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粮食法治网!

粮食法治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粮食内参 > 正文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短板提能力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7     来源: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哈尔滨市、牡丹江市、五常市、延寿县、方正县、尚志市、依兰县、阿城区、东宁市、双城区、海林市、宁安市农业农村局:

  为推进黑龙江省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短板提能力项目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短板提能力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0月25日

  
黑龙江省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短板提能力项目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升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补齐短板,确保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经营发展,全面保障粮食安全。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要求,结合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和任务

  通过财政补助资金扶持,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巩固和提升生产经营能力,特别是补齐局部地区田管期遭受灾害造成的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短板,进而实现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均衡发展,切实保障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

  二、项目内容

  (一)支持对象。2023年田管期受灾程度较大,造成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下降,直接影响明年粮食生产的五常、延寿、方正、尚志、依兰、阿城、东宁、双城、海林、宁安等10个县(市、区)域内具备实体性、实际开展运营、服务带动能力较强、因遭受灾害出现较大损失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原则上在此前各地上报的因灾害造成不同程度损失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范围内予以扶持,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合作社和2023年实际种植面积少于200亩的家庭农场不得纳入补贴范围。

  (二)资金重点使用方向。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培育品牌、拓展营销渠道,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提升内部管理能力,应用财务管理信息化工具规范财务核算,推进社企对接。 

  (三)补贴标准。原则按照单个家庭农场最高补助不超5万元,单个农民合作社最高补助不超21万元,具体补助对象和补贴标准由县级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灾程度、规范化水平、服务带动能力综合确定,可以实施差异化分配,做到公平普惠。

  (四)资金拨付。省级下达相关补助资金后,项目县要制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进行细化分配落实,再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兑付项目资金。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推进,做好调查摸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格进行认真核实,对受灾情况进行科学定损,防止造假骗取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标准公开、数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和项目落到实处。

  (二)做好核实确认。要在县级政府统筹协调下,切实做好核实工作。主体受灾情况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核实确认,并出具证明;主体实际运营情况由乡镇农村经济服务机构牵头开展,重点围绕受灾主体财务账簿报表、银行流水(包括网络收付记录)、土地流转合同等进行核实,主体涉税情况由县级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考虑是否纳入。乡级要将审核认定的受灾情况在主体流转地块所在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审定。

  (三)及时兑付资金。项目资金应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主体,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侵占或挪用项目资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检查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后的绩效评价和检查验收工作,对存在问题和偏差的,督导限期整改。

  (四)强化资金监管。符合条件取得项目资金的农民合作社,项目资金要依法纳入合作社财务管理统一核算,按照本方案要求规范使用项目资金,按程序实行公开,接受合作社成员和内设监事会监督。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也要承担监督职责。 

   (五)做好工作总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项目结束后全面梳理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形成自评总结报告连同有关佐证材料一并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县级自评材料,开展监督检查,并形成市级总结报告,于2023年12月10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工作总结。


原文链接:http://nynct.hlj.gov.cn/nynct/c115423/202311/c00_3168351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投稿服务