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4-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附件:
黑龙江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4-2030年)
为规范引导我省生猪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扩大规模和技术进步,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行业发展现状
(一)主要成就
近年来,我省持续推进屠宰法规制度建设,先后修订出台《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黑龙江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立指南(试行)》,生猪屠宰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严格生猪屠宰行业准入,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三证一照”审核,推动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规模化转型升级,行业发展势头持续向好,可持续供给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全面落实生猪屠宰环节“两项制度”,加强屠宰行业监管,持续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和专项整治,强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全省肉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一是产业结构改善。持续开展生猪屠宰厂(场)清理整顿和转型升级工作,推进小型生猪场点关停并转,优化产业布局,行业发展质量明显提升。2022年末,全省共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251家,数量较2014年的553家减少302家,减少比例55%。生猪年屠宰能力在15万头以上的大中型企业69家,产能约占80%。
二是标准化水平提高。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基本按照2019年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评估标准进行改建或新建,设计年屠宰能力不低于15万头,设备设施普遍更新,具备理化、微生物和PCR检测能力实验室。9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被评为国家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
三是肉品质量稳定。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履行肉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企业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派驻251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官方兽医946人、协检员192人。近年来,持续开展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部级检测和省级检测结果全部合格。
四是行业自律增强。黑龙江省生猪产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定期发布生猪产业行情信息,逐步形成全省生猪交易价格指数,有效解决行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发布统一标准,实施黑龙江省《高品质猪肉(团体标准)》,探索“闭环可视健康肉”项目,创新完善生猪产品产业链、供应链,打造龙江特色猪肉品牌,提高我省优质肉品竞争力、附加值和美誉度,带动上下游产业发展。
(二)挑战和机遇
2019年以来,我国猪肉市场发生深刻变革,我省生猪屠宰行业规划期内发展影响因素复杂,不确定性增加,挑战和机遇两种环境并存,约束和激励两种因素同在。
一是从猪肉消费趋势上看,猪肉传统消费需求减少,消费升级需求增加。中国是全球的生猪生产和消费大国,生猪存栏量、出栏量以及猪肉产量均稳居世界第一。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猪肉年消费基本稳定在5400万吨左右,猪肉消费基本被视为猪肉市场的不变量。受非洲猪瘟和新冠疫情叠加因素影响,短短四年时间,猪肉消费占肉类消费的比重下跌将近10个百分点。猪肉消费的下降主要是由于消费习惯和消费场景变化所带来的传统猪肉消费下降。与此同时,高价部位肉消费、冷鲜猪肉需求等新型消费需求上升,肉奶融合食品、预制菜等新型食品方兴未艾,互联网成为生猪产品销售渠道新增长点。
二是从消费市场上看,省内猪肉消费缩减,生猪产品主销区需求增加。历史上,我国生猪养殖分布比较广泛,相对集中在粮食主产区。东北地区养殖量也比较大,饲料成本比较低,铁路陆运交通便利,地域辽阔适合规模化企业发展。我国居民对猪肉消费习惯主要以热鲜肉消费为主,就决定了生猪养殖地和消费地比较近。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冷链物流建设,生猪生产销售分离趋势日益走强,省内猪肉消费缩减,生猪产品外销增多。外销市场由传统的京津冀内蒙,扩大到粤、川、西藏和长三角地区。2022年黑龙江省输入广东生猪产品14万吨,是其生猪产品主要来源省份之一。
三是从产业链协同发展看,来自养殖环节的传导压力变大,产业垂直分工机会增加。规划期内生猪养殖环节仍然面临有效供给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市场价格波动和疫病防控等诸多风险,生猪养殖用地资源紧缺约束、饲料原料供求紧张、养殖与环境污染压力增加,这些风险和压力将直接影响屠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提倡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双汇发展、牧原集团等头部企业全产业链整合趋势明显,“猪企向下,屠企向上”各环节间协作重组,通过生猪点对点直供、建立供应链合作机制、加强生猪购销合作等方式,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追溯和食品安全责任得到落实,同时为养殖环节提供较为稳定的销售量并保证回款,缓解现金流压力。
消费趋势、消费市场的改变既是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同时也催生屠宰环节在生猪产业发展中的新站位,创造行业发展的新机遇。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优化屠宰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推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提高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屠宰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全面提升肉类产品供应保障水平,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产业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行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结合。尊重行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在市场选择和市场竞争的基础上培育市场主体,不断规范市场环境和秩序,推动行业扩大规模,提升水平。
坚持全产业链统筹原则。顺应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趋势,结合现代大农业产业化特点,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实施分级管理,加强生猪屠宰在产业链中的垂直分工与水平合作,推动生猪屠宰、养殖等多环节协同发展,推动规模屠宰向生猪产业带转移和集中,加快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着眼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兼顾当今人类和子孙后代发展需求,探索建立与绿色生产方式挂钩的生猪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实现优质优价,逐步扩大绿色优质生猪产品市场份额。着力提高屠宰环节生物安全措施,落实入厂查验、清洗消毒、屠宰检验检疫,巩固全国生猪产业潜力增长区的行业地位,变潜力为活力、为优势。
