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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细则(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农厅规〔2023〕11号)

发布时间:2024-01-3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崇左市糖业发展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细则(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年12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驾驶证业务工作细则

  (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驾驶证申领

  第一节初次申领

  第二节增加准驾机型申领

  第三章 换证和补证等业务

  第一节换证、补证和更正

  第二节转出和转入

  第三节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

  第四章 考 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承担农机监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业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档案管理岗。办理同一项业务,受理岗和考试岗须由不同工作人员负责,考试岗在进行技能科目考试时须由2名以上考试员共同实施,受理岗流程办理完毕后须交由业务领导审批。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办理业务,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打印驾驶证等有关证表。推行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预约、受理、办理驾驶证业务。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申领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二章 驾驶证申领

  

  第一节 初次申领

  第六条 办理初次申领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受理岗。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

  身体条件证明是指: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包含《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九条指定项目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下同)

  (3)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身份证明还包括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明。(下同)

  (4)1寸证件照。

  1寸证件照为申请人申请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清晰,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下同)

  2.进行查询,确认是否存在不准申请驾驶证的情形。

  3.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提交的材料和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或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按照相关规定调查核实。

  经调查,确认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未如实申告或不符合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属于在受理时发现的,不予受理申请;属于在驾驶证核发时发现的,不予核发驾驶证;属于驾驶证核发后发现的,依法撤销或注销驾驶证。对申请时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申请人1年内不得申请驾驶证;对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依法撤销驾驶证后申请人3年内不得申请驾驶证。(下同)

  嫌疑情况调查处理完毕,应当将核查、调查报告、询问笔录、法律文书等材料整理、装订后建立档案。

  4.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

  5.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录入)。

  6.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签字或加盖“个人专用名章”)。

  7.办理考试预约,告知申请人考试时间、地点、科目。

  (二)考试岗。

  按规定进行考试。

  (三)受理岗。

  1.复核考试资料,在《申请表》《考试成绩表》加盖农机监理业务专用章(下同),在业务系统录入考试结果,核对业务系统信息。

  2.符合规定的,确定驾驶证档案编号。

  档案编号为12位阿拉伯数字,第1位和第2位为自治区代码,第3位和第4位为市代码,第5位和第6位为县(市、区)代码,后6位为发证地档案顺序编号。

制作并核发驾驶证。

  准驾机型签注:按照G1、G2、K1、K2、L、R、S的顺序,在驾驶证准驾机型栏内自左向右排列签注(准驾手扶变型运输机的按K2签注)。签注G2的,不再签注G1;签注K2的,不再签注K1。

  有效期限签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副页签注期满换证时间格式:“请于XXXX年XX月XX日前3个月内申请换证”。

  (四)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还需收存居住证明复印件;(下同)

  3.《身体条件证明》;

  4.科目一考试卷或机考成绩单;

  5.考试成绩表。

  第七条 办理初次申领驾驶证业务按照下列规定录入信息和签注驾驶证。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初次申领”。

  2.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住址: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按照居住证明记载的录入住址。

  3.联系电话:按照《申请表》录入。

  4.体检日期、医疗机构名称:按照《身体条件证明》记载的内容录入。

  5.各科目考试日期:按照各科目考试合格的对应日期分别录入。

  6.驾驶证证号: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号码录入。

  7.档案编号:按照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档案编号录入。

  8.初次领证日期:按照初次制作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9.准驾机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机型录入。

  10.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属于初次申领的,按照初次领证日期录入。

  11.驾驶证有效截止日期:按有效起始日期顺延6年录入,但不得超过70周岁对应日。

  12.照片:按照证件照片标准录入。

  

  第二节 增加准驾机型申领

  第八条 办理增加准驾机型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受理岗。

  1.审核申请人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交的材料,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驾驶证是否有效,查阅申请人驾驶证档案,比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与档案资料是否一致。查询是否有未结的农机违章驾驶案件。

  2.查询确认是否存在不准申请驾驶证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二)考试岗、受理岗、档案管理岗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的流程和具体事项办理驾驶证增加准驾机型业务。

