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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省农药生产经营者和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4-01-31     来源: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全省农药生产经营者和农民朋友们:

  

  又到一年备耕时,农药的安全规范生产、经营和科学合理使用,关系到我省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为此,省农业农村厅郑重提醒:

  

  农药生产者要严把“三关”:

  

  1.严把“安全关”。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一些地区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坚决防范和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2.严把“采购关”。采购原材料要严格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的原材料。

  

  3.严把“质量关”。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

  

  农药经营者要做到“五要”:

  

  1.要履行查验义务。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2.要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3.要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要如实记录限用农药施用作物信息。

  

  4.要科学指导安全用药。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5.要守法诚信经营。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广大农民朋友要科学安全使用农药

  

  选购农药做到“六看”:

  

  一看农药经营者资质。经营普通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没有经营资质的不要购买。

  

  二看农药登记证。农业用的农药,登记证号均以PD开头,无证号或其他形式的证号不要购买。

  

  三看农药包装。包装破损、散装农药和无农药标签的,不要购买。

  

  四看使用范围。应通过手机“中国农药”APP或“中国农药信息网”数据中心进行查询、核对所购农药的登记范围。如出现超出范围的文字或图片,不要购买。

  

  五看生产日期。无生产日期或批号、无保质期或过保质期的农药,不要购买。

  

  六看质量合格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不要购买。

  

  使用农药做到“八要”:

  

  一要选择适合农药。应熟悉病虫种类,了解农药性质,对症下药,优先选择生物农药以及高效、低毒的化学农药。

  

  二要做到适时用药。根据病虫害的发生规律,依照防治指标,掌握最佳用药时期,及时科学防治。

  

  三要科学轮换用药。科学轮换使用不同作用机理的农药,避免长期单一用药产生抗性。

  

  四要合理混配用药。根据药剂性质混配,中性农药之间可混用,中性农药与酸性农药可混用,酸性农药之间可混用,碱性农药不能与其他农药混用。

  

  五要注意个人防护。要穿长袖衣、长裤,戴丁腈橡胶手套,穿防护围裙、穿防护靴、戴防护口罩等。施药期间不要进食、饮水、吸烟。

  

  六要严把农药间隔期。要严格按照农药标签上规定的施药次数、间隔时间及收获安全间隔期施药,在收获安全间隔期内不能采收。

  

  七要预防农作物药害。不要将非耕地除草剂用于农田除草;换茬地块要准确掌握上茬使用长残留除草剂情况,避免残留药害发生;应积极使用防风喷头和风幕打药机喷施除草剂,减少雾滴飘移;采用农用无人飞机喷洒除草剂时,要降高、降速、增加喷液量、添加航化助剂,规范作业控制飘移,并远离敏感作物。

  

  八要注意保护环境。禁止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随意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不得在河塘沟渠清洗施药器械,农药包装废弃物要及时送交回收站点。

  

  

  


原文链接:http://nynct.hlj.gov.cn/nynct/c115379/202401/c00_317061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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