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全省优质肉牛资源,做大做强商标品牌,提高吉林牛肉知名度及商标使用知晓度,维护吉林牛肉在国内外市场的品质、信誉,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吉林肉牛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指南》(NY/4169-2022)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吉林牛肉证明商标,是用以证明具备吉林牛肉特定品质的标志;吉林省肉牛产业促进中心是该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享有该证明商标的专用权。
第三条吉林省肉牛产业促进中心是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为促进全省肉牛产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使用吉林牛肉证明商标,须按本规则规定的条件、程序提出申请,经吉林省肉牛产业促进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使用。
第二章 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凡在吉林省内注册并取得相关证照,生产经营领域涵盖育肥牛养殖、肉牛屠宰、牛肉食品加工、牛肉餐饮服务(可放宽至省外注册)且三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受到行业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其生产或经营的牛肉(含牛肉加工品)符合《吉林牛肉证明商标商品特定品质》要求(详见附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使用吉林牛肉证明商标:
(一)育肥牛养殖类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质量安全全程可控;与符合申请条件的屠宰类企业建立委托代宰关系。
(二)肉牛屠宰类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依法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相关证照;屠宰工艺达到半机械化水平(具备击昏枪、自动提升轨道、剥皮机、胴体吊挂轨道等设备)以上;具备冷藏分割和冷链配送能力(具有排酸间、冷藏分割间、冷库等,自有配套冷链运输车辆或与第三方建立稳定的冷链运输合作机制);具备肉品品质检验和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兽医卫生检验人员齐备,独立设置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室,配备酶标仪、肉类水分速测仪、掌上离心机、畜产品快速检测仪等仪器设备);原则上企业应以自营方式(自养自宰)或定单方式(屠宰厂+育肥牛场)进行屠宰。企业自建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或接入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保证肉牛来源可追溯,生产过程可控制,产品流向可追踪。
(三)牛肉食品加工类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加工车间和设备设施;牛肉(含牛肉加工品)原料来源为吉林省内养殖、屠宰的肉牛,产品质量安全且全程可追溯;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通过ISO、HACCP、GMP三大管理体系中的任一管理体系认证。
(四)牛肉餐饮类服务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应以牛肉类菜品为主;牛肉(含牛肉加工品)原料来源为吉林省内养殖、屠宰的肉牛,质量安全可靠;拥有独立的注册商标,企业品牌或产品品牌在省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六条申请使用吉林牛肉证明商标按下列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吉林省肉牛产业促进中心递交《吉林牛肉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吉林省肉牛产业促进中心协同长春海关技术中心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综合考察。
(三)申请企业提供产品外包装样本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合格。
(四)检测和综合审查合格后,与其签订《吉林牛肉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书》,颁发吉林牛肉《证明商标准用证》(简称“准用证”)。
第三章 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及违规责任
第七条使用吉林牛肉证明商标的权利和义务:
(一)准用吉林牛肉证明商标的企业,凭“准用证”向注册人领贴防伪“吉林牛肉”证明商标(同一批次产品不同类型企业不得重复领贴)。
(二)获准使用吉林牛肉证明商标的企业,其产品需接受吉林省肉牛产业促进中心(或其委托单位)的不定期抽检。
(三)获准使用吉林牛肉证明商标的企业不用交纳管理费。
(四)吉林牛肉证明商标准用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要求继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重新签订准用合同和更换“准用证”。
(五)未获准或被取消吉林牛肉证明商标使用权的企业,可在接到批复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诉,注册人应尊重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使用吉林牛肉证明商标违规应承担的责任:
(一)如发现超出规定使用范围或产品的特定品质不合格,要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查处。
(二)违反本规则而引起的经济责任,由商标使用者全部承担。
(三)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由吉林省肉牛产业促进中心撤销其使用权,收回“准用证”,造成损失的,由其赔偿。
(四)吉林牛肉证明商标使用权不可擅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含变相行为),违者,一经发现、查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自动放弃吉林牛肉证明商标使用权或使用权被撤销的,由吉林省肉牛产业促进中心公告于众。
第四章 对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条吉林省肉牛产业促进中心是该证明商标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则的具体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全方位跟踪管理;协调有关执法部门做好该产品质量的监测工作,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有关企业单位,做好吉林牛肉的宣传、保护工作,严防以“吉林牛肉”为品名进行包装物印刷和产品营销的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吉林牛肉证明商标受到侵害时,吉林省肉牛产业促进中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吉林牛肉证明商标的产品特定品质由吉林省肉牛产业促进中心协同长春海关技术中心检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商标注册人依法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2024年4月22日起生效。
附件
吉林牛肉证明商标商品特定品质
一、产品安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的要求。
二、水分含量应符合《畜禽肉水分限量》(GB 18394)的要求。
三、瘦肉精不得检出。
四、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执行。
五、污染物限量及检验方法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执行。
六、微生物限量及检验方法按《绿色食品 畜肉》(NY/T 2799)执行。
原文链接:http://xmy.jl.gov.cn/zwgk/zfxxgkzl/tzgg/202405/t20240516_89090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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