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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关于印发海南省渔业船舶图纸审查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6     来源: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琼渔监〔2024〕3号

  

  

  各检验机构、相关单位:

  为规范渔业船舶图纸审查管理工作,提高图纸审查质量,根据《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船设计图纸评审机构技术条件》《渔业船舶图纸审查管理工作指南》和现行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总队制定了《海南省渔业船舶图纸审查管理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

  2024年2月4日

  

  海南省渔业船舶图纸审查管理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渔业船舶图纸审查管理工作,提高图纸审查质量,根据《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船设计图纸评审机构技术条件》《渔业船舶图纸审查管理工作指南》和现行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本省渔业船舶图纸审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报初次检验的新建渔业船舶及进行重大维修、改建的现有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以下简称图纸)应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

  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如需图纸审查可参照本指南。

  第四条 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全省渔业船舶图纸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业务核定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渔业船舶图纸审查工作。

  第六条 市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可以委托经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核公布的具备相应评审能力的渔业船舶设计图纸评审机构(以下简称“渔船图审机构”)或中国船级社图审机构开展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评审工作,依据图审机构出具的图纸技术评审报告签发图纸批准文件。图审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供的评审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评审是指图审机构按照船舶技术法规的要求开展渔业船舶设计图纸评审,并出具渔业船舶设计图纸评审报告的活动。

  第七条 渔船图审机构提供渔业船舶图纸技术评审服务,应当满足国家海事局颁布的《渔船设计图纸评审机构技术条件》。

  第八条 渔船图审机构拟开展渔业船舶图纸技术评审业务,应当向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渔船图审机构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九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图审机构开展图纸技术评审,应当建立相应的委托管理制度,确保委托程序规范和评审质量受控。

  第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拟开展图纸技术评审业务,应向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核准。

  

  第二章 图纸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图纸送审单位一般为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委托其他单位送审的,送审单位应提交设计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送审单位应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具备法人资格。设计单位经营范围应包括船舶设计,设计单位对渔业船舶图纸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图纸审查时,送审单位应书面提交以下资料:

  (一)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二)渔业船舶设计任务书;

  (三)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声明书(样式见附件2);

  (四)授权送审的委托书(需要时);

  (五)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要求的一套完整图纸;

  (六)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重大维修、改建的现有船舶);

  (七)图纸批准文件复印件(已批准图纸再次申请审查时);

  (八)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送审图纸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送审图纸目录满足现行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法规规定;

  (二)送审图纸满足相应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法规、与船舶所有人签订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无不协调或相互矛盾的情况;

  (三)如所设计渔业船舶在环保、航道、港口等国家有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水域航行、作业,在设计中予以遵守并已在说明书中说明。

  第十五条 对船长65m及以上的渔船,经受理审查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按下述条件分批送审:

  (一)船体、舾装、消防、轮机(含制冷)、电气(含通信、航行设备)、防污染等各专业图纸应在同一批次送审;

  (二)分批送审批次一般应不超过3批;

  (三)报送全部送审目录及分批送审目录。

  对经批准分批送审的渔船,可在船体图纸审查完成并盖章后申报初次检验,施工进度应与已批准图纸一致。对分批送审的图纸,应在全部图纸审查合格后签发图纸批准函。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申请审查的图纸已经批准,又对图纸进行重大修改的,应重新申请审查,并对修改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 重大修改系指船舶重大特征的改变。如变更船舶的用途或改变船舶的尺度和容量而使船舶主尺度、船型、总布置、结构强度、稳性、分舱因素、吨位、机器设备、电气设备等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明显变化。确定某一变化是否为明显变化,可参考以下列举的标准:

  (一)总长:±1%,且不涉及信号配备等安全要求的变化,如仅船首、船尾增加少量外飘,视为非明显变化;

  (二)规则船长(渔船安全公约定义的船长):±0.5%,且不涉及安全要求的变化,视为非明显变化;

  (三)结构船长(建造规范定义的船长):±0.5%,且不涉及总纵强度、构件尺寸的改变,视为非明显变化;

  (四)船宽、型深、吃水:±0.5%,且不涉及安全要求、总纵强度、构件尺寸等的变化,视为非明显变化;

  (五)改变船型:渔船改为辅助船(或反之)、渔船改变作业方式,视为明显变化;

