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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苏通渔01113”船与“苏东台渔11901”船辅助作业工具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02-06     来源: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2023年12月30日1112时许,“苏通渔01113”船途经145/9渔区附近海域(概位32°38′51.39″N/121°20′28.15″E),与打扣作业的“苏东台渔11901”船辅助作业工具(以下统称“所配浮子筏”)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苏通渔01113”船艏柱轻微变形,“苏东台渔11901”所配浮子筏翻扣、2名船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30余万元,构成一般等级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12年第9号令),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于2023年12月31日成立了“‘苏通渔 01113’与‘苏东台渔11901’所配浮子筏碰撞事故调查组”,负责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取航行轨迹,询问当事人和相关船员,查阅了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安全管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船舶概况

  (一)“苏通渔01113”船

  1.船舶技术参数

  船籍港:南通 渔船编码:3206002014040001

  船舶种类:国内捕捞船 作业方式:单船桁杆拖网

  作业场所:C2渔区(江苏省C2渔区)

  船体材质:钢质 核定乘员:10人

  总吨位:161 净吨位:56

  船长:32.60米 型宽:6.28米

  型深:3.00米 主机总功率:202千瓦

  造船厂名称:如东县洋口振洋船舶修造厂

  建造完工日期:2014年4月27日

  2.船舶登记检验情况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4月27日;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至2028年4月26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4月26日。

  3.船舶设备配备情况

  航行设备:北斗终端3台(FT-8700B、FT-2200、新诺)、GPS定位设备1台(HR-988)、AIS设备1 台(SA-3600)雷达1台(RDP-04),鱼探仪1台(FS10011B),罗经1台。

  通信设备:船用对讲机 1台(FT-801),航行警告接收机1台(FT-7600)。

  救生设备:救生衣 16 件,救生圈 4 个,救生筏 1 只(CHF-Y12)。

  4.船舶所有人情况

  证书所有人/实际经营人:翟岳林,男,320601196211070019,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泽生街134号。所有权证书编号为(苏)船登(权)(2019)HY-200231号。

  5.船舶和人员保险情况

  在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投保海洋渔船综合互助保险,船舶保险价值128.8万元,承保比例49.69%,互助保险金额64万元;记名投保渔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8人,互助保险总金额640万元。

  6.进出港报告情况

  2023年12月22日1909时,通过“江苏渔港通”申报进出港报告,从如东县洋口渔港出港。报告出港船员8人,其中职务船员共3人,分别为船长翟岳林、船副杨同心、轮机长尤良有;普通船员共5人,分别为缪剑军、张稳、朱小建、缪德银、缪连付。

  7.实际配员情况

  本航次在船船员8人,与进出港报告填报人员信息、记名保险人员信息一致,生产期间普通船员朱小建因病返港。职务船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最低配员标准,出海船员人数未超过核定乘员人数(具体见附件2)。

  (二)“苏东台渔11901”船

  1.船舶技术参数

  船籍港:弶港 渔船编码:3209812015120006

  船舶种类:国内捕捞船 作业方式:定置刺网

  作业场所:A类渔区(东台市A类毗邻渔区)

  船体材质:钢质 核定乘员:3人

  总吨位:21 净吨位:7

  船长:15.0米 型宽:1.68米

  型深:1.68米 主机总功率:29.2千瓦

  造船厂名称:东台市渔港渔船修造厂

  建造完工日期:2015年12月24日

  2.船舶登记检验情况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至2026年1月12日;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6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12月26日。

  3.船舶设备配备情况

  航行设备:北斗终端1台(UBD-S-3A)、 AIS设备1 台(SA-3600),罗经1台

  救生设备:救生筏1个,救生圈2个,救生衣4件

  4.所配浮子筏技术参数

  2020年6月自建,为钢架结构浮子筏,长度11米,宽4.2米,配备云内4102柴油机一台(功率70千瓦),配白色照射灯一盏。由东台市新街镇人民政府备案,发放统一铭牌标识,编号DTYB·11901-1。

