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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07     来源: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巩固拓展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治理成效,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的通知》(农办质〔2024〕6号)要求,确保各地豇豆合格率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并继续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建档立卡

  一是完善信息内容。各地要将所有以商品生产为目的、种植面积在0.5亩以上的豇豆种植主体全部纳入监管目录,建立健全豇豆种植主体名称、种植面积、播种时间、种植方式(露地、露地+绿色种植方式、大棚、围网、日光室)、采摘时间、预计拉秧时间等信息。二是动态更新。豇豆种植主体名录等相关信息每半月定期更新。三是推进信息化。按照农业农村部建立的豇豆种植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数据库,推动实现种植主体名录,日常巡查、监测抽样、执法办案、风险分级等信息的数字化归集应用。

  二、严格落实“新豇豆”种植要求

  各地要加快转变生产方式,推进以绿色化、标准化、组织化为特点的“新豇豆”种植模式。一是强化病虫害绿色防控。积极推广豇豆病虫害绿色防控和安全用药技术,加强豇豆用药和绿色防控培训指导。有豇豆种植的县(市、区)至少建立一个绿色防控示范基地,推动绿色生产。二是推行标准化生产,提高组织化水平。依托种植企业、农民合作社和种植大户,推行标准化种植,开展种植指导,种子、农药、肥料供应,统防统治等社会化服务。三是加强全程监管。加强豇豆种植、用药、采摘、收购等全程质量安全监管,禁止使用蔬菜禁用农药,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规定,确保上市豇豆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严格农药管理

  各地依据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多渠道对豇豆种植者开展安全用药培训,提高用药水平。加强豇豆种植基地农药经营店的管理,宣传豇豆禁限用农药有关规定,规范记录限制使用农药施用作物信息,指导种植者规范、安全用药。组织开展豇豆用药质量监督抽查,加大对假劣农药、违规销售等打击力度。销售毒死蜱、氧乐果、乙酰甲胺磷等限制使用农药不及时记录施用作物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坚决查处普通农药店无证经营克百威、灭多威、氧乐果等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杜绝限制使用农药流向豇豆种植基地。

  四、严格豇豆采摘上市把关

  各地对采摘上市的豇豆要严把三个关口,确保不合格的产品不采摘、不收购、不销售。一是严把采摘关口。在豇豆采摘期,要加密日常巡查频次。乡镇网格员要按照“用什么检什么”的要求开展速测。对发现农残超标的要延迟采摘,确保质量不合格不采摘。二是严把收购关口。将所有镇村豇豆收购点纳入日常巡查范围,乡镇网格员要做好速测把关,不合格不收购,并督促指导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保存工作,进行混装、分装的严格按照要求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三是严把市场关口。与市场监管部门对接,加强对进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豇豆的速测及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查验。要对酸豇豆原料基地开展日常巡查和采摘速测把关,联合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指导酸豇豆加工企业加大对原料的检测力度,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

  五、严格豇豆监督抽查

  一是部级监测。农业农村部持续对豇豆开展月月抽检并通报合格率,各市(州)的部级抽检合格率达97%以上。严格管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若农业农村部检出蔬菜禁用农药,或者抽检合格率两次低于98%,农业农村部将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撤销称号。二是监督抽查。在豇豆上市期组织开展监督抽查,省级抽查豇豆500批次以上,市(州)级抽查豇豆100批次以上、县级抽查做到豇豆种植主体全覆盖。检测参数应包括常规农药和国家禁限用药物,抽查范围包括豇豆种植主体、收购点等。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要严厉查处,检出蔬菜禁用药物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在豇豆种植过程中使用蔬菜禁用药物的可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采取拘留措施。三是风险监测。省、市(州)要把豇豆质量安全作为风险监测的重要内容,抽样范围涵盖豇豆种植者、收购点、储藏冷库、批发和农贸市场等,以本省种植的豇豆为主。对风险监测不合格的要开展跟踪监督抽查,检测不合格的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六、严格考核责任落实

  2024年,继续将豇豆农残治理工作纳入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各地要按照要求落实落细各项工作措施,对重点产区专人驻点指导,持续抓好包片治理工作,对措施落实不到位、检出蔬菜禁用农药、抽检合格率偏低等工作不力的地方给予通报或者约谈,督促整改落实。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

  (联系人:刘凯、刘昌,联系电话:0851—85280922,85282712)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xwzx/tzgg/202404/t20240426_84357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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