  在核发驾驶证时,受理岗还应当收回原驾驶证。档案管理岗将原驾驶证存入档案。

  第九条 办理增加准驾机型申领业务按照下列规定录入信息和签注驾驶证。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增驾”。

  2.准驾机型代号:按原驾驶证准驾机型和办理机型合并录入。

  3.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按照制作新驾驶证日期录入。

  4.其他信息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录入。

  5.属于同时受理多项业务的,应同时录入所有申请事项。

  第十条 在受理增加准驾机型申请至核发驾驶证期间,发现申请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驾驶证转出及被注销、吊销或撤销的,终止考试预约、考试或核发驾驶证,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在核发驾驶证时,距原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3个月的,或已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但不足1年的,应当合并办理增加准驾机型和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农机监理机构在核发驾驶证时,原驾驶证被扣押、扣留或暂扣的,应当在驾驶证被发还后核发新驾驶证。

  

  第三章 换证和补证等业务

  

  第一节 换证、补证和更正

  第十一条 驾驶证增驾有效期满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受理岗。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身体条件证明》;

  (3)身份证明;

  (4)驾驶证;

  (5)1寸证件照。

  2.查询确认驾驶证有效期是否在期满前3个月内,或者超过有效期1年以内。因有效期满被注销未超过2年的,告知申请人办理驾驶证恢复业务。

  查阅申请人驾驶证档案,比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与档案资料记录。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

  4.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5.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

  6.制作并核发驾驶证,同时收存原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体条件证明》;

  4. 原驾驶证。

  (三)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业务按照下列规定录入信息和签注驾驶证。

  1.申请业务种类:“期满换证”。

  2.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按照原驾驶证的有效起始日期顺延6年录入。

  3.换证日期:按制证日期录入。

  4.其他信息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录入。

  5.属于同时受理多项业务的,应同时录入所有申请事项。

  第十二条 办理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受理岗。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驾驶证;

  (4)1寸证件照。

  2.查阅申请人驾驶证档案,比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与档案资料记录。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4.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

  5.制作并核发驾驶证,同时收存原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驾驶证。

  (三)按照下列规定录入信息和签注驾驶证。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信息变化换证”、“损毁换证”。

  2.属于驾驶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按照《申请表》和身份证明,录入变化内容。

  3.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按照原驾驶证日期录入。

  4.其他信息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录入。

  5.属于同时受理多项业务的,应同时录入所有申请事项。

  第十三条 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时,对同时申请办理两项或两项以上换证业务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合并办理。

  第十四条 办理补领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受理岗。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1寸证件照。

  2.查询是否有未结的农机违章驾驶案件,是否有未结的农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案件导致存在驾驶证被注销、吊销、扣押、扣留或暂扣等不予补证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4.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

  5.制作并核发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按照下列规定录入信息和签注驾驶证。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补证”。

  2.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按照原驾驶证日期录入。

  3.驾驶证副页“记录”栏签注“XX年XX月XX日补证”。

  4.其他信息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录入。

  5.属于同时受理多项业务的,应同时录入所有申请事项。

  第十五条 办理补证业务时,距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3个月的,或已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但不足1年的,应当合并办理补证和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第十六条 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暂扣期间,驾驶人采用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补领的驾驶证,由农机监理机构收回处理;驾驶证属于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转送至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处理。

  农机监理机构应将收回的驾驶证存入驾驶证档案,并在业务系统中恢复原驾驶证信息。

  第十七条 办理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更正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受理岗。

  查阅档案,核实需要更正的事项,确属错误的,在业务系统中更正相关信息,需要重新制作驾驶证的,制作并核发驾驶证,同时收回原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资料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第二节 转出和转入

  第十八条 办理驾驶证转出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受理岗。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驾驶证。

  2.查阅档案,确认申请人信息。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

  4.在业务系统内录入相关信息。

  5.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

  (二)档案管理岗。

  复核资料,将《申请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档案,密封并在档案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3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驾驶证转入,不得拆封”字样,封盖业务专用章后交申请人。

