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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广东省农资打假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31     来源: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切实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典型案件。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农业综合执法办案水平,我厅遴选整理了6个典型案例,供各地执法办案参考借鉴。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

  案例一:

  广东省佛山市秦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3年2月17日,佛山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顺德区伦教街道某处有人涉嫌无证经营兽药,后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出血兰鳃灵等26批次产品。经立案调查,秦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从永济市A公司购进出血兰鳃灵等26批次假兽药,再销售至中山市等地的水产养殖户、兽药店或水产服务部。该26批次兽药货值金额共378203元,其中库存1408箱(桶)货值265533元,已销售430箱(桶)金额112670元。该批产品销售对象为水产养殖户等,使用场所为养殖池塘,使用目的为保护养殖池塘鱼类的健康,产品名称、标签内容均指向产品具备兽药的功能用途,应当按照兽药监督管理。经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该出血兰鳃灵等26批次产品均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该批产品应按照假兽药处理。

  7月17日,佛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血兰鳃灵等26批次兽药;

  2.没收违法所得112670元;

  3.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1134609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247279元。

  案例二:

  广东省鹤山市某兽药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2023年3月8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群众举报,称其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一官方旗舰店购买了“宠物营养补充剂泌保片/泌尿健康”(批号20221001),该产品涉嫌为假兽药。因该违法行为结果地及被投诉举报产品的存储地、配送地都在广州,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鹤山市某兽药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核,当事人经营假兽药4667瓶的货值金额为58337.5元,销售金额为58337.5元,获得违法所得金额为58337.5元。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兽药,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58337.5元;

  2.并处罚款233350元(货值金额58337.5元的4倍)。

  上述罚没款共291687.5元。

  案例三:

  广东省中山市某公司经营假兽药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3年4月20日下午,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检查时发现中山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经营的9种兽药为假兽药;另外,该公司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敌百虫、兴棉宝10%乳油和吡虫啉等农药。2023年4月27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兽药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立案。

  2023年6月30日,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在对核实的假兽药和农药作异地扣押时发现当事人于案发后继续出售穿心莲、板蓝根、五倍子、三黄超微粉(加强型)、甲醛溶液等5种兽药及吡虫啉农药。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无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案发后继续销售假兽药和农药,从重处罚。

  (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第2条,中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全部的假兽药;

  2.没收违法所得4268.00元;

  3.处经营假兽药货值13020.00元4倍的罚款,即5208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共56348.00元。

  (二)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第6条,中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农药,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全部违法经营的农药;

  2.没收违法所得544.00元;

  3.罚款25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25544.00元。

  综上,罚没款合计81892.00元。

  案例四:

  广东省揭阳市某种子店非法经营种子案

  2023年6月10日下午3时,根据举报线索,揭阳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揭阳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对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某种子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有一批农资产品,有营业执照和销售账本。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周某、赖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指认了“南甜6号”种子外包装相片(公安部门提供),据当事人陈述和销售记录信息:该店销售金百甜15号、闽双色6号、南甜6号、南甜5号等玉米种子三年时间,销售金额约339.225万元。除金百甜15号种子外,其他种子外包装均未标注种子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地址、审定编号、检疫证明编号。

  当事人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该店销售金百甜15号、闽双色6号、南甜6号、南甜5号等种子三年时间,涉案金额约339.225万元。涉案人员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023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向该局送达立案告知书。2023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向该局送达破案告知书。2023年6月16日,该局将该案件作结案处理。

  案例五:

  阳江市阳东区农业农村局办理的阳东区某农资店经营假冒登记证号的肥料案

  2023年1月5日,阳江市阳东区农业农村局在农资打假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农资店有涉嫌违法经营行为。经查,该店铺经营的亚磷酸钾肥料标签显示的产品名称与适用作物范围均与其包装上显示的登记证号(农肥(2008)准字1116号)所批准的内容不一致,是假冒登记证号的肥料。执法人员对销售现场进行勘验并抽样取证,调取相关证件资料,询问当事人。查明该批亚磷酸钾肥料一共32支,已销售30支,共销售了1500元,货值金额共1600元,违法所得1500元。当事人经营假冒登记证号肥料,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阳江市阳东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以违法所得金额2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000元。

  案例六:

  广东省中山市某宠物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3年5月11日,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中山市某宠物店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宠物店的货架上摆放标有价格的阿维菌素透皮溶液等37种兽药,该宠物店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2023年5月15日,中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进行立案。经查明,该宠物店平时以宠物到店沐浴美容送驱虫药等方式经营兽药,经营的兽药货值25756元。2023年9月28日,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中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全部违法经营的37种兽药,并处罚款77268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dara.gd.gov.cn/tzgg2272/content/post_4395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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