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与密切配合下,现场数据采集工作已经顺利完成。根据经济普查工作安排,6月份,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将在全国开展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为了提高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社会义务监督员”,参与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
(一)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的目的。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是经济普查的组成部分,是在普查登记结束后实施的独立调查,目的是通过随机抽取部分普查对象,检查普查登记工作和登记差错情况,为评价经济普查工作规范性、评估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提供科学依据。
(二)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的组织。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按照《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组成31个抽查组,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抽查。每个抽查组负责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抽查工作。
(三)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的时间安排。抽查工作将于6月开展。社会义务监督员6月下旬参加培训,随后与抽查组一起开展现场抽查工作。
二、关于招募社会义务监督员
(一)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责任。按照《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社会义务监督员全程参与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对抽查工作全过程实行监督。
(二)招募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数量和条件。共招募社会义务监督员31人,每人参加1个抽查组。要求报名人员热心统计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能够全脱产参加此项工作20天左右;能够适应艰苦地区的工作环境,承担较为繁重的工作任务;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50岁之间,身体健康。
(三)其他有关事项。
1.社会义务监督员抽查工作期间的差旅费、食宿费和工作中的交通费,均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工作期间无其他经济补偿。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相关规定,社会义务监督员在工作期间要与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签定相关责任条款。
3.招募方式采取自愿报名。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根据报名情况进行筛选和审核,并在5月下旬正式通知入选人员。
4.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承诺,报名表所填信息只用于对报名者的审核和联系,不会外泄或用于其他目的。
欢迎有意愿、符合条件的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报名者请于2024年5月16日前,将报名表(见附件)电子版以邮件形式发送至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并传真手签件。
联系人:王冠,张懿飞
电话:010-68782469,68783715
传真:010-68783718
邮箱地址:pczhc@stats.gov.cn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9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d5cpc/2024/5/9/5a2a29ff98eb46c0bca99cfe7518efd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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