  (三)按照下列规定录入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驾驶证转出”。

  2.转出日期:按照驾驶证档案实际转出日期录入。

  3.转出原因:按照《申请表》信息录入。

  4.驾驶证副页“记录”栏签注“XX年XX月XX日转往XX县农业农村局”。

  5.转入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按照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全称录入。

  6.其他信息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录入。

  7.属于同时受理多项业务的,应同时录入所有申请事项。

  第十九条 办理驾驶证转入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受理岗。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驾驶证;

  (4)属于纸质档案转入的,还应核对原驾驶证档案;

  (5)1寸证件照。

  2.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3.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制作并核发驾驶证,同时收回原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驾驶证(同时申请补领驾驶证的除外);

  4.属于纸质档案转入的,还需收存原驾驶证档案。

  (三)按照下列规定录入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驾驶证转入”。

  2.转入日期:按照制作驾驶证日期录入。

  3.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按照原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全称录入。

  4.原档案编号:按照原驾驶证档案编号录入。

  5.驾驶证副页“记录”栏签注“XX年XX月XX日转入换证”。

  6.其他信息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录入。

  7.属于同时受理多项业务的,应同时录入所有申请事项。

  第二十条 办理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对申请同时办理换证、补证的,符合规定的,应当合并办理换证、补证业务;发现驾驶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核对驾驶人信息,确认申请人与驾驶证登记的驾驶人信息相符的,应当予以办理,同时变更相关信息。

  

  第三节 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驾驶证失效,应当注销:

  (一)申请注销的。

  (二)身体条件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驾驶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死亡的。

  (五)超过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七)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五)项情形,被注销驾驶证未超过2年的,驾驶人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恢复驾驶资格,办理期满换证。

  第二十二条 办理驾驶人申请注销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受理岗。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属于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还应当审核监护人身份证明;

  (3)驾驶证。

  2.查阅档案,核对相关信息。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4.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并出具注销证明,收回驾驶证,并在驾驶证副页加盖“注销”印章。

  (二)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另行存放。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还应当收存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驾驶证。

  (三)按照下列规定录入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注销”。

  2.注销原因:按照《申请表》信息录入。

  3.注销日期:按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注销日期录入。

  4.驾驶证副页“记录”栏签注“XX年XX月XX日注销”,并加盖“注销”印章。

  第二十三条 驾驶证被撤销、吊销的,办理注销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受理岗。

  1.审核驾驶证撤销或吊销证明。

  2.查阅驾驶证档案,核实相符后,审查驾驶证撤销或吊销证明,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在驾驶证副页加盖“注销”印章。

  (二)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驾驶证、撤销或吊销证明存入档案,另行存放。

  (三)按照下列规定录入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注销”。

  2.注销原因:按照实际注销原因录入。

  3.注销日期:按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注销日期录入。

  4.驾驶证副页“记录”栏签注“XX年XX月XX日注销”,并加盖“注销”印章。

  第二十四条 超过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或者驾驶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业务系统自动注销驾驶证。

  未收回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定期从业务系统下载并打印驾驶证注销信息,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驾驶证作废。档案管理岗应查阅和复核驾驶证档案,将驾驶证作废公告存入档案,另行存放。

  第二十五条 驾驶证作废公告应当采用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农机监理机构办事大厅张贴或互联网网站公布等形式,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驾驶人的姓名、档案编号。在农机监理机构办事大厅张贴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60日,在互联网网站公布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六条 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受理岗。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身体条件证明》;

  (4)1寸证件照。

  2.查阅档案,核实申请人驾驶证有效期满被注销是否超过2年。

  3.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允许驾驶的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

  4.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5.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

  6.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告知申请人考试时间、地点、科目和恢复驾驶资格的截止时间。

  (二)考试岗。

  核实驾驶证注销是否超过2年,超过2年的,不予考试。未满2年的,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

  (三)受理岗。

  复核考试资料,在业务系统录入考试结果,核对业务系统信息,制作并核发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体条件证明》;

  4.科目一试卷或机考成绩单。

  (五)按照下列规定录入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恢复驾驶资格”。

  2.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按照制作新驾驶证日期录入。

  3.档案编号:按照原驾驶证档案编号录入。

  4.其他信息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录入。

  5.属于同时受理多项业务的,应同时录入所有申请事项。

  

