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委)、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全面推进一、二、三产“强产业”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部署,有力有效提高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现将《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农业领域七个提升行动项目储备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业农村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林业局
2024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
农业领域七个提升行动项目储备指南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解放思想、创新求变,向海图强、开放发展,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以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为底线,统筹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实施农业领域提升行动项目,进一步优化资金使用结构,聚焦一产增长,锚定发展目标,坚持突出支持重点,坚持持续稳定投入、坚持绩效先行导向、坚持引领撬动投资,以产业振兴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动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投资方向及实施期限
农业领域重点工作七个提升行动项目分期分批入库储备,成熟一批实施一批。
(一)现代设施农业提升行动。重点支持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生态)渔业、水果产业基础设施及配套设备建设项目。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以及废弃厂房等发展设施农业,有效置换耕地方面效益,促进耕地保护。重点支持工厂化种植食用菌、楼房养猪(牛)、家禽叠层笼养等具备高效集约节约用地作用的立体化种养项目。
(二)农业延链补链强链提升行动。重点支持茶产业全产业链开发、中药材产业全产业链开发、油茶全产业链开发、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农业品牌数字化产地仓建设等项目。
(三)农业产业集群园区提升行动。重点支持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项目。
(四)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提升行动。重点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领航基地创建项目。
(五)现代种业提升行动。另行组织储备。
(六)农业基础支撑提升行动。重点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水稻玉米“一喷多促”和水稻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糖料蔗病虫害统防统治项目。
(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提升行动。重点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欠发达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华侨农林场产业设施建设、平陆运河沿线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整治提升等项目。
三、实施主体及奖补标准
七个提升行动项目实施主体包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实施的项目,可全额利用衔接资金实施。依托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实施的项目,可采取奖补的形式实施,衔接资金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助方向投资总额的50%。
自治区支持和鼓励各县(市、区)利用衔接资金,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参与项目建设,对相关主体进行奖补。已享受中央和自治区其他财政补贴资金的项目,衔接资金不再重复补贴。奖补政策实施前,应充分调研测算,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实施办法应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条件、联农带农量化要求、补贴标准和验收流程等,尽量与其他资金实施的同类项目的补助标准相衔接,并将项目按程序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
四、管理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七个提升行动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统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仍按各市、县(市、区)对衔接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职责划分分工负责。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产业发展规划做好政策引导,对纳入行动计划的项目实行“贴标签”管理,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督查指导辖区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规范项目申报管理。经营主体申报衔接资金项目,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一律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三)规范项目实施管理。使用衔接资金实施七个提升行动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入库应坚持“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流程,在入库前经过充分市场调研和征求群众意见,按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方案》(桂乡村指办发〔2022〕92号)落实联农带农目标要求,未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予以支持。项目实施过程中,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实施过程监管,持续规范招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理、竣工验收、公告公示等工作流程,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升项目建设质量。
(四)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使用衔接资金实施七个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印发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和《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以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1〕59号)、《关于加强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5号)、自治区财政厅等6部门印发的《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桂财规〔2021〕3 号)等文件执行,不得用于负面清单事项。负面清单具体内容请查阅相关管理办法,包括且不限于以下5个方面:
1.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支出。
2.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购买或租赁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3.非必要的提档升级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绿化亮化美化工程(农村基础照明除外)、农村公共厕所、景区基础设施修建、“门墙亭廊栏”等景观类项目、超越发展阶段的大拆大建项目、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
4.难以体现资金使用效益,与生产发展、增产增收关系不密切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管理经费、宿舍办公楼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媒体广告宣传、规范制度建设、产品展示等。
5.不符合衔接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用于购买垃圾车;衔接资金用于富民贷风险补偿金;衔接资金用于购买各类农业政策性保险等。
(五)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各市县要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督促机制,力争进入年度施工季节后资金累计支出进度符合序时进度要求及考核要求。
(六)强化资产后续管理。依托经营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财政投入资金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尽可能折股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3 号)进行资产确权、管护、处置等管理。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经营性资产运营管理,深化利益联结机制,持续提升资产综合收益。强化公益性资产管护,做好与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的有效衔接,持续发挥公益性资产效益。
(七)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应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成效。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衔接资金项目实施前应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完工后应完成绩效自评。资金分配与绩效结果相挂钩,对七个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效果好的地区予以资金倾斜支持。
五、其他有关工作
(一)申报程序。市县级农业农村、住建、林业、乡村振兴部门对照项目申报指南条件要求,自下而上推荐项目,自治区相关部门对各市、县(市、区)推荐的项目组织评审和综合平衡,统筹考虑产业规划和区域分布,按突出重点、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项目并纳入行动计划。
(二)申报时间。2024年6月4日前,各市农业农村、住建、林业主管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项目表(附件2),联合各市乡村振兴部门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对应业务主管部门推荐项目。
未尽事宜,请与有关单位联系。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联系人:蓝必忠,联系电话:0771-5858520,电子邮箱:jccbmys@163.com;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联系人:莫超宇,联系电话:0771-2260102;自治区林业局生态处联系人:郭大涛,联系电话:0771-6783956。
附件:1.项目储备指南
2.xx市农业领域重点工作七个提升行动项目表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ntf/t186154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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