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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1     来源: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陕西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扎实做好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和《陕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3—2025年)》,我厅组织制定了《2024年陕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2月4日

  

  2024年陕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为切实做好2024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陕西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和《陕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3—2025年)》,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免疫预防工作,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目标要求。强制免疫动物疫病及猪瘟、鸡新城疫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城镇注册犬狂犬病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乡村有主犬狂犬病免疫密度不低于70%。

  二、免疫病种及范围

  (一)免疫病种。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和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实施强制免疫。对猪瘟、鸡新城疫、狂犬病和高风险区炭疽实施全面免疫。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统筹做好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等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范围

  1.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等家禽和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有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2.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省所有生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地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确定生猪是否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3.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未免疫或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只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4.布病。以县(市、区)为单位对肉牛、肉羊实施强制免疫(布病强制免疫县区名单见附件1)。未列入免疫范围的其他县(市、区)牛羊禁止免疫;种畜和奶山羊禁止免疫;已通过国家或省级布病非免疫无疫小区或净化场评估的养殖场(户)禁止免疫;列入免疫范围但正在开展布病无疫小区或净化场建设的养殖场(户),可不实施布病免疫;奶牛原则上不免疫,确需免疫的,相关养殖场(户)需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后,以场群为单位免疫。

  5.其他疫病。对全省所有生猪进行猪瘟免疫,对所有鸡进行鸡新城疫免疫,对所有城镇注册犬和乡村有主犬进行狂犬病免疫,对以往炭疽老疫区易感畜进行炭疽免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等疫病的免疫范围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三、疫苗种类

  规模养殖场(户)应当自行选择经国家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相关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畜禽散养户使用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公开辖区内具备强制免疫疫苗销售资质的单位信息。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区)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推动落实规模养殖场(户)自主程序化免疫、散养动物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需要增加强制免疫病种、对生猪开展A型口蹄疫免疫或对奶牛实施布病免疫的,应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后实施。推荐使用疫苗种类、免疫程序及免疫效果评价方法,参见《2024年全省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附件2)。

  (二)严格疫苗管理。各地要根据散养畜禽存栏情况,精准测算疫苗需求量,制定疫苗需求计划;严格落实疫苗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疫苗调拨、入库、保管、出库、领用等管理手续,规范疫苗调拨、储运和发放使用管理;加强疫苗储存设施运行维护,确保疫苗储运“全程冷链,无缝对接”。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综合考虑疫苗质量、免疫效果、售后服务、疫苗价格等因素,统一招标采购散养畜禽免疫所需的强制免疫疫苗。其中,除奶牛、种公牛外,其他草食家畜A型口蹄疫疫苗由养殖场(户)自行采购。规模养殖场(户)自行采购或委托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采购免疫所需疫苗。

  (三)持续推进“先打后补”。按照《陕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3—2025年)》要求,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停止供应规模养殖场(户)。各地要结合规模养殖实际,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规模养殖场(户)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切实落实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要督促规模养殖场(户)通过陕西智慧动监“先打后补”模块,按时提交“先打后补”申请并上传免疫信息,及时完成审核和补助资金拨付;要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函〔2023〕80号)要求,充分发挥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在推进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20个重点县务必全面推行“先打后补”,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规范动物防疫管理,无缝衔接春、秋季集中免疫和常年补针工作。

  (四)做好免疫等信息记录核查。各地要指导养殖场(户)通过陕西智慧动监手机微信小程序,做好养殖场(户)备案、基础信息更新和完善等工作,并在免疫结束后及时上传免疫情况,包括疫苗种类、使用剂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要安排专人依托“陕西智慧动监”平台,做好有关免疫数据填报、免疫信息统计、审核等工作,并建立免疫数据信息抽检、核查制度,确保数据准确。陕西智慧动监的养殖场(户)备案、免疫等信息将作为申请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的必要条件。