  第四章 考试

  

  第二十七条 符合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在20日内安排考试。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提供网络或电话等预约考试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2年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未在2年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第二十九条 每个科目考试1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预约后再次补考,每次预约考试次数不超过2次。

  第三十条 从事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考试员证件,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一)考试前,考试员检查考试场地、考试机具、考试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考试内容与合格标准》规定,公布考试纪律,核实申请人信息。

  (二)考试过程中,考试员应当按规定履行考试程序、执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 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应当由2名考试员共同实施、共同签注《考试成绩表》。

  第三十二条 应当当场公布考试结果,并出示成绩单。成绩单由2名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附件: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申请表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考试成绩表

  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签注范例

  5.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考试内容与合格标准

  

  附件1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申请表

  

  

  

  

  

  受理岗签章

  

  档案编号

  

  申请人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身份证明名称

  

  号码

  

  

  

  

  

  

  

  

  

  

  

  

  

  

  

  

  

  

  (照片)

  住址

  

  联系

  电话

  移动电话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申请业务种类

  申领

  □初次申领

  □增加准驾机型

  申请准驾机型代号

  □G1 □G2 □K1 □K2 □L □R □S

  现准驾机型代号

  □G1 □G2 □K1 □K2 □L □R □S

  换证

  □有效期满

  新有效起始日期

  

  新有效截止日期

  

  □转出

  转出原因

  □户籍迁出 □外地居住

  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

  

  □转入

  转入原因

  □户籍迁入 □本地居住

  原档案编号

  

  □身份信息变化

  信息内容

  

  变更后的内容

  

  □证件损毁

  损毁原因

  □火烧 □水浸 □其他:

  补证

  □补证

  转出原因

  □丢失 □灭失 □其他:

  注销

  □注销

  注销原因

  

  恢复

  □恢复驾驶资格

  准驾机型代号

  □G1 □G2 □K1 □K2 □L □R □S

  记分

  □记分考试

  准驾机型代号

  □G1 □G2 □K1 □K2 □L □R □S

  周期记分

  分

  更正

  □记载事项更正

  转入内容

  

  

  业务领导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方式

  □本人申请

  □监护人申请

  □委托代理申请

  委托

  代理

  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明名称

  

  号码

  

  申告的义务和内容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人应当如实申告是否具有下列不准申请的情形: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五)醉酒驾驶依法被吊销驾驶证未满5年的;

  (六)饮酒或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事故被吊销驾驶证的;

  (七)造成事故后逃逸被吊销驾驶证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内容本人已认真阅读,本人不具有所列的不准申请的情形。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人及代理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代理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申请人填报事项

  申请人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身份证明名称

  

  号码

  

  

  

  

  

  

  

  

  

  

  

  

  

  

  

  

  

  

  住址

  

  联系

  电话

  移动电话

  

  档案编号

  

  固定电话

  

  现准驾机型代号

  □G1 □G2 □K1 □K2 □L □R □S

  申告事项

  本人如实申告 □具有 □不具有 下列疾病或者情况:

  □器质性心脏病 □精神病

  □癫 痫 □痴 呆

  □美尼尔氏症 □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

  □眩晕症 疾病

  □癔 病 □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

  □震颤麻痹 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

  品成瘾尚未戒除

  上述申告为本人真实情况和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不属实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照片

  

  医 疗 机 构 填 写 事 项

  身高(cm)

  

  辨色力

  红绿色盲:

  □有 □无

  

  (医疗机构章)

  

  年 月 日

  视 力

  左眼:

  是否矫正

  □是 □否

  右眼:

  是否矫正

  □是 □否

  听 力

  左耳:

  躯干和颈部

  运动功能障碍:

  □有 □无

  右耳:

  上 肢

  左上肢:

  下 肢

  左下肢:

  右上肢:

  右下肢: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医生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考试成绩表

  

  

  姓名

  

  身份证号

  

  (照片)

  性别

  

