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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全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6     来源: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苏农渔〔2024〕10号

  苏州、南通、连云港、盐城、泰州市及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连云港市连云区林业和海洋局:

  为贯彻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苏农规〔2023〕5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2024年度全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压实伏休管理责任。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战略举措,是科学养护渔业资源、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站位,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主动作为,周密部署,全面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确保本地区海洋伏休管理和渔业安全生产大局稳定。要强化责任担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主管部门要尽早汇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支持协调,主动对接公安、市场监管、海警、海事等部门,共同织牢织密海洋伏季休渔管控网络。要科学谋划部署,突出省级牵头、市负总责、县抓落实,各设区市要对辖区内渔船、渔港休渔秩序负总责,及早布置狠抓落实,统筹各有关部门力量齐抓共管,统筹推进。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应休渔船名册,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以及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等基层力量作用,加强宣传引导,准确掌握每一艘渔船伏季休渔的进港时间和靠港情况,确保5月1日12时前所有应休渔船100%进港休渔。各地要每日统计渔船在海、在港数据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相关情况定期通报。

  二、综合管控,坚决守牢渔港渔船。坚持船籍港休渔原则,督促应休渔渔船返回船籍港休渔,发现未按规定回船籍港休渔的,责令限期返回船籍港休渔。以靠泊港为基础,绘制泊位图实施定点休渔,落实“移泊批准”“定期点名”管理措施,着力压减异地休渔例外情形。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收留、谁监管”的原则,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协调拟靠泊休渔渔港所在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报省、市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异地休渔渔船共管机制,切实做到“船回港、人上岸、网入库”。全面落实依港管船,严格落实渔港“港长制”,渔港严格封闭管理,因港口条件限制需在港外开放水域停船伏休的,可采用拦河索(链)方式予以隔离,必要时可调度渔政船或租用民船在渔港出口实行24小时驻守值班,做到渔船渔港监督全覆盖、无死角、零盲区,千方百计锁住渔港、看住渔船。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和信息化管理优势,注重人防技防相结合,进一步抓好定人联船、船位报告、定期点验、信息周报等管理措施,有条件的渔港可建设电子围栏实施动态管控,加强日报信息与北斗监控比对复核,筛查可疑信息,及时追踪调查,确保定船于港。健全渔港24小时安全值班、安全巡查制度,加强防火、防汛、防风、防污染、防碰撞等管理措施,最大限度确保休渔期间渔港渔船渔民安全。

  三、严格执法,切实维护伏休秩序。健全联动执法协作机制,以伏休管理为重点,加强跨省、跨市县、跨水域执法联动,完善渔政、公安、市场监管、海警、海事等部门协同执法机制,主动靠前,严密管理,着力构建信息联通、执法联动、问题联处、案件联办的良好渔业执法工作格局,加强针对途经我省管辖海域或进出我省渔港的渔船检查,对照行为始发地、途经地、渔获物过驳地、交易地等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倒查其在海合法生产情况,并按照“谁查获、谁处理”原则依法处置。根据渔政海警有关协作机制,进一步协调衔接好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外渔业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使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无可遁形。紧盯“三无”船舶、快艇从事涉渔活动,违反伏休期间专项捕捞、涉外中韩中日渔业捕捞管理规定,使用禁用渔具、擅自改变作业类型进行捕捞,外省渔船跨区域捕捞等严重破坏海洋渔业资源,以及违反异地休渔政策、私拆或关闭通导设备、水产品市场营销违禁渔获物、水产服务市场为违禁渔船提供加油加冰仓储服务等严重扰乱海洋伏休管理秩序的行为,严管重点环节,严查重点场所,严控重点时段,形成闭环管控格局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大违规惩治力度,对违反伏休规定并查实的,从严从重处罚,对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严格依法没收并按照不可逆方式予以拆解;违反伏休期间专项捕捞、涉外中韩中日渔业捕捞管理规定的,扣减当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并取消当年度和下年度专项捕捞资格;对快艇涉渔违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综合认定情节,凡符合没收条件的一律没收,不符合没收条件的,在处罚同时移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对于异地休渔渔船,按照其船籍港和靠泊港休渔规定的最长休渔时间管理;探索信息共享机制,拓宽举报渠道,加强港口、水产交易、农贸市场明查暗访,深挖违法捕捞、运输、销售等产业链各环节线索,严厉打击公然或默许违背海洋伏休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约谈地方政府领导并通报纪委部门;发现涉黑涉恶涉刑等重大线索的,以及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坚决移交海警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加强对渔民特别是船东和船长的教育管理,主动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强化以案释法,形成整治涉渔违法违规活动及相关产业链的强大声势。

  四、规范管理,着力抓好专项捕捞。在严格落实海洋伏休制度的前提下,认真组织好伏休期间专项捕捞,不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严格捕捞许可,公平合理分配专项捕捞名额,按照我省伏休期间专项捕捞方案,科学核准各专项捕捞许可的作业场所、作业时限、作业类型、最小网目尺寸等。规范开展捕捞生产,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的定点上岸渔港进行渔获物上岸,并通过“渔港通”APP填报渔捞日志、转载日志。健全渔船船位动态监控机制,对专项捕捞的渔船进行实时监控、动态监管。要在禁渔区线内按品种专项捕捞作业海域安排渔政船伴航执法,定期对渔船开展登临检查,重点检查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渔获物幼鱼比例、兼捕以及渔捞日志、转载日志记录情况等。对按作业类型专项捕捞的渔船要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地区间、部门间联合执法,维护专项捕捞生产秩序。强化渔获物统计,建立科学观察员制度,落实好限额捕捞制度。筑牢安全防线,专项捕捞开捕前,对专项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证书证件、渔船通导设备以及消防、救生配备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指导渔民通过“江苏渔港通”小程序及时进出港报告,确保渔船“不安全不出海、不安全不作业”。及时关注发布海况气象预警信息,遇恶劣天气,按规定召回在海渔船,落实事故直报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守牢专项捕捞安全生产底线。

  五、统筹谋划,防范化解风险隐患。伏季休渔时间长、任务重、压力大,必须未雨绸缪,多措并举,确保伏季休渔管控成效,巩固渔区安全形势。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海洋渔船避风避险长效管理机制,加强会商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渔船有序进港避风或转港避风,严格执行伏休期间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和节假日、台风等关键时间节点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制度,切实做好渔港防火、防盗、防台风、防汛等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深入渔区、渔村、渔港和渔民群众,聚焦渔船管理、渔港监督、专项捕捞、涉渔“三无”船舶、违法偷捕等渔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寻找解决办法,坚持服务窗口前移,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真正让渔民群众感受到有温度、有品质的服务,努力提高渔民群众满意度。强化伏季休渔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多种媒介宣传手段,结合发放告知书、组织培训等方式,广泛宣传伏季休渔制度政策内容和违法违规后果,主动曝光典型案例,大力宣传守法典型,不断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伏季休渔管理的浓厚氛围,确保渔区社会稳定。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4/5/14/art_11977_11244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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