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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23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一、《关于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补充通知》共3条,主要涉及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和预付款比例2个内容。

  一是实施好新一轮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政策,共2条。规范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表述。过渡期内,原则上按脱贫村累计不高于500万元/村、其他行政村累计不高于200万元/村的标准,对联农带农富农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是规范衔接资金项目预付比例,共1条。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财政部门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预拨比例由各县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工程预付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补充通知》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一)《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号)。

  (二)《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通知》(中组发〔2023〕4号)。

  (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四)《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

  三、《补充通知》如何支持实施好新一轮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部署要求,2023年以来,中央部委陆续出台新一轮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关政策。2023年3月,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六部委印发《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号),将“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修改为“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并将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分配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一项政策因素。2023年5月,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明确,2023—2027年扶持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资金渠道,由此前的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调整为中央衔接资金。为此,自治区财政厅优化调整自治区衔接资金管理细则,将“村级集体经济”修改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四、《补充通知》如何体现过渡期后三年广西统筹兼顾脱贫村和其他行政村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现在,五年过渡期已过两年,要谋划过渡期后的具体制度安排,推动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并轨,研究建立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机制”。为此,自治区财政厅优化调整自治区衔接资金管理细则,调整了过渡期后三年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产业项目的扶持标准,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中央组织部明确了中央衔接资金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扶持对象和标准。对2018年至2022年已获得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支持的村,一般不再纳入此轮扶持范围。中央财政根据各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广西按照每村70万元给予补助。

  二是综合考虑自治区层面已扶持过的行政村情况。2023年6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进一步细化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村,中央衔接资金安排每村一次性补助70万元”以及“2018年以来,已获得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扶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支持的村,年集体经济收入已达到50万元的村,以及农村社区,原则上不再纳入扶持范围,地方财政可安排资金支持巩固提升”等要求。经统计,2018—2023年,自治区集体经济办已扶持6915个行政村,占全区行政村的48.6%。

  五、《补充通知》如何鼓励多个行政村整合资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自治区财政厅调研中,有的市县建议上调每村扶持标准,例如修改为“过渡期内,原则上按深度脱贫村累计不高于1000万元/村、其他脱贫村累计不高于800万元/村、其他行政村累计不高于400万元/村的标准对能带动脱贫户发展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产业项目给予支持”。考虑到五年过渡期仅剩三年,我区有14214个行政村(其中5379个脱贫村),自治区层面鼓励获得扶持的多个行政村整合资金、资源、资产形成合力,而不是少数行政村获得大额资金扶持单打独斗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六、《补充通知》如何规范衔接资金项目预付比例扎实推进问题整改?

  2023年5月,财政部通报2022年度国家衔接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指出广西有些项目预付款比例偏高。为此,自治区财政厅优化调整自治区衔接资金管理细则,将工程项目预付比例调整为不高于30%,符合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和《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有关规定。从现在开始,对于还没有拨付预付款的建设工程项目,各市县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预付款比例不高于30%;对于已经拨付的预付款,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尽快进场,抢抓项目施工时间,加快项目施工进度;对于项目施工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责任编辑:黄祖悦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jdhy/zcjd/t184701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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