  (五)落实免疫信息报告制度。对疫苗供应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至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并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汇总相关免疫信息,按要求报省农业农村厅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开展免疫效果评价。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陕农便函〔2022〕547号)和《2024年全省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附件2)要求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工作。规模养殖场(户)要主动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并上传检测报告,作为申请疫苗补助的重要依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做好免疫效果监督监测,及时掌握免疫效果,除布病外,畜禽群内个体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及时组织补免,监测结果将作为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核算的重要参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结合春、秋季动物防疫检查工作,加强免疫抗体监督抽检,省级抽检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七)建立免疫副反应补偿机制。要加强疫苗免疫副反应现象规范化管理和处置,建立切实可行的免疫副反应认定和补偿机制。各地要同疫苗供应企业充分沟通协商,在疫苗采购供应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畜禽严重免疫副反应补偿条款,明确畜禽免疫应激死亡、流产等严重副反应的认定办法和补偿标准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工作,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检测、防护、培训等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确保免疫质量。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二)落实主体责任。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疫病的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应履行免疫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主实施免疫接种或向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免疫服务,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做好免疫记录和相关免疫信息的录入、传送工作,确保可追溯。对拒不履行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或个人,将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严格监督管理。有关市(区)要加强对强制免疫疫苗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兽药GMP/GSP有关规定,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各地要加强对规模养殖场(户)“先打后补”的监督管理,把强制免疫落实情况与检疫出证、疫苗补助等相关联。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及各市(区)疫苗使用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对中标供应我省疫苗企业疫苗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省农业农村厅将视情况在动物防疫期间组织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在春、秋季集中免疫结束后,分别组织现场检查,并以适当形式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强化经费支持。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根据强制免疫疫苗实际招标价格和各市(区)强制免疫疫苗使用数量,结合中央财政安排的疫苗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据实安排省级强制免疫和以散养户生猪为主高风险区猪瘟免疫、应对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应急免疫疫苗补助资金,切块下达各市(区)级财政,统筹支持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兑付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补助等。狂犬病、炭疽病等人兽共患病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省上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切块下达各市(区)级财政。市级农业农村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疫苗补助资金使用,加强免疫补助资金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五)做好培训指导。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要适时组织开展全省免疫技术师资培训,深入解读动物疫病免疫技术、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政策等。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持续跟踪病原变化和流行趋势,组织做好免疫效果评价,开展强制免疫用疫苗效果评估和抗体消长规律试验,为免疫方案制定、疫苗选择和更新提供科学依据。各地要通过举办现场培训班、组织技术研讨会、邀请媒体宣传报道等形式,逐级将相关政策及免疫技术培训到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动物防疫员、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养殖场(户)等,全面规范动物疫病免疫预防工作。

  

  附件:1.2024年全省布病强制免疫县(市、区)名单

  2.2024年全省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

  

  附件1

  

  2024年全省布病强制免疫县(市、区)名单

  

  一、肉羊布病强制免疫范围(36个)

  咸阳市彬州市、礼泉县、长武县,渭南市临渭区、华州区、白水县、合阳县、大荔县、澄城县、潼关县、华阴市,延安市宝塔区、安塞区、志丹县、吴起县、子长市、延长县、延川县、甘泉县、富县、宜川县、洛川县、黄陵县、黄龙县,榆林市榆阳区、横山区、绥德县、定边县、靖边县、佳 县、子洲县、清涧县、米脂县、吴堡县、神木市、府谷县。

  二、肉牛布病强制免疫范围(28个)

  咸阳市彬州市、礼泉县、长武县,榆林市榆阳区、横山区、绥德县、定边县、靖边县、佳县、子洲县、清涧县、米脂县、吴堡县、神木市、府谷县,延安市宝塔区、安塞区、志丹县、吴起县、子长市、延长县、延川县、甘泉县、富县、宜川县、洛川县、黄陵县、黄龙县。

  

  附件2

  

  2024年全省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

  