坚持守住底线原则。不断改善行业发展环境,为行业发展提供良好公共服务,保护产权,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开展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提高肉品安全风险预警和管控能力。加强部门执法、完善联合执法,保护合法经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守住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三)发展目标
到2030年末,全省屠宰行业集中度稳步提高,形成一批生猪规模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企业,年屠宰总量达到1200万头,规模以上企业占比80%以上。行业发展质量明显提升,肉品生产模式由粗放式向精深加工产品及熟食制品生产模式转变。“集约规模养殖、就近集中屠宰、冷链运输配送、冷鲜冷冻上市”模式初步形成,促进运猪向运肉转变。行业监管水平全面提高,初步建成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屠宰行业秩序全面规范,定点屠宰制度全面落实,形成公平有序竞争环境。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示范单位数量达到20家。
三、屠宰厂(场)设置原则
(一)优化屠宰产能空间布局。统筹自然资源、生猪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生态环境承载力等区域特征,逐步形成生猪产品外销输出、稳产保供、资源储备和产能疏导等区域功能划分。
1.在具备条件的传统生猪主产区以及生猪调出大县加快生猪产品外销输出能力建设,兼顾先进产能引进和存量产能完善提高,推进产业分工协作,加快知名品牌建设,支持整合培育本土特色全产业链龙头企业,变运猪为运肉。
2.在人口密度低、物流运输成本高的县(市、区),重点推进标准化屠宰,培育“小而精”生猪屠宰厂和特色生猪产品,孕育发展后劲。畅通养殖、屠宰链接,稳定生猪生产,保证市场供应。
3.常住人口200万以上的城市主城区,要积极疏导屠宰产能向周边养猪大县转移,减少城市环境污染,减少活猪长距离调运,实现就近屠宰。
(二)不断调整屠宰产能结构。始终瞄准国内生猪产品消费升级产生的新需求、新业态、新要求,明确产业政策鼓励和限制重点,统筹新增先进产能和存量产能分类施策,引导行业资本投向,积极发展领先省内外的高级与精致产品,逐步实现生猪产品变粗为精、变生为熟、变废为宝。
鼓励类:1.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以“六化”为标准,开展标准化创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生猪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
2.鼓励大型养殖屠宰企业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延长产业链条,提升产业竞争力。省级财政在“十四五”期间,对新建年屠宰及加工能力100万头以上生猪屠宰加工厂,年实际屠宰加工量30万头以上且深加工比例超过50%项目予以奖补。
3.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造屠宰加工、冷链储藏和运输设施,采用隧道式喷淋烫毛、全自动开膛、劈半和激光灼刻检验检疫及质量追溯等新工艺、新设备。
4.鼓励研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发展肉品精深加工和血、骨、脏器、毛等副产品综合利用,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城乡居民不同消费层次需求。
对于本规划明确的鼓励类重点项目,各市县可结合实际给予表彰奖补。
限制类:1.原则上限制在生猪屠宰设计产能利用率低于25%的地区、常住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主城区新建以代宰业务为主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2.积极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开展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资质审核,适当限制新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数量,以2021年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数量为基数,各县县域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只减不增。
3.严格限制生猪定点屠宰厂以不正当手段,有碍市场公平竞争,打压同行、刁难养殖户,谋取区域垄断地位。
限制类屠宰加工项目和有限制类行为的屠宰厂,不得享受产业支持政策和财税金融优惠。
(三)有序引导行业准入和退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屠宰行业准入,保证肉品质量安全。同时,进一步畅通屠宰行业退出渠道,降低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1.原则上,发改部门不再同意年设计屠宰生猪15万头及以下新建屠宰建设项目立项。
2.继续强化屠宰行业清理整顿,依法关停三证不全、屠宰设施设备陈旧、生产工艺落后等不符合屠宰技术规范和设立条件不达标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3.按要求淘汰生猪手工屠宰工艺,以及桥式劈半锯、敞式生猪烫毛机等生猪屠宰设备。
对于在推动生猪产业企业间兼并重组,利用资金、平台优势支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活跃市场、推动创新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政府应给予奖补。
四、屠宰厂(场)设立及变更程序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并执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设立程序。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征求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省农业农村厅提出专家意见,各地逐步完善屠宰相关信息,为各地科学设置生猪屠宰厂(场)提供技术支撑。
(二)变更程序。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五、政策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努力做到现有屠宰加工能力与生猪出栏量相匹配。按照本规划要求对本地已出台的规划或实施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和优化,符合国家及我省屠宰行业发展方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实际屠宰量足额派驻官方兽医。
(二)实施政策引导。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和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屠宰企业发展品牌和跨区冷链销售网络。支持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建设。
(三)强化行业自律。黑龙江省生猪产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要引导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诚实守信经营,自觉抵制以假乱真、恶意炒作,理性开展市场宣传和营销。支持《高品质猪肉(团体标准)》实施,统一黑龙江省外销肉品标准,引领黑龙江省生猪肉品生产发展方向。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政府要加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肉品经营从业者提升守法意识,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主体责任。加强对屠宰企业检验人员、部门监管人员开展各类专业培训,落实屠宰环节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力宣传推广标准化屠宰、冷链物流配送、精深加工、品牌经营产销融合经验。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可结合本地牛、羊、禽养殖情况,参照本规划制定相应畜种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规范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程序。
原文链接:http://nynct.hlj.gov.cn/nynct/c115420/202401/c00_317016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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