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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黑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发布时间:2024-03-11     来源: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为切实做好2024年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立足确保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人病兽防、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二)免疫病种和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疫苗,进行H5亚型和(或)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申请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同意,逐级报市(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种畜、奶畜以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进行免疫。规模奶畜养殖场确需免疫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布鲁氏菌病防控工作的通知》(黑农厅函〔2023〕819号)文件要求执行。持续开展强制免疫、具备良好防控条件、有意向退出布病强制免疫的县区,逐级提出申请,经省级评估合格后可退出强制免疫,采取监测净化措施。

  

  (三)免疫要求

  

  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四)疫苗品种

  

  按照《2024年黑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方案》要求,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适宜疫苗进行免疫。

  

  (五)其它要求

  

  各地要继续落实《黑龙江省消灭小反刍兽疫实施方案》要求,停止免疫小反刍兽疫疫苗,认真做好监测净化、检疫监管、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猪瘟防治指导意见,全面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特别要自行做好猪瘟全面免疫工作。

  

  二、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强制免疫实施主体,依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应当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会同省财政厅综合测算全省疫苗补助资金额度(不含农垦区域)并切块下达至县(市、区),用于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和“先打后补”经费补助。

  

  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和组织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监督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依法查处不配合或阻挠强制免疫实施行为;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保证疫苗采购和 “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含缺口资金)落实到位。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疫苗接收、县级“扫码入库”、保管、发放等日常管理,疫苗使用技术培训和指导,协助本级主管部门做好疫苗订购调拨、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等相关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对规模养殖场户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免疫,有条件的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管理。各地要严格规范疫苗采购调拨、储运保障和发放使用管理,健全完善疫苗管理制度,建立疫苗台账并由专人负责,完备疫苗调拨、入库、保管、出库、领用等管理手续。要做到疫苗精准发放,减少损耗、避免浪费。加强疫苗储存设施运行维护,确保疫苗储运“全程冷链,无缝对接”。

  

  (三)推进“先打后补”。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按照“统筹兼顾、包干使用、

  

  缺口自补”原则,进一步加强财力保障,在确保暂不符合“先打后补”条件养殖场户疫苗供应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先打后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落实好“先打后补”政策,使用好“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确保做到政策合理,审核严格,公开公正。

  

  (四)组织技术培训。各地要在集中免疫开始前,组织做好乡村防疫人员免疫技术和人员防护技术培训。实施强制免疫时,防疫人员要严格做好人身安全防护,规范免疫技术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确保免疫过程生物安全措施到位,防止人为传播疫病。

  

  (五)建立免疫档案。各地要指导养殖场(户)对畜禽存

  

  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要认真记录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相关信息,切实做到信息记录完整、数据详实准确。免疫记录要与畜禽标识相符,确保可追溯。

  

  (六)严格免疫报告。各县(市、区)要按月报告疫苗采购及免疫情况,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月报告程序如下:县(市、区)每月5日前向所属市(地)报告上月情况,由市(地)汇总后每月8日前向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报告。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汇总免疫信息,确保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地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各级动物疫控机构要按照《黑龙江省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免疫评价,确保免疫效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动物防疫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及时掌握免疫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免疫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监督养殖场户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特别要加大对规模养殖场户防疫监管力度。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疫苗生产经营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四)强化地方财政经费保障。地方各级政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将动物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解决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不足部分。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

  

  (五)开展强制免疫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

  

  六、其他工作

  

  (一)各地要按照《炭疽防控技术要点(第一版)》(疫控卫〔2023〕101号)要求,认真做好牲畜炭疽防控工作,加强防疫宣传,落实汛期免疫、禁牧、消毒、排查、报告、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确保炭疽疫情稳定。

  

  (二)各地要按照《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治技术规范》(农牧发〔2020〕30号)要求,加强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控工作,密切监视疫情动态,视风险评估情况,可采用国家批准的山羊痘疫苗(按照山羊的5倍剂量)进行紧急免疫。

  

  (三)各地要统筹做好新城疫、羊痘、狂犬病、猪丹毒、猪腹泻病、禽霍乱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及时报告新问题、新变化。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国家免疫政策调整情况和我省防控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优化强制免疫有关要求并另行通知。


原文链接:http://nynct.hlj.gov.cn/nynct/c115397/202403/c00_317158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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