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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定点市场复核结果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4-03-26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有关批发市场: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管理,加快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根据《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定点市场复核工作的通知》(农办市〔2023〕13号)要求,我部对2018年确定的定点市场组织开展了复核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复核情况

  此次对我部2018年确定的定点市场开展了复核,涉及北京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745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资市场,并有117家农产品批发市场申请增补。广大市场积极主动配合,各地有关部门认真核实,严格把关推荐。

  二、复核结果

  依据复核情况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意见,确定北京新发地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等663家批发市场为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取消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180家市场的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资格。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定点市场指导,发挥好定点市场流通渠道功能,推动发展新兴流通业态,在创新交易方式、提高流通效率、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作用。加强定点市场管理,建立长效联系机制,监测评估发展情况,形成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推动定点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同步开展禁用药物和常规药物快速检测,确保上市交易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规范定点市场的经营行为,根据市场需要积极组织开展定点市场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活动。

  (二)促进产销衔接。各定点市场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提升交易服务、仓储物流、配套服务能力,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产地直供等产销模式,规范经营运行,配合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产销对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用好定点市场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发展的作用,构建产销协同机制,共享生产流通信息,鼓励市场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商超物流企业等,推动种养加、产供销一体化发展。

  (三)强化信息报送。各定点市场要建立健全市场信息收集报送制度,及时反映市场流通的新情况、新问题,发挥市场信息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的作用。各定点市场应保持信息员相对稳定,每日采集农产品价格、交易量等信息,每日12时前通过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信息系统完成当日信息报送,发生市场异动应及时报送我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定点市场做好信息报送,促进市场间信息沟通和交流,提升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对长期无正当理由未报送信息的市场,将取消定点市场资格。

  (四)做好服务支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协调推动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定点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定点市场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衔接。鼓励各地按规定用好相关涉农资金,集中力量支持定点市场发展的关键领域、关键环节。争取国家政策性投资、银行贷款支持定点市场发展,将符合条件的定点市场纳入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支持范围。指导各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定点市场实行“应担尽担”。支持定点市场通过理念创新、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方式提升运营水平。

  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市场,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不得再使用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名称。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近期要对辖区内取消定点资格市场的牌匾、宣传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集中清理。

  联系人:赵 佳 贾昕为(信息报送联系人)

  电话:010-59193279/5810(信息报送联系电话)

  附件:1.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名单

   2.取消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资格的市场名单

   农业农村部

   2024年2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CYJJXXS/202403/t20240320_64519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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