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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样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5     来源: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样式的通知》(农牧发〔2024〕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制作和填写

  (一)规范证件制作。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规范印制新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新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矢量图已通过粤政易发给各地,在印制新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不得修改相关参数。

  (二)规范证件填写。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填写说明规范填写。许可编号为“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四位年份+四位顺序号”,“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按“粤+县级行政区名称”填写,如广州市白云区简称为“粤白云”,广州市白云区在2024年核发的第一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其许可编号为“(粤白云)动防合字第20240001号”。根据《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编码规则(试行)》规定,对动物饲养场、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填写相应主体代码,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中的代码编号不能作为新证中的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

  二、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各地要认真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要求,严格审查相关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方可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按照《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粤农农规〔2023〕5号)对相关场所的选址,进行综合评估。要现场核查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以及防疫制度等情况,并填写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表。

  三、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换证工作

  新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格式上与旧版有较大改动,原“代码编号”修改为“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增加了“场所类型”。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取得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换发新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加强动物防疫条件监督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相关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不再符合规定动物防疫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强信息化管理

  农业农村部将启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各地要认真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信息记录,后续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农业农村部的信息管理系统。

  附件: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样式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5月27日

  (联系人:邓国东,联系电话:020-37289315)

  相关附件: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样式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s://dara.gd.gov.cn/tzgg2272/content/post_4432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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