、工作流程
本次品牌征集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采用综合评价法,满分100分。具体权重为:市县推荐20%(由市县推荐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其分值由市县评定;自我推荐此项不得分),网络投票20%,专家评审60%。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报推荐。一是自我推荐。品牌主体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二是市县推荐。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初审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统一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市农业农村局提出推选意见后汇总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二)初步审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推荐的农业品牌进行资格审查,对存在不予推选情形的,取消评选资格。
(三)网络投票。审查通过的农业品牌将放在广西农业农村厅官网、公众号等媒体平台设置的投票专区内,面向社会公众进行网上投票。
(四)专家评审。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邀请农业品牌专家、行业协会进行评审。
(五)对外公示。评审结果将在广西农业农村厅官网、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示。
(六)发布授牌。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通过印发文件、在主流媒体发布等方式公布认定品牌名单,并择时进行授牌。
六、结果应用
本次品牌征集活动将从荣誉认证、宣传推广、产品展示、IP授权、产业培育五个方面为入选农业品牌赋能。
(一)荣誉认证:在自治区重大活动上举办授牌仪式,为入选品牌颁发牌匾、证书。
(二)宣传推广:在自治区重要媒体发布征集结果;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全国头部新媒体、线上线下销售平台进行宣传推广。
(三)产品展示:在广西国际农业博览会等农业展会、庆祝中国农民丰收节等节庆活动、区内外“桂字号”农业品牌展示展销中心展示。
(四)IP授权:入选品牌将获得与广西农业品牌IP联名的机会,可申请授权使用自治区农业品牌形象总体标识;可参与广西国际农业博览会等流量活动品牌的IP授权合作。
(五)产业培育:优先支持创建自治区级以上各类农业示范园区、产业集群,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农业精品品牌。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工作,增强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注册意识。本次申报区域公用品牌但尚未取得商标注册证的主体,如正在申报注册商标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纳入本次征集范围,但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如该区域公共品牌入选第七批广西农业品牌目录的,需在一年内获得商标注册证,并在获得商标注册证的一个月内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如在一年内未取得注册商标证明的,将移出广西农业品牌目录,并相应扣减当年品牌建设绩效分。
(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业品牌目录作为品牌工作的重要抓手,积极动员发动辖区相关单位积极开展申报工作,指导品牌主体正确填报相关材料,加强材料审核,研究提出推选意见。各市农业农村局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审查和复核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坚持优中选优,重点推荐一批在当地具有较高品牌影响力、知名度和发展潜力的农业品牌,为筑牢我区品牌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三)申报材料及样品邮寄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8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1201办公室。电子材料请发送至电子邮箱gxnyscc@163.com。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联系。联系人:谢国强、李峰,联系电话:0771-5858109、2182785。
附件:1.广西农业品牌目录申报书
2.市农业品牌目录申报推荐汇总表
3.市申报单位联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tzgg/t186630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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