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文件要求,2020年6月,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冀农规〔2020〕1号)。为了更加科学规范开展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第8号)有关规定,对《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5部分,主要对适用范围、实施主体、评估方式、内容和结果运用提出要求,确保评估工作科学有效开展。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对选址的风险评估适用于《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类场所,即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选址风险评估工作。
(二)评估方式。风险评估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查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风险评估组织单位成立专家库,随机抽取3名或5名相关行业专家开展风险评估,也可邀请辖区外相关专家,满足评估工作需要。
(三)评估内容。主要是对疫病防控风险进行评估,包括是否与周边相关场所存在能够相互传播或交叉感染风险的疫病,相互传播或交叉感染的疫病风险能否通过自然和人工屏障、联防联控等防控措施消除或降低,并达到动物疫病防控条件;按照从严把控、确保水源地安全的原则,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评估内容确定了关于水源地的相关距离要求;评估内容还增加对动物饲养场禁养区要求。
(四)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三种情形:一是风险评估合格,由专家组签字确认选址:二是需要加强防控措施的,改造完善后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再次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和确认;三是选址评估不合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实施时间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文件: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nync.hebei.gov.cn/html/www//indexzcjd/180768732792681676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