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效打击动物卫生监督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检疫监督“强基固本提质增效”专项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4〕14号)有关精神,决定在全省推行动物检疫与监督执法联动工作。现就联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动物检疫与监督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是规范动物检疫秩序,切实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手段。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动物检疫与监督执法联动工作的重要意义,统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畜牧水产事务、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力量,形成动物检疫和监督执法的工作合力。
二、规范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各地要组织相关机构建立动物检疫和监督执法常态化工作衔接机制,动物防疫、检疫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线索,应立即移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建立移送工作台账。湖南省畜牧水产监管信息平台要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设专门账号,完善违法违规信息查询和预警机制,7月中旬起将违法线索推送至同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接到违法线索后,应当组织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并反馈同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查获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案件,应及时通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补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实施补检。对具备补检条件的,补检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对不具备补检条件的,出具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书面说明,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对补检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照相关检疫规程的规定处理,并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严格动物检疫制度,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程实施动物检疫,规范出证行为。持续强化动物调运和落地监管,落实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备案管理制度和入湘动物指定通道制度,严肃查处跨省调运动物不经指定通道、接收不经指定通道检查的动物、动物落地不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坚决防止以罚代刑。加强官方兽医队伍培训和教育管理,严明动物检疫工作纪律,从严规范动物检疫行为,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予以严肃处理。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各明确1名负责人对接动物检疫与监督执法联动工作,于2024年6月30日前由市州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综合执法监督处和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动物检疫部(见附件)。
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综合执法监督处:孟庆科19911341341
邮箱:4417885@163.com
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动物检疫部:刘思华0731-85532776
邮箱:hndwwsjd@sina.com.cn
附件:动物检疫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衔接工作专人对接表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6月17日
相关附件
原文链接:http://agri.hunan.gov.cn/agri/xxgk/tzgg/202406/t20240620_33332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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