  考试机型

  □G1 □G2 □K1 □K2

  □L □R □S

  报考

  类别

  □初次申领考试 □增驾考试 □违法记分考试

  考试

  科目

  □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

  科目一

  考试成绩: 考试员1: 考试员2: 申请人:

  科目二

  合格标准(合格项打“√”,不合格项打“×”)

  评 判 结 果

  考试

  补考

  1

  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

  机身未出边线

  

  

  3

  机身未碰擦桩杆

  

  

  4

  考试过程中发动机未熄火

  

  

  5

  遵守考试纪律

  

  

  成绩:□合格 □不合格

  考试日期: 考试员1: 考试员2: 申请人:

  科目三

  合格标准(合格项打“√”,不合格项打“×”)

  评 判 结 果

  考试

  补考

  1

  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

  机身未出边线

  

  

  3

  机身未碰擦桩杆

  

  

  4

  升降农具或割台的位置与规定桩位所在地头线之间的偏差不超过50厘米

  

  

  5

  考试过程中发动机未熄火

  

  

  6

  遵守考试纪律

  

  

  成绩:□合格 □不合格

  考试日期: 考试员1: 考试员2: 申请人:

  (正面)

  

  

  科目四

  合格标准(合格项打“√”,不合格项打“×”)

  评 判 结 果

  考试

  补考

  1

  能正确检查仪表,气制动结构的拖拉机,在储气压力达到规定数值后再起步

  

  

  2

  起步时正确挂挡,解除驻车制动器或停车锁

  

  

  3

  平稳控制方向和行驶速度

  

  

  4

  双手不同时离开方向盘或转向手把

  

  

  5

  通过人行横道、变换车道、转弯、掉头时注意观察交通情况,不争道抢行,不违反路口行驶规定

  

  

  6

  行驶中不使用空挡滑行

  

  

  7

  合理选择路口转弯路线或掉头方式,把握转弯角度和转向时机

  

  

  8

  窄路会车时减速靠右行驶,会车困难时遵守让行规定

  

  

  9

  在指定位置停车,拉手制动或停车锁之前机组不溜动

  

  

  10

  坡道行驶平稳

  

  

  11

  行驶中正确使用各种灯光

  

  

  12

  发现危险情况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13

  考试过程中发动机熄火不超过2次

  

  

  14

  遵守交通信号,听从考试员指令

  

  

  15

  遵守考试纪律

  

  

  成绩:□合格 □不合格

  考试日期: 考试员1: 考试员2: 申请人:

  注:考试结束后,考试员应及时填写考试成绩,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反面)

  

  附件4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签注范例

  

  主 页正面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副页

  证号************

  姓名

  档案编号

  记录 请于***年***月***日前3个月内申请换证 

  

  副页正面

  

  附件5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考试内容与合格标准

  

  一、考试科目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考试由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田间作业技能考试、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四个科目组成。

  (一)初次申领驾驶证考试科目

  初次申领轮式拖拉机(G1)、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G2)、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K2)、轮式联合收割机(R)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科目一、二、三、四。

  初次申领手扶拖拉机(K1)、履带拖拉机(L)、履带式联合收割机(S)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科目一、二、三。

  (二)增加准驾机型考试科目

  驾驶人增加准驾机型的,考试科目按初次申领的规定进行,但已经考过的科目内容应该免考。所有增驾均免考科目一;含G1增驾G2的,还应免考科目二、三;含K1增驾K2的,还应免考科目三。

  二、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

  (一)考试内容

  1.法规常识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补证更正、规章;

  (2)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常识

  (1)主要仪表、信号和操纵装置的基本知识;

  (2)常见故障及安全隐患的判断及排除方法,日常维护保养知识;

  (3)事故应急处置和急救常识;

  (4)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二)考试要求

  1.农业农村部制定统一题库,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可结合实际增补省级题库。

  2.试题题型分为单项选择题和判断题,试题类别包括图例题、文字叙述题等。

  3.试题量为100题,每题1分,全国统一题库题量不低于80%。

  4.考试时间为60分钟,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

  (三)合格标准

  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一)考试图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号牌号码类型

  所有人

  住址

  底盘号/机架号

  挂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码

  品牌型号名称

  登记日期 发证日期

  

