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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6     来源: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粤农技〔2024〕16号

  各有关单位: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办法》(农机化总站〔2024〕8号)于2024年1月8日修订。为切实做好广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发放工作,修订了《广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发放管理规程》,经中心党委会审议通过,形成了《广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2024年5月10日

  (联系人:林叙彬,联系电话:020-37373760)

  广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发放管理,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和《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的核发证书、变更及补发证书、注销及撤销证书管理。

  第三条 证书发放管理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接受主管部门、农机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核发证书

  第四条 发证评审采用站务会议审查方式,实行集体讨论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广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以下简称“中心农机鉴定站”)负责收集鉴定结论为通过的鉴定结果材料提交站务会进行发证评审。

  提交评审的材料包括:

  (一)鉴定产品信息汇总表(见附表1);

  (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申请表(如有信息变更的项目,还应提供变更材料);

  (三)试验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

  (四)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如有);

  (五)经企业确认的产品规格确认表;

  (六)涉及鉴定产品的监督抽查、质量调查、监督检查等结果信息。

  第六条 站务会议依据鉴定大纲和有关制度要求,对鉴定结果材料进行评审,主要审查产品信息的一致性、鉴定内容的完整性和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第七条 站务会议评审相关产品信息并给出“建议发证”、“建议暂缓发证”或“建议不发证”的评审意见,形成发证评审结论并填写鉴定证书发放评审记录表(见附表2)。

  第八条 评审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意见为“建议不发证”: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二)在国家和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三)在农业农村部和广东省农机产品质量调查中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者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

  (四)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的;

  (五)侵犯专利等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六)经确认,鉴定结论错误或不符合有关制度要求的;

  (七)其他不应发证的情形。

  第九条 评审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意见为“建议暂缓发证”:

  (一)鉴定结果材料存在缺陷且在鉴定结果通报发布前无法整改到位的;

  (二)其他应暂缓发证的情形。

  第十条 评审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澄清确认的,中心农机鉴定站根据站务会议要求进行信息核实与确认。

  第十一条 发证评审会原则上一个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评审频次。

  第十二条 中心农机鉴定站汇总“建议发证”的产品信息,形成鉴定结果通报稿,经站长审批后在网上向社会通报。

  对“建议暂缓发证”的产品,将相关材料退回项目承担科室进行整改,整改材料报送下一次评审会确认。

  对“建议不发证”的产品,经站长审批后,通知生产者。

  第十三条 通报发布后,中心农机鉴定站按相关规定制作并发放证书。

  第十四条 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生产者按规定完成证书注册后,中心农机鉴定站汇总证书注册信息,经站长审批后按季度发布通报并发放新证书,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不变,注册日期为通报签发日期,有效期延续五年。

  第三章 变更及补发证书

  第十五条 中心农机鉴定站按相关程序要求组织对证书有效期内信息变更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报站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换发新证书(试验鉴定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表3),换证日期为换证审批日期,原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变更证书信息按季度向社会通报。

  第十六条 因证书损毁、遗失等原因申请补发证书的,证书持有者应在相关媒体公开发表声明,声明发表5个工作日后,中心农机鉴定站受理证书持有者书面申请,审核确认并报站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后补发新证书(补发农机试验鉴定证书申请表见附表4),补发证书信息不变,证书上应注明“补发”字样。补发证书信息按季度向社会通报。

  第四章 注销及撤销证书

  第十七条 中心农机鉴定站汇集有效期内证书的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申请注销的;

  (二)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实行注册管理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生产者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五)证书有效期内监督抽查发现应注销证书的;

  (六)在农业农村部和广东省农机产品质量调查中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者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的提交站务会议评审,站务会议根据相关信息给出“建议注销证书”或“建议不注销证书”的评审意见(鉴定证书注销评审记录表见附表5)。

  第十八条 中心农机鉴定站汇集有效期内证书的以下信息: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二)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在3个月内未申请变更的;

  (三)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限定范围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四)在国家和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五)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证书的;

  (六)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七)侵犯专利等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八)生产者违背所做承诺的;

  (九)证书有效期内监督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十)其他应撤证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的提交站务会议评审。站务会议评审相关信息给出“建议撤销证书”或“建议不撤销证书”的评审意见(鉴定证书撤销评审记录表见附表6)。

  第十九条 中心农机鉴定站对拟撤销的证书,履行书面告知或者约谈程序听取生产者意见,经集体研究做出有关处理决定。涉事持证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不予以回复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条 注销或撤销涉及证书中主机型的,注销或撤销该证书;注销或撤销涉及证书中涵盖型号的,注销或撤销相关涵盖型号,缩小证书产品范围,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制作并发放新证书。

  第二十一条 注销和撤销证书产品信息按季度向社会通报,缩小证书产品范围的随变更证书信息一同通报。

  第二十二条 证书有效期内监督抽查结果涉及注销、撤销证书的情形,适时按照本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农机鉴定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3月17日发布的《广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发放管理规程》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广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发放管理办法附件(1-6).docx


原文链接:https://dara.gd.gov.cn/tzgg2272/content/post_44208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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