  5.船舶所有人情况

  证书所有人/实际经营人:吴礼平,男,320919197002245497,江苏省东台市新街镇东海村九组19号。 所有权证书编号为(苏东台)船登(权)(2015)HY-100097号。

  6.船舶保险情况

  在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投保海洋渔船综合互助保险,船舶保险价值10万元,承保比例70%,互助保险金额7万元。记名投保海洋雇主责任互助保险3人,互助保险金额80万元/人,互助保险总金额240万元。

  7.进出港报告情况

  2023年12月26日1639时,通过“江苏渔港通”申报进出港报告,携带所配浮子筏从海安市老坝港出港。报告出港船员共2人,其中职务船员1名,为机驾长吴礼平(死亡);普通船员1名,为韩桂群(死亡)。

  8.实际配员情况

  本航次在船船员3人,职务船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出海船员人数未超过核定乘员人数。但其中1人不在进出港报告填报人员信息内,且未持有普通船员证书。事故发生时,“苏东台渔11901”所配浮子筏上作业人员4人,除本船吴礼平、韩桂群、缪建华外,王明学为海上临时借用帮忙人员(具体见附件3)。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时间、地点

  碰撞时间为12月30日1112时许;事故地点为145/9渔区(概位32°38′51.39″N/121°20′28.15″E)。

  (二)天气、海况

  西南风6-7级,阵风8级。能见度低,有能见度不足200米的浓雾,事发时涨潮流,水深12米。

  (三)事故经过

  1.“苏通渔01113”船

  2023年12月22日1940时许,本船从如东县洋口渔港出港从事桁杆拖网作业,共8名船员随船出海。

  12月23日0600时许,本船到达146/6渔区并开始生产作业。

  12月27日,船员朱小建肾结石复发,本船返回如东县洋口渔港,途经145/7渔区,将船员朱小建由如东县一艘渔船带回洋口渔港,该船继续返回海上作业并于12月28日到达146/5渔区继续生产作业。

  12月30日0700时许,本船在146/5渔区起网结束开始返回洋口渔港,海上起大雾,翟岳林在驾驶室值班,雷达量程设置为0.75海里。

  0900时许,船副杨同心到驾驶室负责航行值班,翟岳林前往船长室休息,航向约250°,航速10.5节。

  1100时许,翟岳林起床后负责驾驶渔船继续保持全速航行。

  1111时许,翟岳林在AIS上发现船艏右前方约400米处的“苏东台渔11901”船,未发现该船南边150米处正在打扣作业的浮子筏。此时本船航向约243°,航速11.4节。

  1112时许,翟岳林听到前方有喊叫声音,立即向左满舵,本船船艏撞向“苏东台渔11901”所配浮子筏左侧前部(见图2),导致筏体向右侧翻,筏上4名船员全部落水,此时本船船位在32°38′51.39″N/121°20′28.15″E(145/9渔区)附近。碰撞发生后,本船与附近的“苏海安渔12038”所配浮子筏一起搜救,陆续救起3名船员。在水中已经昏迷的吴礼平被救到“苏通渔01113”船上,船员轮流为其做人工呼吸未有成效。搜救过程中,始终未发现失踪船员韩桂群,翟岳林联系附近“苏如渔04169”船与“苏海安渔12038”所配浮子筏一起在事发海域继续搜救。

  1200时许,翟岳林为抢救吴礼平驾驶本船搭载吴礼平、缪建华返回洋口港。

  1400时许,本船到达如东县洋口渔港,船员吴礼平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图1:“苏通渔01113”船与“苏东台渔11901”所配浮子筏碰撞地点示意图

  2. “苏东台渔11901”所配浮子筏

  2023年12月25日1020时许,“苏东台渔11901”船携所配浮子筏与同行编组“苏海安渔12038”船等4艘渔船从海安市老坝港渔港出海从事定置张网作业,3名船员随船出海作业。航行约3小时后,到达作业桁场(145/9渔区)附近作业。