  为指导做好全省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依据《2024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形势平稳。2023年国内未报告发生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2起野禽感染H5N1亚型禽流感疫情,我省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从流行毒株看,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毒株以2.3.4.4b分支病毒为主,也能分离到2.3.4.4h分支病毒。

  (一)疫苗选择

  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H5N6H5-Re13株+H5N8H5-Re14株+H7N9H7Re4株)或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H5N2rHN5801株+rGD59株,H7N9rHN7903株),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推荐免疫程序

  1、规模场。种鸡、蛋鸡、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一次,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商品代肉鸡、肉鸭、肉鹅:7~10日龄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初免后间隔3~4周加强免疫;鹌鹑等其他人工饲养的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家禽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散养户。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

  (三)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按 GB/T18936-2020《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推荐的血凝 (HA)和血凝抑制(HI)试验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 H5和 H7亚型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24或4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二、口蹄疫

  全国口蹄疫疫情形势总体平稳,O型疫情呈点状发生,亚洲I型口蹄疫维持无疫状态,连续5年未发生A型口蹄疫疫情。2023年报告发生4起O型口蹄疫疫情,引发疫情的毒株均为O/Ind-2001毒株。同时,还检出O型口蹄疫CATHAY和Mya-98等毒株以及A型Sea-97毒株。我省近年来未发生口蹄疫疫情。

  (一)疫苗选择

  选择与本地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的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推荐免疫程序

  1、规模场。根据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等差异,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间隔4~6个月再次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

  (三)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按GB/T18935-2018《口蹄疫诊断技术》推荐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检测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三、小反刍兽疫

  全国小反刍兽疫疫情平稳,2023年全国未报告发生疫情。从监测情况看,国内流行毒株仍属于基因IV系,未发生明显的遗传变异。我省近年来未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

  (一)疫苗选择。选择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推荐免疫程序

  1、规模场。根据本场母羊免疫情况,羔羊可在3月龄后进行免疫,之后根据疫苗保护期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春季或秋季对未免疫羊或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疫区、受威胁区内养殖场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

  (三)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按照GB/T27982-2011《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推荐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四、布鲁氏菌病

  全国畜间布鲁氏菌病呈高位流行态势,主要流行地区为西北、华北及西南的部分省份。我省畜间布鲁氏菌病亦呈高位流行态势,主要流行于陕北、关中地区,陕南地区稳定。流行菌株种型以羊种布鲁氏菌和牛种布鲁氏菌为主,在牛羊混合饲养的地区,存在跨畜种混合感染的情况。

  (一)疫苗选择。选择使用布鲁氏菌病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推荐免疫程序。严格按照《2024年陕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规定的免疫区域和畜种进行免疫,在检测、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所有布病阳性畜的基础上,在秋季对3月龄以上的羊、3~8月龄牛口服S2疫苗进行首免,首免后1~3个月可加强免疫一次,之后在每年秋季进行一次免疫。对牛使用布鲁氏菌病活疫苗(A19株)或布鲁氏菌病基因缺失活疫苗(A19-△VirB12株)、对羊使用布鲁氏菌病活疫苗(M5株)或布鲁氏菌病基因缺失活疫苗(M5-90△26株)等其他疫苗的,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免疫。

  (三)免疫后抗体转阳率的测定。检测的血清抗体水平与免疫保护效果无直接相关性,抗体检测主要用于评估免疫后抗体转阳率。按照GB/T18646-2018《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推荐的虎红平板凝集试验和ELISA方法检测抗体。可在免疫后4周内测定抗体转阳率。

  五、猪瘟

  全国及我省猪瘟疫情呈平稳态势,流行率和传播率较低,临床仍以点状发生、非典型性病例以及个体感染为主。从监测情况看,病原污染有加重趋势。

  (一)疫苗选择。选择使用猪瘟活疫苗或亚单位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推荐免疫程序

  1、规模场。根据养殖场疫病流行状况、母猪免疫情况、仔猪母源抗体水平等因素,制定合适的免疫程序。使用猪瘟活疫苗免疫,仔猪可选择28~60日龄进行初免,种猪每6个月免疫一次。猪瘟亚单位疫苗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