  主页正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农业农村局

  

  

  

  粘贴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照片

  

  主页背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号牌号码类型

  拖拉机最小使用质量 千克 联合收割机质量千克

  拖拉机最大允许载质量千克 准乘人数人

  外廓尺寸 毫米

  检验记录 检验合格至***年***月有效

  

  副页正面

  

  

  

  副页背面

  

  附件5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获)机出厂合格证式样

  

  一、出厂合格证相关要求

  1.出厂合格证应采用A4幅面(210mm×297mm)的纸张制作,纸张克重应不小于120g/m2。

  2.出厂合格证应包含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生产企业信息、产品技术参数信息、产品质量声明等内容。

  3.出厂合格证正面上部1/3幅面居中印制“拖拉机出厂合格证”或“联合收割(获)机出厂合格证”,字体采用宋体,字号采用1号字,字体颜色采用红色;中部1/3幅面居中印制生产企业标志或产品商标;下部1/3幅面居中印制生产企业名称,字体、字号、颜色由生产企业自行决定,但字迹应清晰可辨。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同时,可以在出厂合格证下部1/3幅面增加其他信息,如出厂合格证纸张编号、企业英文名称等内容,但出厂合格证整体样式应相对统一。

  4.出厂合格证正面印制防伪标记或粘贴防伪标识。具体的防伪方案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

  5.出厂合格证背面印制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出厂状态特征表,底色采用白色,不应印制其他任何内容、图案和底纹。出厂状态特征表应按实际出厂配置和设计参数 填写,内容不应采用选择性内容或区间值等方式填写,不应涂改。填写项目为空时,以“—”占位。

  二、拖拉机或联合收割(获)机出厂合格证正面样式

  

  

  

拖拉机出厂状态特征表样式

  

  合格证编号

  

  发证日期

  

  生产企业名称

  

  品牌

  

  类型

  

  型号名称

  

  发动机型号

  

  发动机号码

  

  功率,kW

  

  排放标准号及排放阶段

  

  出厂编号

  

  底盘号

  

  机身颜色

  

  转向操纵方式

  

  准乘人数,人

  

  轮轴数,个

  

  轴距,mm

  

  轮胎数,个

  

  轮胎规格

  

  轮距(前/后),mm

  

  履带数,条

  

  履带规格

  

  轨距,mm

  

  外廓尺寸,mm

  

  割台宽度,mm

  

  二维码/条码

  

  标定牵引力,N

  

  最小使用质量,kg

  

  最大允许载质量,kg

  

  生产日期

  

  执行标准
本产品经过出厂检验,符合(xx标准)的要求,准予出厂,特此证明。

  企业信息
生产企业地址:
联系方式:

  
(企业印章)

  

  四、联合收割(获)机出厂状态特征表样式

  

  合格证编号

  

  发证日期

  

  生产企业名称

  

  品牌

  

  类型

  

  型号名称

  

  发动机型号

  

  发动机号码

  

  功率,kW

  

  排放标准号及排放阶段

  

  出厂编号

  

  机架号

  

  机身颜色

  

  转向操纵方式

  

  准乘人数,人

  

  轮轴数,个

  

  轴距,mm

  

  轮胎数,个

  

  轮胎规格

  

  轮距(前/后),mm

  

  履带数,条

  

  履带规格

  

  轨距,mm

  

  外廓尺寸,mm

  

  割台宽度,mm

  

  二维码/条码

  

  喂入量,kg/s/行数

  

  联合收割(获)机质量,kg

  

  生产日期

  

  执行标准
本产品经过出厂检验,符合(xx标准)的要求,准予出厂,特此证明。

  企业信息
生产企业地址:
联系方式:

  
(企业印章)

  

  附件6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袋式样

  

  档案袋使用110g牛皮纸制作,封面档案种类名称文字为二号加粗宋体,封面其他印刷文字和封底目录标题印刷文字用三号加粗宋体,封底目录表格印刷文字用四号宋体。正反面如下图:

  

  

  

  

  

  

  

  

  

      相关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细则(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细则 (试行)》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fxwj/t179085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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