  12月30日0600时许,“苏东台渔11901”船船长吴礼平因打扣作业人手不够,将“苏海安渔12038”船船员王明学接至该筏帮忙打扣,“苏海安渔12038”船船长卞存香担心海上雾大,便带船员钱德银驾驶所配浮子筏一同前往。

  1100时许,“苏东台渔11901”所配浮子筏拉好作业绳子准备补打最后一个扣,同时将浮子筏系在打好的扣上,作业过程中该筏主机一直处于怠速状态。

  1110时许,“苏东台渔11901”所配浮子筏上4名船员发现“苏通渔01113”船自东面朝该筏快速驶来,便挥手大声叫喊,船员吴礼平拿菜刀将缆绳砍断,船员王明学准备操纵浮子筏避让,但因对方船距离该筏太近且航速过高,对方船船艏直接撞向该筏左侧筏中部位并向右侧翻,筏上4名船员全部落水(见图2)。随后3名船员被“苏通渔01113”船立即掉头与附近的“苏海安渔12038”所配浮子筏陆续救起。吴礼平被救到“苏通渔01113”船上,船员轮流为其做人工呼吸未有成效。搜救过程中,始终未发现失踪船员韩桂群,附近“苏如渔04169”船与“苏海安渔12308”所配浮子筏一起在事发海域继续搜救。

  

  图2: “苏东台渔11901”所配浮子筏侧翻照片

  1200时许,吴礼平、缪建华被“苏通渔01113”船载回洋口港抢救。

  1400时许,吴礼平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12月31日0800时许,“中国渔政32532”船到达事发海域后将翻扣浮子筏吊起,发现被缠绕在侧翻浮子筏上的韩桂群尸体。

  (四)损失情况

  该起碰撞事故造成“苏东台渔11901”所配浮子筏上2名船员死亡,辅助作业工具侧翻并部分损坏。“苏通渔01113”船艏吃水线2.2米高处轻微变形,有直径约10厘米轻微凹陷碰撞痕迹(见图3)。

  

  图3: “苏通渔01113”船现场勘查图

  (五)救助与善后处理

  接到报告后,南通、盐城两市渔业主管部门迅速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核实情况,调度“中国渔政32532”船 、“中国渔政32548”船赶赴事发海域,并组织附近的“苏海安渔12038”船、“苏东台渔11856”船、“苏如渔04169” 船协助现场搜救。12月31日0800时许,“中国渔政32532”船经多次打捞,在32°38′N/121°20′E海域将侧翻浮子筏吊起,发现失踪船员韩桂群尸体,搜救结束。

  崇川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东台市农业农村局、新街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迅速组建善后工作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死亡船员家属做好情绪安抚和赔偿调解工作。现已初步签订赔偿协议,对死亡船员赔偿166万元/人(翟岳林赔偿88万元/人,互助保险理赔80万元/人),共计赔偿332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本起事故是一起在航机动渔船与一艘作业渔船所配浮子筏在大雾天气,能见度不良情况下,因碰撞导致的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原因分析如下:

  (一)“苏通渔01113” 船

  1.未采取安全航速。“苏通渔01113”船返航途中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明知在AIS上观测到“苏东台渔11901”船,却未能减速并极其谨慎地驾驶渔船,仍全速航行,直至与该船辅助作业工具距离过近造成紧迫危险,不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上述行为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6条之规定。

  2.未能保持有效正规瞭望。“苏通渔01113”船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未能增派瞭望人员协助瞭望,充分利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的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瞭望,在海上大雾天气未考虑雷达量程距离标尺带来的任何限制,将雷达量程调为0.75海里后保持不变,未能根据当时的气象海况使用远距离扫描,从而更早发现对方船筏,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做出充分估计,上述行为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5条之规定。

  3.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声响信号。“苏通渔01113”船在能见度不良的海上航行,未按规定开启航行灯,未按规定鸣放雾号警告周边船舶,上述行为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35、36条之规定。

