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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10     来源:      作者: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和从业行为,保障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动物诊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

  (一)严格动物诊疗行政许可制度。凡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具备相应条件,并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严禁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各地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进行排查清理,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立即整改,达标后按程序办理许可证,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取缔。

  (二)规范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各地要对辖区内原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进行集中清理,对原许可证编号、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等填写不规范的要重新更换(填写说明见附件1),清理更换工作于10月31日前完成。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要及时依申请变更或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加强平台系统信息录入工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颁证、换证、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等信息录入“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诊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二、加强动物诊疗活动和从业行为监管

  (一)规范动物诊疗活动范围。各地要加大对动物诊疗机构监管力度,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按照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开展相关活动,对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要依法查处,坚决纠正。严厉打击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从业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履行好执法监管职责。

  (二)规范动物诊疗行为。各地要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日常监管,督促指导动物诊疗机构严格执行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制度,严格遵守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加强动物诊疗行业协会自律,积极探索第三方检测服务机制,引导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执业兽医管理

  (一)落实执业兽医备案制度。各地要按照新修订《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将动物诊疗机构从业的执业兽医从“注册”改为“备案”,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并在“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诊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中修改完善相关信息。

  (二)严格执业兽医行医行为。要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执业兽医开具兽医处方应亲自诊断,并对诊断结果负责。各地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规范执业兽医从业行为,积极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升执业兽医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四、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新修订《动物防疫法》已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的宣传培训,进一步增强依法从业的自觉性。

  (二)加强监督执法。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重点对无证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违法使用兽药、违法处理诊疗废弃物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省农业农村厅相关部门适时抽查。

  (三)及时报送资料。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于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联系人:陈永艳

  电子邮箱:syc5287855@163.com

  联系电话:0851--85289315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的通知.pdf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6月3日


http://nynct.guizhou.gov.cn/zwgk/xxgkml/snwwj/qnbf/202106/t20210604_68419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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