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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人民检察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4年贵州省农资打假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6     来源: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遵照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加强农资监督管理,加大农资市场管理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五部门联合开展农资打假整治行动,现将《2024年贵州省农资打假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2024年贵州省农资打假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加强农资监督管理,加大农资市场管理整治力度,严打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农资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应夯实基础。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决定联合开展农资打假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打防结合,持续加大农资市场管理整治力度,查处一批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销毁一批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曝光一批制假售假典型案件,继续保持对危害农资安全违法行为严打高压态势,确保农资质量可靠、市场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注重深挖严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地膜、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为重点,对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店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农资生产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和进货查验制度、购销台账记录、药品施用范围记录等情况,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商标侵权、制假售假、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要依靠乡镇党委政府、村组干部、乡镇农资经营户等力量在乡村广布哨点,建立问题线索快报快查机制,对农资“忽悠团”流窜售假者进行合围打击。要组织监管执法人员进村入户,从农民群众购买的假劣农资中找线索,倒查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农资行为,要深入追查问题农资,上挖生产销售源头、下追流向,要强化协同办案、区域联查、跨区协查、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该吊证的吊证,该移送的移送。

  (二)开展监督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在生产、流通等领域开展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地膜、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将抽查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强化对县、乡农资市场农资产品的抽查,加快抽查速度,提高抽查效率,将群众投诉举报多、问题隐患多的农资产品和门店、以往农资产品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产品,列为重点监督抽查对象。要及时公布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对不合格农资产品做到及时下架和召回、坚决收缴、依法查处,严防假劣农资流入生产基地坑农害农,危害农业生产。

  (三)实施农资打假“净网”行动。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职责职能分别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排查,对在网络上销售农资的,要登录其网店查看其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并上传资质。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人员登录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等网络销售电商平台,查询作为发货地的本地农资电商经营户,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地址属本地的,应当开展线上线下排查,是否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资,是否销售未经审定和许可备案的种子等,发现问题,坚决立案查处;对发货地显示为本地,但未能查询其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要联系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电商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核实其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对其他投诉举报反映本地网店销售问题农资的,要及时调查处理。

  (四)实施严厉打击。严格落实“处罚到人”、从业禁止、从重处罚有关规定,提高违法成本。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在监督抽检、巡查检查、飞行检查、受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问题农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要把打击制售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地膜、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犯罪作为“昆仑”专项行动重点,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领域开展集中排查,主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受理行政部门移送案件和通报线索。按照“打团伙、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的打击目标和“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的侦办要求,全力破案攻坚。坚持打整体战,强化区域协同作战,对团伙性、系列性、跨区域案件,采取“一地主侦、集群作战”等模式,深挖彻查,务求打深打准打透。对重大案件,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逐级挂牌督办,一查到底,依法严惩。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对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快捕、快诉。采取多种举措深挖监督线索,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诉讼监督,综合开展检察监督。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及时审理农资打假刑事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发布农资案例,提供审判指导。

  (五)加强行刑衔接。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就案件定性、取证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意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案情,并在7日内回复意见。对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可能涉嫌犯罪的,可商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抄送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商请提供认定意见、检测结果以及无害化处理涉案农资的,应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接受案件材料后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于案件认定较难的,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检察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主动介入案件办理,派员查询、调阅农资打假有关案件材料。对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农资监管不作为乱作为、违规审批、处罚偏轻、有案不立、有案不移等情形的,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对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案件,要依法移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及时回复检察机关。

  三、工作步骤

  (一)全面排查整治。1-5月,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大排查,重点围绕种子、农药、肥料3类春耕急需必备物资,全面开展春耕农资巡查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发现问题农资,坚决立案查处。

  (二)开展放心农资下乡。3-5月,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组织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等生产销售企业和农技干部、执法人员深入乡村、走进田间地头,普及农资法律法规、识假辨假知识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引导农民合理购买、科学安全使用农资。

  (三)强化检查指导。3-5月,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成三个检查指导组通过“四不两直”方式(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检查农资市场,指导各地农资打假整治,提高打假整治能力和水平。

  (四)深入排查整治。5-12月,继续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农药、种子、肥料、兽药、农膜、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排查,持续开展打假整治。适时公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震慑农资市场。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农资打假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把住农产品生产安全关,强化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司法监督责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改进工作作风,狠抓落实,真刀真枪查找问题、查处问题。

  (二)加强组织领导。农资打假整治行动由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安排专人负责,随时随机联合指导各地农资打假整治行动,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解决。适时召开农资打假整治工作分析会,通报农资打假整治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针对农资“忽悠团”流窜作案、假劣农资跨区流通等问题,要加强线索通报和案件协查工作,收到协查函的地区要支持配合,形成一地立案、多地协作、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工作方案。

(三)强化社会共治。各地各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出台相关奖励办法,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资打假工作,充分调动行业协会、公益组织、新闻媒体等力量积极性,强化农资领域社会监督和维权服务指导,带动全行业规范生产、自律经营,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资打假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门户网站、“两微一抖”、新闻媒体等宣传报道农资打假整治新闻,引导正确舆论导向,发布农资打假整治典型案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宣传农资打假整治行动成效,营造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五)加强考核评价。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科学设置省质量工作考核中农资打假整治指标,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科学反映各地农资打假整治开展情况、执法办案成效等,推动农资打假整治各项任务落实落细。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州)农业农村局于每月5日前,分别将本地上月侵权假冒案件及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附件1)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市场监管局于每月25日前,向省市场监局报送农资监管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附件2)。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贵州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报送农资打假案件查处情况。6月30日、12月30日前报送本市(州)半年、全年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重大舆情及时上报。同时要注意按时上报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

  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蔡兴洪,电话:0851—85285157,电子邮箱:gzncpjg@163.com;

  省市场监管局:罗  铠,电话:0851—85850073,电子邮箱:372626582@qq.com;

  省 公 安 厅:张  严,电话:0851-85904645;

  省人民检察院:姚江波,电话:0851-86694694;

  省高级人民法院:杨道远,电话:0851-86209292。

   

  附件:1.贵州省2024年XX月侵权假冒案件及农资打假情况

  统计表

        2.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农资监管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

        3.2024年贵州省农资打假整治联合检查方案

                    附件1-3.doc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xwzx/tzgg/202402/t20240201_83665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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