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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发展深远海捕捞项目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31     来源: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琼农字〔2024〕13号

  

  沿海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三沙市海洋和渔业局、财政局:

  为推动海南深远海捕捞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渔业转型升级促进海南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3〕8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支持发展深远海捕捞项目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支持发展深远海捕捞项目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海南深远海捕捞高质量发展,落实《加快渔业转型升级促进海南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支持发展深远海捕捞项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若干措施所列支持发展深远海捕捞项目一次性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自愿申报、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事后奖补”方式。

  第二章 支持条件及奖补标准

  第四条 支持对象

  (一)我省纳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且未申请渔民减船转产项目补助的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或渔业组织。同时还需满足:实施整船更新改造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批复日期及完工后取得四证日期,均需在2023年3月7日之后。

  (二)国内从事远洋渔业的企业,应持有农业农村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所属远洋渔船持有所有权证书、登记(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公海捕捞许可证》以及该船适用的国际公约要求的有关证书。国内远洋渔业企业进入我省渔港卸载远洋自捕水产品日期需在2023年3月7日之后。

  第五条 奖补标准(见附件1)

  (一)整船更新改造大中型捕捞钢质渔船

  1.对淘汰拖网、张网等作业类型渔船更新改造为中大型钢质渔船的

  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新材料渔船标准的上限予以补助。主要分为三档。  

  (1)12米≤船长<24米,每艘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和补助上限40万。

  (2)24米≤船长<36米,每艘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20%和补助上限120万。

  (3)船长≥36米,每艘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20%和补助上限200万。

  2.对淘汰其他作业类型渔船更新改造为中大型钢质渔船的

  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新材料渔船标准上限的50%予以补助。主要分为三档。

  (1)12米≤船长<24米,每艘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15%和补助上限20万。

  (2)24米≤船长<36米,每艘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10%和补助上限60万。

  (3)船长≥36米,每艘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10%和补助上限100万。

  (二)鼓励高品质远洋捕捞产品回运

  对国内远洋渔业企业进入我省卸载的远洋自捕水产品,给予一定的运输费用(不含运输保险费)补贴,其中海运超低温金枪鱼每吨补贴800元,冷冻回运其他远洋捕捞水产品每吨补贴200元。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大中型钢质渔船

  渔业船舶所有人对照申报条件,向船籍港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渔船整船更新改造项目补助申报书》(见附件2);

  2.《居民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4.渔船设计图纸;

  5.更新改造资金概算表或结算表(已建成渔船);

  6.渔业船舶所有人出具的不利用新建渔船从事非法捕捞生产的书面承诺书。

  (二)鼓励高品质远洋捕捞产品回运

  国内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进入我省渔港卸载远洋自捕水产品对照申报条件,向渔港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远洋捕捞产品回运补助申报书(见附件3);

  2.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3.远洋自捕水产品海关进口货物免税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4.远洋渔船持有所有权证书、登记(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公海捕捞许可证》以及该船适用的国际公约要求的有关证书;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职责分工和补助程序

  第七条省农业农村厅是奖补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资金测算、项目资金日常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奖补资金政策宣传、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公示、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九条申报主体负责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条补贴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

  1.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大中型钢质渔船。渔业船舶所有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拆解拟淘汰渔船,并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后建造渔船。渔船建造完工并取得渔业船舶证书后,按自愿原则,渔业船舶所有人对照申报条件,向船籍港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提交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要求的申报材料。“十四五”时期已享受过捕捞渔船更新改造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和领取整船更新改造大中型钢质渔船补贴。

  2.鼓励高品质远洋捕捞产品回运。国内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进入我省渔港卸载远洋自捕水产品,对照申报条件,向渔港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提交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要求的申报材料。

  (二)申报审核。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审核,并对更新改造项目和远洋捕捞产品回运资金补贴额度进行汇总,于8月底前将本年度(申报期间为上年度8月至本年度7月底)补助资金额度需求(附件4、附件5)等相关材料,以书面文件形式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三)资金测算。省农业农村厅于每年9月20日前对本年度各市县上报的补助资金额度需求进行汇总,并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列入下年度预算。

  (四)资金下达。省财政厅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对省农业农村厅函报的补助资金需求计划审核后,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至各市县财政部门,同抄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农业农村局。

  (五)补助发放。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渔民(渔业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情况确定补助资金发放对象名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下达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转入渔民或渔业企业的实名账户。

  (六)项目归档。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应按“一船一档”要求专卷(电子版、纸质版)保存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验收、公示和发放等各项材料,以备查验。

  第四章 监管

  第十一条申报主体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不得隐瞒虚报、虚增多领和重复申报。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同时,在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布,5年内不再列入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评审及发放过程中如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市县实施细则,或转发本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整船更新改造中大型钢质渔船补助标准表

  2.渔船整船更新改造项目补助申报书

  3.远洋捕捞产品回运补助申报书

  4.整船更新改造中大型钢质渔船资金需求汇总表

  5.远洋捕捞产品回运补助资金需求汇总表


原文链接:https://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xztz/202401/t20240125_3579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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