  2、散养猪。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猪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

  (三)检测方法。采用GB/T16551-2020《猪瘟诊断技术》推荐的 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四)免疫效果评价。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群体免疫不合格时,要及时加强免疫接种。

  六、新城疫

  全国及我省家禽新城疫疫情平稳。从监测情况看,鸡新城疫防控效果较好,但鸽新城疫强毒株流行强度有所增加,鹅新城疫强毒株的污染面呈扩大趋势。

  (一)疫苗选择。选择使用新城疫灭活疫苗或弱毒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推荐免疫程序。种鸡、商品蛋鸡:3~7日龄,使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10~14日龄,使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二免;12周龄,使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开产前,使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再次进行免疫。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商品肉鸡:7~10日龄时,使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2周后,使用新城疫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肉鸽:25~30日龄,使用新城疫灭活疫苗进行初免;40~45日龄,使用新城疫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种鸽在配种或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

  (三)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采用GB/T16550-2020《新城疫诊断技术》推荐的血凝(HA)和血凝抑制(HI)试验进行抗体检测。

  2、免疫效果评价。HI效价不低于1:32(25或5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个体免疫抗体合格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七、狂犬病

  全国及我省动物狂犬病疫情稳中有降,发病范围逐步减小,患病犬仍是主要传染源。

  (一)疫苗选择。选择使用狂犬病灭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推荐免疫程序。对3月龄以上的犬进行首免,之后每年定期免疫。根据各地狂犬病流行情况,对家畜等其他动物进行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犬只及其他动物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

  八、炭疽

  全省炭疽疫源地分布广泛,近年来在陕北、关中等地时有疫情点状发生。

  (一)疫苗选择。选择使用无荚膜炭疽芽孢苗或Ⅱ号炭疽芽孢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推荐免疫程序。对近3年发生过炭疽疫情的地方,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免疫范围,开展预防性免疫,孕畜不建议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畜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

  九、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国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总体呈平稳态势,以点状发生为主。流行毒株以PRRSV-2为主,呈现多谱系和多样性,包括谱系1(类NADC30和类NADC34)、谱系8(类高致病性PRRSV毒株)、谱系3(类QYZZ)和谱系5(类VR-2332)及其他重组毒株。此外,部分地区有PRRSV-1流行。

  (一)疫苗选择。要科学合理选择灭活疫苗和活疫苗。在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发病猪场或阳性不稳定场,可选择使用和本场流行毒株匹配的活疫苗;在阳性稳定场,需逐渐减少使用活疫苗;在阴性场、原种猪场和种公猪站,需停止使用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推荐免疫程序。在阳性不稳定猪场,可以结合生物安全与免疫管理方式进行,实施闭群管理,一次性引入足够量后备猪,与生产母猪群、仔猪等同步免疫活疫苗,然后监测种群排毒,实施全进全出管理。种母猪一年免疫2~3次活疫苗,仔猪也需进行免疫;商品猪根据种猪群疫病状态及保育阶段猪只发病日龄评估,可以在猪群感染时间前推3~4周进行免疫;哺乳猪的首次免疫时间应不早于14日龄。疫苗免疫时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

  (三)免疫效果监测。由于检测的抗体水平与免疫保护效果无直接相关性,抗体检测主要用于评估免疫后抗体转阳率。抗原和抗体检测均为阴性的群体免疫28天后,群体抗体转阳率应大于80%。群体免疫不合格时,要及时加强免疫。

  十、牛结节性皮肤病

  全国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形势总体平稳,疫情呈点状发生态势。从监测情况看,牛结节性皮肤病存在一定的污染面,多集中于南方省份。

  (一)疫苗选择。选择使用山羊痘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推荐免疫程序。采用5倍免疫剂量的山羊痘疫苗,60~90日龄首次免疫,之后一年免疫一次。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anxi.gov.cn/www/snyncth/20240208/9835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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