  4.未能及时采取最有利于避免碰撞的行动。“苏通渔01113”船在未采取安全航速的情况下,未能积极地、并应及早进行和运用良好船艺采取避免碰撞的行动,直到两船(筏)距离过近听到对方船员呼喊声音,为避免发生碰撞,盲目采取向左满舵转向的避让措施,未能及时、提前减速甚至倒转推进器把船停住,上述行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8条之规定。

  (二)“苏东台渔11901”所配浮子筏

  1.瞭望疏忽。“苏东台渔11901”所配浮子筏在大雾天进行鳗鱼苗打扣作业,在本筏(船)不具有通导设备且机器没有停止工作的情况下,直至他船距离本筏(船)过近听到他船发动机声音才试图砍断缆绳并操纵驶离,未专门安排值班瞭望人员并充分利用听觉、视觉等手段保持正规瞭望,从而及早发现来船,上述行为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5条之规定。

  2.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声响信号。“苏东台渔11901”所配浮子筏在能见度不良的海上进行鳗鱼苗打扣作业,未能根据自身条件发出灯光或声响信号,招引他船注意,上述行为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35、36条之规定。

  四、责任认定

  “苏通渔01113”船作为在航机动船,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未采取安全航速极其谨慎地驾驶渔船、未能保持有效正规瞭望、未按规定释放灯光声响信号、未及时采取最有利于避免碰撞的行动是导致碰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苏东台渔11901”所配浮子筏作为正在从事作业的水上设施,在海上大雾天气未能保持有效正规瞭望、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声响信号,对本起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1.“苏东台渔11901”船进出港报告填报人员信息与实船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2. “苏东台渔11901”船船舶所有人吴礼华,招用未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在船上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3. “苏东台渔11901”船船长吴礼华,在海上生产过程中未安排人员值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六、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苏通渔01113”船船舶所有人、船长翟岳林在值班期间未能按照有关船舶避碰规则以及航行环境要求保持正规瞭望,在大雾天气未采取安全航速行驶,造成碰撞事故,建议南通市渔业渔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苏东台渔11901”船船舶所有人、船长吴礼平招用未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在渔船上工作、未按规定如实报告渔船出港信息、在作业期间未按照船舶避碰规则以及作业环境要求保持值班瞭望,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船员缪建华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建议由东台市渔业渔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及整改措施如下:

  (一)进一步压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南通、盐城及相关县(市、区)要督促船东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和船员持证上岗制度,倒逼船东船长落实主体责任。船东船长要加强安全隐患自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船员适任、船舶适航;从事鳗苗捕捞作业期间,母船要留人值班,加强与辅助作业工具通信联络,强化海上作业瞭望值守,督促临水作业船员正确穿戴工作救生衣。

  (二)进一步夯实行业监管责任。南通、盐城及相关县(市、区)要加强鳗苗、拖网作业渔船等重点监管对象管理,推动和指导属地乡镇政府做好辅助作业工具日常监管,强化对进出港渔船常态化执法检查,加大安全检查频次,做好进出港常态化执法检查和渔船合规性线上分析研判工作,强化海上伴航执法,严厉打击“三无”船舶(舢、艇、筏等)从事鳗苗捕捞作业生产,严禁辅助作业工具单独出海捕捞。

  (三)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南通、盐城及相关县(市、区)属地政府要研究辅助作业工具管理举措,加快出台鳗苗等辅助作业工具相关配套政策,督促船东在海生产作业期间配备定位、通信、救生和航行信号设备,规范辅助作业工具在海作业期间安全管理。从严从实抓好渔业船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加碰撞事故风险警示、海洋渔船安全操作规程示范、救生设备使用等内容,增强船员避碰技能,督促船员了解岗位安全生产风险特性及可能引发的后果,进一步提升渔业船员安全技能素养。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4/2/1/art_12090_111425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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