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动物狂犬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为社会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动物狂犬病防控工作。近年来,随着养犬需求由功能型向情感型转变,群众养犬日益增多,恶犬伤人事件频发。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动物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持久性,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认真分析查找短板弱项,研究制定动物狂犬病防控工作方案,将措施落实到位,把控好源头防控关。加强与卫健部门合作,完善信息交流通报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公安部门做好犬的登记和流浪犬收容工作;协调工商管理部门规范交易市场中犬的防疫管理;协调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易感野生动物狂犬病的监测等工作,降低野生动物传播狂犬病风险。
二、强化动物狂犬病免疫点建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依托基层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设置动物狂犬病免疫点,提供免疫技术指导和服务。各地要依法落实免疫点设置要求,向社会进行公开。科学把握好狂犬病免疫点的准入门槛,确保免疫点有条件、有能力规范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免疫点要主动明示免疫点资格,在醒目位置悬挂免疫点标牌。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免疫接种管理,完善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对免疫后的犬,按要求建立犬免疫档案、发放免疫证明,准确掌握辖区内动物狂犬病预防接种情况。
三、严格实施狂犬病免疫。各地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要求,依法依规加强犬只免疫工作。督促指导饲养者履行法定义务,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狂犬病疫情较重或持续发生的地区,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力争将狂犬病列为地方强制免疫病种。根据《全国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2-2030)》,注册犬狂犬病免疫密度应达到90%以上,免疫犬应100%建立免疫档案。携带犬只出户的,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确保构筑有效免疫屏障,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各地可根据狂犬病流行情况、监测评估结果和当地实际,将犬只狂犬病纳入地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结合春秋防、文明城市(小区、社区)建设、美丽乡村示范村等工作开展,对城市和农村分类实施管理,积极探索开展多元化、多类型的社会化服务。
四、做好监测流调与处置工作。各地要持续做好动物狂犬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疫情动态,科学评估疫情传播风险。指导科学防控动物狂犬病,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常年符合要求。对出现异常攻击行为或发生不明原因死亡的疑似患病动物,要及时开展病原学监测,发现确诊病犬及时开展疫情溯源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疑似患病动物、被疑似患病动物咬(抓)伤的动物,要配合相关部门对动物进行隔离观察、限制移动,并采样送检、诊断。当发生疑似犬狂犬病疫情或狂犬病疫情时,按照《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疫点、疫区的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化免疫,严格按规定对染疫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加强联防联控和宣传引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动物狂犬病防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与公安、宣传、司法、城建、卫健、市场监管、疾控等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作,构建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利用普法宣传、科技下乡、服务进社区、网络媒体宣讲等多种形式,普及狂犬病的危害和严重性、狂犬病防控知识、犬只免疫及人群暴露后预防处置常识等健康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控狂犬病的意识和能力。特别要加强对养犬者的宣传教育,强化其责任意识,引导养犬者履行动物防疫义务,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组织对狂犬病防治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人员防护和防治技术培训,为防治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请各市州于5月10日前报送近年来动物狂犬病防控工作总结及辖区内免疫点设置情况。联系人: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邓国强;电话:0731-85995145;邮箱:1319233789@qq.com。
附件: 市州动物狂犬病免疫点信息表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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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agri.hunan.gov.cn/agri/xxgk/tzgg/202404/t20240418_33279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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