  (六)总布置:水密舱壁位置、甲板室、上层建筑的前后端壁、通道位置等影响渔船安全、影响分舱水平的因素发生变化,视为明显变化;不影响安全要求、设备配备的舱室布置调整,如船员内部舱室分隔的调整,可视为非明显变化;

  (七)结构强度:影响总纵强度、结构连续性的变化、改变主要构件尺寸视为明显变化;非主要构件尺寸发生变化但仍符合规范要求的视为非明显变化;

  (八)渔船重心位置:参考免作倾斜试验渔船空船重量的偏差范围,超出偏差范围视为明显变化;

  (九)完整稳性:任何不利于完整稳性的改变均视为明显变化,如自由液面增大、重心升高、进水角变小;

  (十)分舱因素:任何降低分舱指数A的改变均视为明显变化;

  (十一)吨位:±1%,且不涉及安全要求、防污染要求等的变化,视为非明显变化;

  (十二)机器设备:持有船用产品证书的主机更换,但不涉及消防、防污染等其他相关要求和基座、变速箱等其他相关配置的变化,视为非明显变化,管系、变速箱、泵等设备改变型号后仍符合规则、规范要求的,视为非明显变化;

  (十三)电气设备:改变电缆、照明设备、信号设备、航行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型号,但不涉及安全要求的变化,视为非明显变化;

  (十四)救生设备:改变救生设备配备数量、布置位置,但仍满足规则要求,视为非明显变化;

  (十五)消防设备:改变消防泵数量、布置位置,改变固定灭火系统、结构防火,视为明显变化;改变灭火器、消防沙箱配备数量、布置位置,但仍符合规则要求,视为非明显变化;

  (十六)防污染设备:改变防止油类污染、生活污水污染设备型号,但仍满足规则要求,视为非明显变化;改变防止生活垃圾污染设备,但仍符合规则要求,视为非明显变化;

  (十七)其他:图审机构认为修改未超出以上列举范围但对渔船安全有重大影响的,经委托评审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确认,视同明显变化。

  第十八条 对已批准图纸,若原批准建造艘数已经完成,但因建造新船需要再次申请审查的,应在申请表中予以注明,说明原图纸批准函号,其审查程序可以按以下规定简化:

  (一)图纸仍在有效期,且其设计所依据的规则、规范等技术法规未进行修改的,可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二)图纸仍在有效期,但其设计所依据的规则、规范等技术法规已进行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对受法规修改影响的图纸进行校核或修改并作出说明,审图部门可只对该部分图纸进行技术审查;

  (三)图纸超出有效期的,图纸失效,应重新审查。若其设计所依据的规则规范等技术法规未进行修改的,技术审查可适当简化。

  尽管有以上规定,若受理审查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为有必要,仍可组织全面的技术审查。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业务权限受理渔业船舶图纸审查申请。

  特殊情形,休闲渔船图纸审查申请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受理。

  第二十条 图纸审查申请受理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缺少资料或不满足受理要求的图纸,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送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图纸审查申请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

  (二)送审资料不齐,一次性告知后拒不补齐或仍未能补齐的;

  (三)伪造有关资料的;

  (四)图纸未能按现行的制图标准绘制,或发现存在三处及以上显而易见的设计缺陷或基本常识性、逻辑性缺陷的。图纸标绘差误举例(不限于此):

  1.图纸幅面不符合标准;

  2.标题栏中的日期、比例、图号等基本标注不齐或设计、审核、审批签署不齐;

  3.图面模糊不清;

  4.图纸的规则规范引用错误的;

  5.粗实线、细实线、点划线、虚线等图线型式应用差误;

  6.简化图形符号不符合标准;

  7.尺寸标注不全或差误或不按比例绘制的;

  8.图号不符合国家标准。

  (五)图纸折叠、装订不符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未按A4纸张幅面折叠、标题栏外露的。

  第二十二条 技术评审的程序

  (一)图纸审查申请受理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评审委托。

  (二)图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18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对申请图纸进行技术评审,并提出技术评审意见(样式见附件3)反馈给送审单位。技术复杂的图纸,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延长至38个工作日。

  (三)送审单位收到评审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同意评审意见的,修改相应图纸,并将修改后的图纸报送图纸评审单位复核,不同意评审意见的应在回复中说明理由。

