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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检审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5     来源: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为强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源头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消除农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现就做好全省2024年度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检审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农机发〔2018〕2号);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农机发〔2018〕2号);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689号);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规范》(NY/T 1830-2019);

  《农业机械机身反光标识》(NY/T2612-2014)。

  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要求

  (一)检验类型

  1.新机注册检验。依法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出厂合格证明的,出厂1年内注册登记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超过1年的,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运输机组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在用机检验。2024年1月1日前已登记注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纳入我省拖拉机号牌管理、未达到注销条件的变型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均必须进行年度安全技术检验。

  免予检验及检验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均签发2024年度检验合格标志。

  (二)检验时间。检验时间安排由各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检验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

  (三)检验方式。严格落实年检预告工作机制,各地要在检验有效期满前90天、60天、30天分3次通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参加年检。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采取人工检验或检测线(台)检验大。变型拖拉机到机动车检测站检验。上检测线(台)检验的机车检验合格后,还需由农机检验员对外观、唯一性等进行重点检查,填写《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检验内容。严格执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规范》(NY/T1830-2019)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对唯一性、外观、安全装置、底盘、作业装置、反光标识、转向、制动、照明及信号等进行重点检查。将检验结果如实填写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注销登记办理。对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连续3年未参加安全检验、检验不合格等情况的,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实行注销、报废。

  (六)检验签注。检验工作实行检验员“双人”签字,按照“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逐项填写《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制动性能采用检测线检验的,应将检测仪器打印的“检验报告”粘贴至检验合格证明的相应位置;采取人工检测的,应在检验合格证明“制动性能检验检验报告粘贴区”填写检测结果,内容包括制动速度、制动距离及检测人员签名。

  (七)接近报废年限机车检验。距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后,需在行驶证副页及检验合格标志上签注检验有效期,检验有效期截止到规定使用时限的当月最后一天。

  (八)资料收存。明确专职人员负责管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及时将检验合格证明收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并将信息录入“贵州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的数据准确一致。其中,变型拖拉机检验资料还必须包括机动车检测站出具的检验合格单。

  (九)不予检验情况。对已达到报废年限、未粘贴机身反光标识、不在保险有效期内等情况的,一律不予检验。变型拖拉机继续参照“低速载货汽车9年最低报废标准”执行。

  (十)其他要求。对擅自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外观、技术参数的情况,必须要求机主恢复为登记时的外观、技术参数,才能进行检验;对委托申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检验的,核实、收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地出具的委托检验文书,委托单位为省内的,由检验单位在“贵州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内录入相关检验结论和数据,并建立相应档案;委托单位为省外的,由检验单位将检验结论直接邮寄至委托地农机监理机构,并将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审验要求

  (一)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到期换证业务和其他情况补换驾驶证的,有效期一律签注6年。

  (二)准确把握原驾驶证代号和新代号之间转换的关系,所有在2018年6月前核发的驾驶证进行换证、补证的,一律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使用新准驾代号打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确填写审验记录;严格执行身体检查要求,及时更新驾驶证换证、注销等业务办理信息;进一步规范驾驶证档案资料管理,及时补充审验资料。所有更新信息及时录入“贵州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管理系统”。

  (三)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理监管,建立驾驶人违法记分信息台账,及时向当事人发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违法记分处理情况告知书》,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成的,不予办理年度审验等驾驶证业务。

  (四)各地对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异地换证的,如申请人驾驶证属省内的,录入核查“贵州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内驾驶证信息和审验信息,收齐录入资料、建立文书档案;如申请人驾驶证属省外的,建立审验台账、不需录入信息,收存驾驶证核发地所出具的委托函,并向注册地核实该驾驶证和审验信息后再签注驾驶证,同时将情况反馈至核发地监管部门。

  四、其他要求

  (一)各地要重点对已经注销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型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及登记证书等牌证资料进行收缴并销毁,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二)各地要定期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三)各地要指导协助生产企业按照《贵州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公告(2023年第1号)》(详见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要求,对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但未录入“贵州省农机监理信息管理系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型,及时向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登记备案。

  (四)各地要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规范》(NY/T1830-2019)要求,使用规范检验设备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有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相关检验设备的采购和维护以及保障“送检下乡”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强化履职担当,规范落实年检审工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年度检审验工作由各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市(州)农业农村局要加强辖区内年检审工作的统筹督促指导。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公开业务工作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省农业农村厅将适时组织人员赴各地抽查督导。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年检审工作要求、“送检下乡”计划安排、参检须知、政策性保险惠农政策等,提高农机手对依法参检、逾检注销、违法处罚、专项整治等政策的知晓率,方便机手提前准备、快速办结。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年检审业务统计和工作信息由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统一汇总。对发现的好的工作做法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我厅。6月30日、12月31日前,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要报送本地区半年度、全年度检审验工作总结。

  联系人:李彦臻;联系电话及传真:0851-85978043;电子邮箱:gznjjl@126.com。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2月1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xwzx/tzgg/202403/t20240331_84019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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