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农字〔2024〕69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各有关培育机构: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发〔2022〕3号),我厅制定了《关于围绕农业全产业链培育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围绕农业全产业链培育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的若干措施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发〔2022〕3号),为持续做好海南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围绕农业全产业链培育壮大乡村产业带头人“头雁”队伍,引导各类人才在乡村振兴中建功立业,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农村创新创业氛围,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是组建“头雁”产业链。按照全省重点支持的农业产业链类型,逐级遴选推荐“头雁”学员,每年培育“头雁”数量不少于150人,优先支持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头雁”队伍建设。将具有相同或相近产业的“头雁”聚合在同一产业链条上,从“头雁”学员中遴选1-2个联络员,培育机构配备产业链专家团队,省农业农村厅提供政策指导,与省级农业产业链工作机制形成有效联动,不断打通产业链上中下游堵点难点,发挥“头雁”在产业链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厅人事处、乡村产业发展处、17个农业产业链牵头部门,各市县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培育机构)
二是加强技术帮扶指导。构建“1+4+N”技术帮扶工作机制,为每名“头雁”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指导老师,引导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农技推广服务体系、“一所对一县”科技服务团队、农业产业链专家服务团等农业科技推广力量,定期到“头雁”所在经营主体开展良种良法良机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对于综合条件好的“头雁”所在经营主体,可按规定纳入农业全产业链企业团队清单进行跟踪指导。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省级农业人才团队联合“头雁”建立产学研用共同体,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厅人事处、科技教育处、17个农业产业链牵头部门,各市县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培育机构)
三是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对于发展势头好、联农带农强的“头雁”,按规定支持其所在的经营主体,申报省级、国家级示范社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结合“头雁”产业类型和需求,按规定支持“头雁”所在经营主体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现代化示范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和美乡村、共享农庄、高标准农田等农业农村项目。对于“头雁”创建的生产基地,符合条件的可评定为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等特色种养加工项目,并按规定给予一定奖补支持。(责任单位: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发展规划处、科技教育处、乡村产业发展处、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农田建设管理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畜牧兽医处、市场与信息化处、交流合作处,各市县农业农村局)
四是实施品牌赋能行动。为“头雁”所在经营主体申报绿色、有机等农产品认证开通绿色通道,获得认证的农产品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奖励补贴。积极培育“头雁”企业品牌,对符合条件的“头雁”所在经营主体,可纳入“海南鲜品”品牌目录进行跟踪培育。积极组织“头雁”参加冬交会、农交会等展销活动,大力宣传推介“头雁”产品。培育机构应指导学员申请商标注册和品牌认证,年度培育结束后,学员商标注册率或产品认证率应提升10%以上。指导培育机构成立“头雁”品牌孵化基地(平台),协助学员搭建集展示、直播、销售于一体的引流变现渠道,不断提升海南“头雁”品牌的认知度、知名度和美誉度。(责任单位: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场与信息化处、人事处,各市县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培育机构)
五是加强金融保险服务。持续推进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头雁”专项信贷服务,将信贷直通车和金融政策纳入“头雁”项目培训课程,不断提升“头雁”的金融素养。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头雁”信贷需求特点,开发专项信贷产品,提升信贷产品的适配性、精准性,鼓励发放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支持开发覆盖农业重点产业链的政策性保险险种,为“头雁”提供便利精准的农业保险服务。(责任单位:厅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各市县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培育机构)
六是加大激励保障力度。对示范引领强的“头雁”,及时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师资库和农业科技专家服务团,承担农民技能培训工作。鼓励培育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头雁”聘请为在校农科生和“头雁”的产业导师,承担师资教学培训任务。每年由培育机构评选一批“头雁”优秀学员,积极推荐“头雁”参加全国十佳农民、农业农村系统劳动模范、南海乡土人才育才计划、海南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等评先推优活动,不断加大表扬激励力度。引导“头雁”参加职称评审,取得“头雁”项目结业证书的,可视为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在评审时可优先推荐、重点考虑。组建省、市县两级“头雁”服务专员队伍,在项目申报、人才认定、引进落户等方面提供指导服务。总结提炼“头雁”在发展乡村产业、带动农民增收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主流媒体宣传推介一批先进典型,切实讲好“头雁”故事。(责任单位:厅人事处、科技教育处,各市县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培育机构)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负责解释。因工作需要对培育机构进行的调整,由调整后的培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职责。今后上级有重大政策变化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原文链接:https://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xztz/202403/t20240304_3608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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