  (四)图审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复核,确认无误后,在送审图纸上加盖图纸评审机构印章,出具图纸评审报告(样式见附件4),提出批准建议。两次修改后仍不合格的,应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建议批准的图纸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满足船舶技术法规的要求;

  (二)满足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三)图纸设绘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收到图纸评审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做出审批决定,签发图纸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文件(样式见附件5),并在批准的图纸上加盖有关印章;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形式审查内容至少包含但不限于图纸评审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图纸设计依据船舶技术法规的准确性,图纸设计指标与设计任务书要求的一致性,图纸安全设备配备与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的符合性,图审机构及图审人员资质符合性。

  第二十五条 盖章图纸一般为一式4套,批准机构1套,设计单位1套,建造单位1套,图审机构1套。若因多厂建造需要,可适当增加盖章图纸套数。

  第二十六条 予以批准的图纸,盖章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对于船舶检验技术法规要求送审的图纸,按规定盖“批准”或“备查”章;

  (二)对于批准图纸审查过程中的支持性资料和信息(如送审单位答复意见等)的图纸,盖“备查”章。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图纸,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八条 初次检验期间,对已批准图纸修改的处理方式:

  (一)对于非重大修改,执行现场检验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对修改内容进行确认,渔业船舶现场检验工作委托第三方检验技术服务机构的,由第三方检验技术服务机构负责确认。

  (二)对于重大修改,执行现场检验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通知图纸审查申请人将修改部分的图纸重新提交审查,渔业船舶现场检验工作委托第三方检验技术服务机构的,第三方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应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报告并建议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九条 初次检验期间,发现已批准图纸存在失误或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现场验船人员若发现已批准图纸存在不符合规则规范的重大失误,应通过其所在机构及时向图纸批准机构、设计单位、建造厂家提出,与该失误密切相关的建造工作应予以暂停。设计单位修改并再次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现场验船人员若发现已批准图纸存在不符合规则规范的非重大失误,应及时向建造厂家提出,由建造厂家与设计单位协调修改,现场验船人员对修改予以确认。

  (三)现场验船人员若发现已批准图纸存在较大问题或涉及技术法规条款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三十条 船舶建造或改造完工后,船厂应将现场检验机构认可的倾试验报告及完工稳性报告书一式三份(同厂同批仅要求首制船,渔业船舶现场检验工作委托第三方检验技术服务机构的,加盖第三方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印章)送交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报告批准后一份留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存档(如该船图纸技术评审和船舶现场检验委托第三方开展,则应加送两份,一份给图审机构,一份给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存档),两份退回船厂,由船厂将其中之一送交船东。

  第三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将下列文件归档:

  (一)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申请表;

  (二)设计任务书或合同;

  (三)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声明书;

  (四)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图纸技术审查意见书;

  (六)图纸技术评审报告;

  (七)图纸批准文件;

  (八)一套盖章的图纸。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的图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行失效:

  (一)批准的建造艘数全部完工时;

  (二)设计单位或建造单位自行对批准图纸作重大变动而未按要求重新送审时;

  (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及建造规范的修改影响已批准图纸的有效性,而图纸未作相应修改且未经审查批准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采信未经过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核公布的渔船图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果。

  第三十四条 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经审核公布的渔船图审机构的技术条件进行持续监督,每年至少开展1次技术条件现场监督。视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图纸评审质量检查。

  第三十五条 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接到对图纸评审的投诉、举报,应当组织开展调查。

  第三十六条 渔船图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由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采信其出具的评审结果:

  (一)未按规定保存评审结果、报告或证明副本的;

  (二)技术条件发生改变未报告的;

  (三)在图纸评审活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因图纸评审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因此造成船舶安全事故的;

  (五)安排未具备相应资质的评审人员从事图纸评审的;

  (六)提供虚假图纸评审人员资质证明和工作经历材料的;

  (七)图纸评审人员在渔业船舶设计、修造、或其他图纸评审机构兼职的。

  第三十七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相关制度的;

  (二)未有效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

  (三)违反本规定采信图纸评审结果的。

  第三十八条 图审机构对涉及机构技术条件和图纸评审事项的监督检查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核。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申请表

        2.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声明书

        3.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4.   图纸技术审查意见书

        5.   图纸技术评审报告

        6.   图纸批准/不予批准文件

  


原文链接:https://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xztz/202402/t20240205_3589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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